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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登峰|责编:陈志伟
出版社中国财经
ISBN9787522317427
出版时间2022-1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28元
货号31676935
上书时间2024-06-29
他序:
国庆七十三周年前夕,徐登峰携出版社三审三校后的《监事会:三十年监督探索与实践》40余万字书稿请我作序,说我的经历横跨企业、政府、高校三界。全方面、高视角见证了中国特色监事会的三十年发展之路。登峰兄弟的观点与我一向“英雄所见略同”。我仔细阅读了书稿,点赞叫好,欣然作序。
中国公司监事会从1992年开始,至2022年正好三十周年。
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我国首次出现监事会。中国的监事会起源于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该意见首次提出“公司可设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以稽察特派员制度为契机,中国特色的监事会从1998年开始探索,取得不少成就,也存在一些争议。2018年,国务院对中央企业不再外派监事会,从那时至今四年多,中央一级企业和部分地方一级国有企业(如北京)没设监事会,其他公司依然保留监事会。
监事会何去何从?1993年,新中国颁布实施《公司法》以来,监事会一直是公司的必设组织。近年来,《公司法》修订过程中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做实监事会,另一种则坚持取消监事会,分别代表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两种立法思想。
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相关监事会设置,条文为:
“第六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设审计委员会且其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
这是一个折衷的做法。监事会可有可无,不彻底取消监事会,也允许不设监事会。《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上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或监事会之间自行“二选一”,也即改变了原《公司法》将监事会作为公司必设机构的定位。
此背景之下,徐登峰的这本《监事会:三十年监督探索与实践》付梓印刷,意义何在?
作为国务院稽察特派员和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战线上的一名老兵,我很认同作者徐登峰与张诗伟律师联合在2022年1月22日《财新》上所发文章的两个观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不了董事会,有明显的公司治理制衡不足问题;审计仅可替代监事会部分职能,取消监事会后其他大部职能落实及操作成疑。我认为,在建设中国特色的大监督体系过程中,中国公司监事会的设置虽将有所调整,由于公司治理中的授权与受托方是相对独立的依存体,受托方行权若不受制约和监督,必将产生风险。公司监事制度在权力制衡方面优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优就优在它相对独立性地对权力的制衡,实现了约束董事会、经理层滥权,及时评价和报告管理当局的履职行为是否合乎公司章程,在他们侵权越权造成公司损失时提起法律诉讼,能避免和抑制企业风险和问题的发生。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也能承担监事会这些职责,监督就会完善许多。做好这些,中国企业的监督工作不会取消,反而会加强。
一件事情的成败得失,往往需要用更长的历史视角来审视。中国公司治理在奔涌向前的历史长河中,需要有更长的实践和探索。
首先,从哲学上看,任何真理都具有客观性、反复性,对真理的追求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的监督制度一直在探索,全球的公司治理也一直在探索。事物的发展是呈螺旋上升的,对真理的认识过程是一个曲折的、螺旋式上升过程,是“否定之否定”的自我否定来促成事物质的变化。
其次,中国从1998年探索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以来,国有大型重点企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直接报告国务院,甚至上国务院常委会。2018年春天两会以后,国有大型重点企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调整到国家审计署。但是,银行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监事会,不宜调整到公司的审计部门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因为,“再锋利的刀砍不到刀背”——公司的审计部门是由董事会、经营层所管理,而董事会、经营层本身就是权利制衡监督对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董事长管理之下,咨询作用大于制衡作用,不可能监督董事会自身,董事会成为没有监督的“至高无上”阶层;独立董事不能承担目前监事会的有关职能。这也是英美法系公司治理的软肋。此外,从特殊行业监管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来看,还需要监事会;从更长的时间来看,中国企业内部缺乏权力制衡仍然是主要风险,需要继续探索与实践出一条独立有效的监督制度。
其三,确实有很多监事会形同虚设,这并不是监事会制度有问题,而是监事会本身没有做到位,没有做实。徐登峰的这本书恰好在做这个方面的努力,难能可贵。本书兼顾监事会理论与实践,堪称目前为止,比较系统介绍监事会理论与工作实务的著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书思路清晰、架构严谨,逻辑性、体系性很强,而且上务虚顶天、下务实立地。本书既有学院派的系统、逻辑性强的架构,又有实战派的典型案例、工作方法与工作思路,是目前我了解到的中国监事会领域比较全面地论述和介绍监事制度原理和实务的著作。此外,本书点缀穿插了作者经历的案例、一些企业监事会关注的问题,有画面感,也从一个个活生生的截面反映了中国监事会三十年,尤其是近十年来的发展痕迹。
作为担任过国有企业“一把手”的监事会老兵,我曾在企业、政府部门长期从事财税、会计、审计、企业管理和监督工作,曾担任国有大型重点企业专职监事15年,参与过中国移动、全钢集团、招商局集团、中国华润集团等24家中央一级企业、17家海外上市公司以及29家沪深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工作。这些阅历与经历,让我对中国企业公司治理建设有强烈的使命感。我衷心希望更多的专家学者、政策制定者、企业家来研究中国公司治理问题,为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建设添砖加瓦,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之路,走出一条引领企业健康运营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国家审计署审计指导司原副司长
国务院稽察特派员局级助理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正局级专职监事 叶祥训
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第26办事处(驻港澳办)原主任
中企培(中国董监事培训网)首席讲师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中国的监事会起源于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至本书定稿正好三十年。以稽察特派员制度为契机,中国特色的监事会从1998年开始探索,取得不少成就,也存在一些争议。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改变了原《公司法》将监事会作为公司必设机构的定位。为此本书主张建立中国特色的企业大监督体系,即公司利用审计、法务、大数据等监督手段,以合规、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为监督方向,形成党务、公司治理与群众监督“三位一体”的大监督格局。
本书思路清晰、架构严谨,逻辑性、体系性强,上务虚顶天、下务实立地,既有学院派的架构,又有实战派的典型案例。此外,本书点缀穿插了作者经历的案例、企业监事会关注的问题,从一个个活生生的截面反映了中国监事会的三十年。希望本书能够对研究中国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专家学者、政策制定者、企业家有些许启发,有助于在《公司法》的体系下构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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