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主义刑法观及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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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立庆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78117
出版时间2020-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8元
货号1202010958
上书时间2024-11-16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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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付立庆,1976年生,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首批杰出学者“青年学者”(A岗),东京大学法学政治学研究科客员研究员。曾获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16年)。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著有《主观违法要素理论——以目的犯为中心的展开》《犯罪构成理论: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等,译有山口厚《刑法总论》(第二版、独译)、《刑法总论》(第三版,独译)、《从新判例看刑法》(第二版,与刘隽合译)、《从新判例看刑法》(第三版,与刘隽、陈少青合译)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目录
章积极主义刑法观的提出——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内涵界定与理论展开(1)
节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给刑法理论提出的挑战(2)
第二节积极主义刑法观的理论展开(10)
第三节积极主义刑法观与相似概念的辨析(24)
第二章积极主义刑法观与刑法立法——积极主义刑法观的立法展开(48)
节平衡思维与刑法立法的活性化(49)
第二节刑法用语的明确性与概括性——从刑事立法技术的角度切入(59)
第三节刑事立法的双轨制与“轻犯罪法”:以环境犯罪立法为切入点(78)
第三章积极主义刑法观与刑事司法(上)——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的限度(86)
节积极主义刑法观与刑法解释的限度:明显突兀感说的提出(87)
第二节不存在明显突兀感的例证Ⅰ: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混合违法要素(108)
第三节不存在明显突兀感的例证Ⅱ:明知是他人捏造的事实而恶意散布的构成诽谤(137)
第四节存在明显突兀感的例证:军警人员抢劫行为之法定刑适用(149)
第四章积极主义刑法观与刑事司法(中)——刑法适用中的若干规则(158)
第五节法条用语的相对性:以拐卖幼女并奸淫行为之定罪量刑为例(158)
第六节刑法适用中的交叉竞合Ⅰ:以抢劫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为例(168)
第七节刑法适用中的交叉竞合Ⅱ: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180)
第八节累犯的扩张认定:以对“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为中心(197)
第五章积极主义刑法观与刑事司法(下)——财产权保护与财产犯罪的认定(215)
第九节刑法中的财产概念(216)
第十节刑法介入财产权保护时的考量要点(230)
第十一节刑法对财产权保护中的均衡性原则(261)
第十二节涉枪“两抢”案件的刑法适用(275)
第六章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必要节制——积极主义刑法观的侧面补强(294)
节对犯罪的实质化理解:以抽象危险犯为例(295)
第二节以刑制罪观念的展开:刑罚后果对构成要件解释的反向制约(342)
第三节以刑制罪观念的边界:以许霆案为中心(358)
第七章积极主义刑法观的理论归结(373)
节严而不厉:积极主义刑法观的理论支撑(373)
第二节全书主要结论(378)
后记(382)
内容摘要
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应适当扩充刑法的调控范围。立法上应该坚持适度犯罪化,并使附属刑法名副其实。司法上,应通过刑法适用解释扩充刑法规范的供给,只要不是令社会一般人产生明显突兀感的结论,就不为罪刑法定原则所止。刑法适用中应重视犯罪之间的竞合尤其是交叉竞合关系,而对于财产犯罪的认定来说,应坚持经济财产说概念、在秩序依存模式和民法志向模式之间寻求平衡。为实现刑法调控的合理与正当,应坚持对犯罪的实质化理解以及刑罚后果对构成要件解释的反向制约。“严而不厉”思想要求在严密刑事法网的同时去重刑化,是积极主义刑法观的理论支撑。
本书在主题上,明确以“积极主义刑法观”为标题和中心,在关于刑法机能问题的同类著作中体现出鲜明的学术个性;在内容上,从宏观的刑法解释、中观的刑法适用规则和微观的财产权刑法保护角度,对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司法适用问题层层推进,并且结合具体的案件展开;从研究方法上,专章讨论“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必要节制”,注重辩证研究而避免特别。无论是对于刑法理论研究者检讨刑法的调控范围,还是对于刑法实务适用者掌握刑法解释规则去处理案件,相信本书都能起到启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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