实践中的商法:司法解释解读·典型案例分析·商事审判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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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敏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188804
出版时间2011-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5元
货号1200087829
上书时间2024-11-22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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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高级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特邀研究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讲师团成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师、北京市破产法协会破产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和担保法。
1992年至今一直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原经济庭)从事商事(经济)审判工作,审理了大量商事(经济)二审、再审和请示案件。
参与起草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列司法解释,以及《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多部司法解释。
参与撰写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物权法》、《侵权法》等近二十部书籍。
负责编辑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中国商事审判年鉴》、《商事审判指导》、《公司诉讼案件审判实务精解》、《买卖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等数十部书籍。
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发表了上百篇文章。
目录
第一编 司法解释解读
1 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18条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该《纪要》的背景
二、坚持清算程序公正,是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
三、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案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人民法院在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审查和受理环节应当注意的问题
五、被申请人解散后不依法清算,故意逃废债务,导致法院因被申请人
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人员下落不明而无法清算等问题,如何应对
六、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程序的区别和关联
附件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 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
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制定的背景、过程
二、《规定》起草的指导思想
三、《规定》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
附件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赤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读
一、关于破产清算申请的受理问题
二、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指定问题
三、关于破产清算中破产债权的保障问题
四、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问题
五、关于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
附件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附件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3 证券、金融与期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
附件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
期货交易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民事责任承担——兼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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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典型案例分析
第三编 商事审判专论
主题词索引
内容摘要
笔者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作为商事审判中的一员,在近20年内通过参与商事法律的起草制定、执笔有关司法解释和审理大量商事案件,亲身感受了商事法律规范发展的重要过程,积累了一定的商事审判经验,并在工作之余结合审判工作撰写了一些文章。这些文章,不仅反映了笔者个人在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相应历史背景下最高司法部门对相关问题的态度。
精彩内容
一、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
1.会议认为,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清算程序公正原则。公司强制清算的目的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清算结果的公正。
第二,坚持清算效率原则。提高社会经济的整体效率,是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追求的目标之一,要严格而不失快捷地使已经出现解散事由的公司退出市场,将其可能给各方利益主体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人民法院审理强制清算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有效地完成清算,保障债权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及时得到实现,避免因长期拖延清算给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障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三,坚持利益均衡保护原则。公司强制清算中应当以维护公司各方主体利益平衡为原则,实现公司退出环节中的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既要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要兼顾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
2.对于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管辖应当分别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角度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应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公司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级别予以确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存在特殊原因的,也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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