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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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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登峰|责编:陈志伟

出版社中国财经

ISBN9787522317427

出版时间2022-1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28元

货号31676935

上书时间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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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前言

他序:

 

国庆七十三周年前夕,徐登峰携出版社三审三校后的《监事会:三十年监督探索与实践》40余万字书稿请我作序,说我的经历横跨企业、政府、高校三界。全方面、高视角见证了中国特色监事会的三十年发展之路。登峰兄弟的观点与我一向“英雄所见略同”。我仔细阅读了书稿,点赞叫好,欣然作序。

 

中国公司监事会从1992年开始,至2022年正好三十周年。

 

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我国首次出现监事会。中国的监事会起源于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该意见首次提出“公司可设监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等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

 

以稽察特派员制度为契机,中国特色的监事会从1998年开始探索,取得不少成就,也存在一些争议。2018年,国务院对中央企业不再外派监事会,从那时至今四年多,中央一级企业和部分地方一级国有企业(如北京)没设监事会,其他公司依然保留监事会。

 

监事会何去何从?1993年,新中国颁布实施《公司法》以来,监事会一直是公司的必设组织。近年来,《公司法》修订过程中争议较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做实监事会,另一种则坚持取消监事会,分别代表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两种立法思想。

 

2021年12月24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相关监事会设置,条文为:

 

“第六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设审计委员会且其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

 

这是一个折衷的做法。监事会可有可无,不彻底取消监事会,也允许不设监事会。《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上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或监事会之间自行“二选一”,也即改变了原《公司法》将监事会作为公司必设机构的定位。

 

此背景之下,徐登峰的这本《监事会:三十年监督探索与实践》付梓印刷,意义何在?

 

作为国务院稽察特派员和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战线上的一名老兵,我很认同作者徐登峰与张诗伟律师联合在2022年1月22日《财新》上所发文章的两个观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不了董事会,有明显的公司治理制衡不足问题;审计仅可替代监事会部分职能,取消监事会后其他大部职能落实及操作成疑。我认为,在建设中国特色的大监督体系过程中,中国公司监事会的设置虽将有所调整,由于公司治理中的授权与受托方是相对独立的依存体,受托方行权若不受制约和监督,必将产生风险。公司监事制度在权力制衡方面优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优就优在它相对独立性地对权力的制衡,实现了约束董事会、经理层滥权,及时评价和报告管理当局的履职行为是否合乎公司章程,在他们侵权越权造成公司损失时提起法律诉讼,能避免和抑制企业风险和问题的发生。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也能承担监事会这些职责,监督就会完善许多。做好这些,中国企业的监督工作不会取消,反而会加强。

 

一件事情的成败得失,往往需要用更长的历史视角来审视。中国公司治理在奔涌向前的历史长河中,需要有更长的实践和探索。

 

首先,从哲学上看,任何真理都具有客观性、反复性,对真理的追求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的监督制度一直在探索,全球的公司治理也一直在探索。事物的发展是呈螺旋上升的,对真理的认识过程是一个曲折的、螺旋式上升过程,是“否定之否定”的自我否定来促成事物质的变化。

 

其次,中国从1998年探索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以来,国有大型重点企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直接报告国务院,甚至上国务院常委会。2018年春天两会以后,国有大型重点企业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调整到国家审计署。但是,银行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监事会,不宜调整到公司的审计部门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因为,“再锋利的刀砍不到刀背”——公司的审计部门是由董事会、经营层所管理,而董事会、经营层本身就是权利制衡监督对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董事长管理之下,咨询作用大于制衡作用,不可能监督董事会自身,董事会成为没有监督的“至高无上”阶层;独立董事不能承担目前监事会的有关职能。这也是英美法系公司治理的软肋。此外,从特殊行业监管以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来看,还需要监事会;从更长的时间来看,中国企业内部缺乏权力制衡仍然是主要风险,需要继续探索与实践出一条独立有效的监督制度。

 

其三,确实有很多监事会形同虚设,这并不是监事会制度有问题,而是监事会本身没有做到位,没有做实。徐登峰的这本书恰好在做这个方面的努力,难能可贵。本书兼顾监事会理论与实践,堪称目前为止,比较系统介绍监事会理论与工作实务的著作,具有里程碑意义。

 

本书思路清晰、架构严谨,逻辑性、体系性很强,而且上务虚顶天、下务实立地。本书既有学院派的系统、逻辑性强的架构,又有实战派的典型案例、工作方法与工作思路,是目前我了解到的中国监事会领域比较全面地论述和介绍监事制度原理和实务的著作。此外,本书点缀穿插了作者经历的案例、一些企业监事会关注的问题,有画面感,也从一个个活生生的截面反映了中国监事会三十年,尤其是近十年来的发展痕迹。

 

