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用版(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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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用版(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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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根据2018年12月29日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决定全新修订,重点条文加注理解与适用,附录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扫一扫获得更多电子版法规免费增补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00407

出版时间2019-03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18元

货号1201853793

上书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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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编辑说明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工具。

 

“实用版系列”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5附赠电子版。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典型案例指引”所涉及的部分重要案例全文,均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即可免费获取。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9年2月

 
【免费在线读】

商品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用版)》根据2018年12月29日新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决定全新修订,就重点条文进行专业解释。此外,收录了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的条文参见与典型案例案件适用要点;附录了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等配套文件,是学习适用相关法律制度的实用图书。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农村土地范围】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五条【承包权的主体及对承包权的保护】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第七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八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九条【三权分置】

  第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

  第十一条【土地资源的保护】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第二章家庭承包

  *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发包主体】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权利】

  第十五条【发包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承包主体和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权益】

  第十七条【承包方的权利】

  第十八条【承包方的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的原则】

  第二十条【土地承包的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承包期限】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第二十六条【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承包地的交回和收回】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承包地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妇女婚姻关系变动对土地承包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承包收益和林地承包权的继承】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

  第五节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土地经营权设立】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主体]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客体]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原则]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程序要求]

  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

  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

  第四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登记】

  第四十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单方解除权】

  第四十三条【土地经营权受让方依法投资并获得补偿】

  第四十四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后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不变】

  第四十五条【建立社会资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等制度】

  第四十六条【土地经营权的再流转】

  第四十七条【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八条【其他承包方式】

  第四十九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时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五十条【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

  营方式】

  第五十一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第五十二条【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第五十四条【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方式】

  第五十六条【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发包方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承包合同中无效的约定】

  第五十九条【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无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六十一条【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法实施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继续有效】

  第六十七条【机动地的预留】

  第六十八条【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六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

  第七十条【施行时间】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

  (2014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2017年3月1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2014年11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4年12月3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2016年10月3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节录)

  (2018年1月2日)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2016年6月29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

  (2016年7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7日)

  实用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计算公式(征收其他土地可以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口头仲裁申请书

  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公证(公证指导性案例5号)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律法规全书公众号”二维码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年7月29日)

  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7年10月13日)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

  (2018年9月14日)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

  (2018年12月19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2019年1月29日)


【前言】

  *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承包

  *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五节土地经营权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范围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多,涉及面*广。与每一个农民利益*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的权利。

  二是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与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

  三是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四荒地”等。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四荒地”依法是需要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

  条文参见

  《宪法》为便于阅读,本书中相关法律文件标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都予以删除。第9、10条;《物权法》第124、134条;《土地管理法》第2、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草原法》第9、10条;《森林法》第3条;《渔业法》第11条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理解与适用

  本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包括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经营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人人平等地享有一份的方式进行承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除非他自己放弃这个权利。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订立一个承包合同,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包户家庭中的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三是承包的农村土地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而言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耕地、林地和草地,但不限于耕地、林地、草地和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124、125条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农民对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承包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承包前属于国家所有的仍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会因为土地承包而发生改变。第二,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只能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其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流转土地经营权。

  条文参见

  《物权法》第125条

  第五条承包权的主体及对承包权的保护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本款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含义:(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主要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等。(2)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本条第2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利。

  条文参见

  《宪法》第6、8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

  第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男女平等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理解与适用

  农村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许其承包土地,也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分配给其应有的承包地份额。二是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三是在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下,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

  第七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理解与适用

  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公开”是指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行承包活动的信息要公开。二是进行承包的程序要公开。三是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公开。

  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公平”主要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在确定承包方案时,应当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

  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公正”主要是指在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承包方,不得暗箱操作,也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

  第八条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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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专业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

  3条文解读详致。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权*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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