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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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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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张勇//程凯|责编:李璞娜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21638066

出版时间2023-08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8元

货号31836501

上书时间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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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张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程凯,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残联副主席。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内涵及受益对象】
第三条【工作体制】
第四条【基本原则】
第五条【统筹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第六条【规划和经费保障】
第七条【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第八条【残联、老龄协会等组织职责】
第九条【制定法律和公共政策的意见征求】
第十条【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理念】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义务】
第十五条【无障碍设施工程设计】
第十六条【无障碍设施施工、监理以及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意见征询和体验试用】
第十八条【既有建筑无障碍设施改造】
第十九条【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第二十条【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公共建筑、场所、设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三条【道路无障碍】
第二十四条【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无障碍要求】
第二十六条【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九条【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无障碍信息交流义务】
第三十条【电视台的无障碍信息交流义务】
第三十一条【鼓励出版无障碍版图书、报刊、教学用书】
第三十二条【网站以及应用程序的无障碍要求】
第三十三条【终端设备无障碍功能】
第三十四条【电信经营者提供无障碍服务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政务服务热线和紧急呼叫系统的无障碍功能】
第三十六条【公共文化机构的无障碍信息交流义务】
第三十七条【标签、说明书的无障碍格式版本要求】
第三十八条【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
第四章  无障碍社会服务
第三十九条【公共服务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条【公共服务机构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一条【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运营单位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三条【教育考试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五条【服务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四十六条【残疾人使用服务犬】
第四十七条【应急避难场所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第四十八条【为残疾人、老年人参与选举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四十九条【推动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条【无障碍环境宣传教育】
第五十一条【构建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体系】
第五十二条【有关组织在标准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环境认证和评测】
第五十四条【无障碍环境建设鼓励支持措施】
第五十五条【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
第五十六条【知识与技能培训】
第五十七条【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政府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十条【第三方评估】
第六十一条【信息公示制度】
第六十二条【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不履行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职责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不依法履行无障碍信息交流义务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依法提供无障碍信息服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未依法提供无障碍社会服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考试举办者、组织者未依法提供便利服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兜底性和衔接性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内容摘要
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定专门性法律。本法共8章72条,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同时,扩展了受益人群范围,在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惠及全体社会成员。本法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定位、原则和管理体制,系统规定了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相关制度,丰富了无障碍信息交流内容,扩展了无障碍社会服务范围,健全了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机制,完善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制度,对于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权益,促进社会融合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本书由参与法律制定的专家对法律条文逐条进行释义,阐述立法背景,帮助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精彩内容
导 读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促进社会融合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为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经过三次审议修改,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
一、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大意义(一)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并主持召开基层代表座谈会时明确指出,“无障碍设施建设问题,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的标志,我们要高度重视”;2021年、2022年在考察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办工作时,又对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要求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也对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了部署安排。步入新时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具有更高目标,面临更高要求,承担更多任务,需要及时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
(二)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保障残疾人与老年人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步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现有残疾人8500多万,截至2022年年底,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有2.8亿,而且老年人口数量还将继续增长。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消除公共设施、交通出行、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各领域有形或者无形的障碍,保障残疾人、老年人能够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产生活,维护其生活尊严,提升其生活品质,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益,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是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内容。及时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进一步健全残疾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制度机制,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的关心关爱,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有力推动新时代我国人权事业不断取得新发展。
(三)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有力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近四十年的实践发展,特别是经过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了明显发展和巨大成就,也积累了大量经验做法。进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日益迫切,涉及的领域日益广泛。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相比较,无障碍环境仍然存在覆盖不够全面、建设不够系统、衔接不够连贯等问题,地区和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特点较为明显。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新技术广泛运用,残疾人、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面临“数字鸿沟”“服务赤字”。这些都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提出更高、更多要求,不仅要解决“有没有”的问题,还要解决“好不好”“管不管用”的问题。除了《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规定外,2012年国务院还制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在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较为零散、较为原则、位阶较低,不能完全适应新阶段发展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加强顶层设计、提炼实践经验、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建设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需求。