作为担任过国有企业“一把手”的监事会老兵,我曾在企业、政府部门长期从事财税、会计、审计、企业管理和监督工作,曾担任国有大型重点企业专职监事15年,参与过中国移动、全钢集团、招商局集团、中国华润集团等24家中央一级企业、17家海外上市公司以及29家沪深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工作。这些阅历与经历,让我对中国企业公司治理建设有强烈的使命感。我衷心希望更多的专家学者、政策制定者、企业家来研究中国公司治理问题,为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建设添砖加瓦,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之路,走出一条引领企业健康运营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国家审计署审计指导司原副司长

 

国务院稽察特派员局级助理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正局级专职监事 叶祥训

 

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第26办事处(驻港澳办)原主任 

 

中企培(中国董监事培训网)首席讲师

 

 

 

 

 

 二○二二年十月十日



 
 
 
 

商品简介

中国的监事会起源于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至本书定稿正好三十年。以稽察特派员制度为契机,中国特色的监事会从1998年开始探索,取得不少成就,也存在一些争议。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改变了原《公司法》将监事会作为公司必设机构的定位。为此本书主张建立中国特色的企业大监督体系,即公司利用审计、法务、大数据等监督手段,以合规、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为监督方向,形成党务、公司治理与群众监督“三位一体”的大监督格局。

 

 

 

 本书思路清晰、架构严谨,逻辑性、体系性强,上务虚顶天、下务实立地,既有学院派的架构,又有实战派的典型案例。此外,本书点缀穿插了作者经历的案例、企业监事会关注的问题,从一个个活生生的截面反映了中国监事会的三十年。希望本书能够对研究中国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专家学者、政策制定者、企业家有些许启发,有助于在《公司法》的体系下构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



作者简介
徐登峰,管理学博士,教授级高工(管理类),出生于江西武宁,某大型中央企业高级投资主管、连续15年担任该公司投资评审委员会委员。
是中国人民大学最受学生欢迎的MBA企业导师之一,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学术委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致力于成为中国境外投资和公司治理专家。在战略投资、公司治理等管理一线耕耘20余年,曾任高科技公司副总经理、上市公司资本运营部主任、大型中央企业综合管理部副主任和投资部副总经理,境内外公司董事、董秘、董事长。2010年出版第一本专著《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进入模式研究》。
联系方式:xdf1968@163.com

目录
第一章  监事会的国际比较
  第一节  公司治理
  第二节  监事会的产生与两大法系
  第三节  公司的三种中心主义
第二章  七大权利,抓实监事履职的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
  第一节  监事的七大权利
  第二节  规定动作做到位
  第三节  自选动作做出彩
第三章  三项基本功,充实监事的履职素养
  第一节  监事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监事的三项基本功
  第三节  监事会主席的选聘之路
  第四节  外部监事的独立性与专业素养
  第五节  职工监事的潜能发挥
第四章  组织与制度,夯实监事会的基石
  第一节  监事会的组织结构
  第二节  监事的人数、提名任免
  第三节  监事会的制度建设
  第四节  防范公司制度建设风险
第五章  参会发声,写好监事会会议的五个关键公文
  第一节  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二节  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三节  写好监事会会议的五种文书
  第四节  列席会议,了解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督会议的合规性
第六章  撰文留痕,善用监事会的函、意见
  第一节  监事会的工作文书
  第二节  监事会的函
  第三节  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意见
第七章  监督检查的流程、方法与报告
  第一节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制度
  第二节  现场检查的“计、案、函、查、报、督”六步流程
  第三节  现场检查的“看、谈、抓、借”四法
  第四节  定期、专项和综合检查报告
  第五节  整改通知书与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第八章  董监高的履职评价
  第一节  对董事会、监事会的评价不同于对董事、监事的评价
  第二节  董监高履职评价的时间
  第三节  董监高履职评价的评价权
  第四节  对董事进行履职评价
  第五节  对监事进行履职评价
  第六节  监事会对高管进行履职评价的探索
第九章  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一节  报告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  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与监事工作总结
  第三节  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节  其他类型的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章  做实异体监督,监事会三十年探索与实践
  第一节  国有企业探索监事会三十年
  第二节  做实监事会的其他实践

内容摘要
 中国的监事会起源于原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至本书定稿正好三十年。以稽察特派员制度为契机,中国特色的监事会从1998年开始探索,取得不少成就,也存在一
些争议。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改变了原《公司法》将监事会作为公司必设机构的定位。为此本书主张建立中国特色的企业大监督体系,即公司利用审计、法务、大数据等监督手段,以合规、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为监督方向,形成党务、公司治理与群众监督“三位一
体”的大监督格局。
本书思路清晰、架构严谨,逻辑性、体系性强,上务虚顶天、下务实立地,既有学院派的架构,又有实战派的典型案例。此外,本书点缀穿插了作者经历的案例、企业监事会关注的问题,从一个个活生生的截面反映了中国监事会的三十年。希望本书能够对研究中国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专家学者、
政策制定者、企业家有些许启发,有助于在《公司法》的体系下构建、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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