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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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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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庭祥

出版社法律

ISBN9787519781552

出版时间20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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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56元

货号31837350

上书时间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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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我国行政诉讼的事实调查模式
 第一节 事实调查模式及其典型类型
  一、事实调查模式从诉讼模式的分离
  二、辩论主义的制度内容、理论根据与实践类型
  三、职权探知主义的制度内容、理论根据与实践类型
  四、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的根本区别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事实调查模式的问题
  一、理论认识不统一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我国行政诉讼事实调查模式的辩论主义定位
  一、行政诉讼事实调查模式的比较法研究
  二、我国行政诉讼事实调查模式的实然:辩论主义
  三、我国行政诉讼事实调查模式的应然:辩论主义
 第四节 我国行政诉讼辩论主义模式的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辩论主义的制度内容
  二、对辩论主义的补充
第二章 我国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第一节 举证责任的涵义及相关概念
  一、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
  二、抽象证明责任与具体证明责任
  三、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涵义
  四、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作用于事实认定的实际过程
  五、举证责任的转换、转移和倒置
  六、举证责任与事实调查模式的关系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
  一、我国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律空白
  二、填补法律空白的路径选择:找寻基本准则而非法官裁量
  三、传统实质性分配标准理论不能作为基本规则
  四、以规范说作为基本规则
  五、规范说的行政法重述:以行政职权为中心
  六、基本规则与现行制度的关系
  七、基于基本规则对我国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 行政诉讼客观证明责任分配基本规则的应用
  一、指导案例101号的证据法疑义
  二、指导案例101号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
  三、指导案例101号规定原告提交“初步证据”的法律效果与法律依据
  四、实体法对证明活动的规范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第一节 多元论及其弊端
  一、多元论的主张与理由
  二、多元论的弊端
 第二节 建构我国行政诉讼一般证明标准的根据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具备法之安定性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独立性
 第三节 法系差异背景下我国行政诉讼一般证明标准的法理定位
  一、证明标准法理的法系差异
  二、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法理定位——大陆法系的真实确信理论
 第四节 我国行政诉讼一般证明标准的建构
  一、以法定的证据确凿标准作为建构一般证明标准的制度资源
  二、基于真实确信理论对证据确凿标准的建构
 第五节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由多元论向一元分层论的转向
  一、一般证明标准分层化的方式
  二、一元分层论的应用:重新审视“廖宗荣案”
  三、结论
第四章 我国行政诉讼的特殊证据规则
 第一节 证明妨碍规则
  一、我国现行证明妨碍规则的不足
  二、证明妨碍规则法理基础的理论主张
  三、我国行政诉讼证明妨碍规则的法理基础
  四、制定我国行政诉讼证明妨碍规则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法院酌定赔偿额规则
  一、法院酌定赔偿额规则与特别证明妨碍规则同时适用的排除
  二、法院酌定赔偿额规则与证明妨碍规则的同时适用及其弊端
  三、法院酌定赔偿额规则的法理性质与我国定位
  四、对法院酌定赔偿额的审级监督
参考文献
后 记

内容摘要
本书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对于事实调查模式的研究,引入了职权探知主义与辩论主义的理论模型,尝试搭建能够容纳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分析框架,提出辩论主义更符合我国目前实际的观点。第二章对于举证责任的研究,以大陆法系举证责任分配的“规范说”为基础,提出根据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形成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主张行使行政职权职责的当事人,对职权职责形成要件承担客观证明责任;主张不行使行政职权职责的当事人,对职权职责妨碍要件、职权职责消灭要件、职权职责排除要件承担客观证明责任。这一见解首次为我国行政诉讼提供了可兹操作的举证责任分配公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第三章对于证明标准的研究,提出应当建构我国行政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引入大陆法系通说的真实确信理论作为一般证明标准的法理基础,并在一般证明标准的基础上阐明了提高或者降低一般证明标准的法理,从而建议我国行政诉讼形成以一般证明标准为中心的分层式证明标准,以求在保证证明标准的法之安定性的基础上,与灵活性取得更好的平衡,这对解决我国传统多元论带来的证明标准适用混乱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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