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主要内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共8章、72条,具体分为: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定位、原则和管理体制一是妥善处理保障重点与惠及全体的关系,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在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基础上,积极推动建设成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在立法目的中明确,“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全体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在适用范围中规定,“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二是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三是明确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府主导,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管理体制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二)系统规定无障碍设施规划、设计、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相关制度一是严格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质量,包括: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无障碍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无障碍设施建设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强调重点单位、区域、场所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义务。比如明确要求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部分地区的人行道路系统、停车场等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无障碍设施。三是对无障碍设施改造作出系统性规定。包括:要求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明确无障碍设施改造责任人;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规定责任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对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老旧小区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等重要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四是针对“重建设轻维护”突出问题,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明确维护和管理责任人,对其所承担的维护和管理职责作了列举;对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五是明确通过意见征询、体验试用等方式,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参与无障碍设施建设。
(三)丰富无障碍信息交流内容一是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采取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发布突发事件信息;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二是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电视台、网站、移动应用程序以及图书馆、博物馆、电信业务经营者等提供无障碍信息的义务作出规定。三是明确要求硬件终端产品、自助公共服务终端设备、便民热线、紧急呼叫系统等应当具备或者逐步具备相应的无障碍功能。四是完善鼓励支持措施,包括:鼓励图书、报刊配备无障碍格式版本;鼓励编写、出版盲文版、低视力版教学用书;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完善无障碍设施标识和无障碍出行路线导航功能;鼓励药品以外其他商品的经营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五是对国家通用手语、国家通用盲文的推广、采用作出要求。
(四)扩展无障碍社会服务范围一是规定公共服务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的要求,对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等服务事项的,明确要求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二是对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司法诉讼仲裁、公共交通、教育考试、医疗卫生、文旅体育等方面的无障碍服务分别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三是新增应急避难场所提供无障碍服务的义务性规定。四是完善残疾人使用服务犬的相关规定。
(五)健全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机制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二是加强无障碍环境理念的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意识。三是积极构建无障碍环境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无障碍环境认证和信息评测制度。四是采取措施促进新科技成果运用,支持无障碍设施、信息和服务的融合发展。五是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六)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监督制度一是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委托第三方评估、信息公示、投诉举报处理答复等相关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加强和改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三是规定残联、老龄协会等组织可以聘请相关人员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三、本法的亮点本法是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专门立法。这部法律虽然属于“小切口”立法,但意义大、适用宽、影响广。本法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从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全面系统地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主要制度机制作出规定,亮点众多。总的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基本定位明确、保障重点突出。法的基本定位直接影响其调整范围,也影响具体制度设计。在认真总结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长期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本法围绕残疾人、老龄事业发展需要,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在制度设计、标准确立、建设要求等方面,紧扣残疾人、老年人的需求和期盼,体现这部法律的特色性、现实性,增强具体规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与此同时,强化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础性、通用性、普惠性,明确残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无障碍需求的,可以享受无障碍环境便利,让无障碍环境建设成果惠及全体社会成员,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二是系统观念鲜明、制度设计全面。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多主体,既有传统的设施建设领域,也有新型的信息交流领域;既有有形的硬件设施设备,也有无形的软件服务理念。只有各方面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环节有序贯通、各要素系统连接,才能建设设施齐备、功能完善、信息通畅、体验舒适的无障碍环境。本法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总结吸收实践经验,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全要素、全链条、全场景作出系统规定,覆盖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管理、监督等全过程,并区分未来新建和以往既有,统筹考虑地区城乡差异,推动社会各方面共同发力,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高质量发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难点问题。问题是时代的声音、群众的呼唤。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鲜明的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完善解决问题的理念、思路和举措。积极落实党中央大兴调研相关要求,深入基层社区、街道和相关单位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多种形式系统梳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比如,无障碍设施“重建设轻维护”“重建设轻管理”等现象较普遍,无障碍建设保障措施不充分、监督管理力度不足等问题较突出。针对这些问题,本法进一步明确所有权人、管理人的维护管理职责,并设“保障措施”“监督管理”两个专章。又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社会广泛关注加装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问题,本法从国家鼓励、政府支持、居民配合三个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加装范围,规定发挥各方面作用以及充分考虑兼顾居民不同利益诉求,不断增强制度规定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有效性。再如,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字体小,阅读不方便,各方面反映比较突出。药品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为此,本法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完善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
四、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第一年。在此背景下,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系统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制度体系,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共同发力。本法通过后,各有关方面要紧密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新时代残疾人事业、老龄事业发展的高度,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要积极宣传党领导下我国残疾人事业、老龄事业的重大成就,宣传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以及相关立法取得的巨大进步;要认真学习、准确宣传和正确实施本法,准确阐明本法的重大意义、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为法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根据立法精神,做好配套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共同推动新时代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取得更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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