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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主的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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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加拿大)安东尼·金Anthony King;李光祥[译]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338421

出版时间2023-04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58元

货号31718540

上书时间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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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安东尼.金(AnthonyKing)(1934-2017),加拿大籍英国人,牛津大学博士,原英国Essex大学政府系教授,英国国家学术院院士,久负盛名的政治学者、政治评论家和选举行为学专家,在宪法、政府管理和选举制度方面著作甚丰。
译者李光祥,广西大学英语专业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双学士,英国杜伦大学(DurhamUniversity)宪法学博士,退休公务员,律师,译有《斗争与妥协:法英美三国宪法纵横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等作品。

目录
目录

1一连串疑问 /

2谁——和什么——是“人民”? /

3权力大厦里的人民 /

4人民地位的提高 /

5人民更上一层楼 /

6两大构造板块,两种怀旧情结 /

7一整套解析 /

8美国的民主 /

译后记 /

内容摘要
美国的政客和美国人民,当然还有世界上其他地方的人,常常认为美国是世界上伟大的民主国家,但本书却以一个外国人独有的视角,揭示出美国民主制度内在的种种吊诡和悖论——这些都是美国人“灯下黑”常常看不见的:美国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实际是非常不民主的。本书写道,一方面,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强调政治体制要能确保谨慎、协商,制衡以及三权分立——在这样一个制度中,“人民”被赋予非常有限的角色。另一方面,很多的激进民主派则坚持要由“人民”——而且只能是“人民”——来统治国家。结果就形成一个内部充满矛盾至今仍纠缠不清的政治体制:非由选举产生且无须政治问责的最高法院的法官大人们却常常以法律的名义行使最终的政治决定权;对人民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则有诸多严苛的限制。

主编推荐
本书作者作为一个定居英国的加拿大人、一位政治学者,注意到了美国社会中一些容易被本国人所忽视的重要特征,把它们写在本书中,用意并不是要批评,而只不过是希望挑动人们去思考美国政治制度里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美国人能平心静气地认真思考一下,他们自己恐怕也是要提出批评的。

精彩内容
这一章的目的,是要请本书的美国读者来把他们视之为当然的美国政治制度的某些方面看成是陌生和奇怪的,而且问题百出,有些问题甚至连他们自己也会觉得相当微妙且无从回答。换一句话来说,这一章的目的是要把熟悉变为陌生,从而刺激我们对过去从未思考过的事情提出质疑。所以,这一章要提出一连串的疑问,是大多数美国人(包括对政治最敏感的美国人)都不会感到困惑、而外国人则会觉得莫名其妙的事情。
本书的总论点是,美国政治制度中许多令人疑惑的特征与地壳两大板块互相摩擦时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地表扭曲情况非常相像。或者打比方说吧,美国政治体制的内在深处有着一种“地质错误”——这里的“错误”是不是通常意义上对错的“错”,可另当别论,留到最后一章再说。大多数政治体制,尤其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政治体制,都是建立在有限几个相互包容的政治原则之上。本书的观点是,美国政治制度现在是,过去几十年也一直是,建立在两个相互对立的理论原则之上——这两个原则不但互不相同,而且几乎在任何时候都会互相冲突。这两个原则,一个是建国之父们概念中的“宪法”政府,以三权分立为特征,有着各种各样的监督和制衡;另一个我们在下文称之为“激进民主”,它认为在真正的民主制度里,人民而且只有人民才能当家作主,人民的好恶而且只有人民的好恶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决定性的。换言之,在美国政治制度内部的最深处,存在着强烈的张力以及严重的理论混乱。
让我们就从这一连串的疑问开始吧。
先来看美国政治制度中最为奇怪的一个特征:对有资格成为美国总统的各类人所施加的种种严格限制。在任何民主国家,国家的任何公民,无论他或她的出身如何,法律上讲都可以成为其国家的政府首脑,而个人可以成为政府首脑的年龄大约和他或她获得投票资格的年龄相同。例如,在西欧的大多数国家,个人有资格成为国家议会下议院议员的年龄——因此在议会制国家里就有资格成为首相——要么与他或她获得投票资格的年龄一致,要么只是稍大几岁。其他已有一定历史的民主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冰岛和新西兰的情况也是如此。英国更是典型,投票年龄是18岁。所以在这个岁数,英国人就可以当选为下议院议员从而也就有资格可以成为首相。1783年,小威廉·皮特一鸣惊人——或者说是异乎寻常——地在年纪轻轻的24岁便当选为首相。有些国家在投票年龄和国家最高职位的资格年龄之间确有法定的差别,但差别通常都很小:例如,澳大利亚、比利时、冰岛和卢森堡是3年,奥地利则只有2年。
主流西方世界与美国之间的对比,差异立见。《美国宪法》第二十六条修正案(1971年通过)规定:“年满18岁和18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为年龄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然而,《美国宪法》第二条——该条从18世纪后期到现在从来没有修订过——对公民参选总统的资格作出了三种限制。第一,总统必须“生为合众国公民”译注:英文是“naturalborncitizen…oftheUnitedStates”。本译著对美国宪法条款的翻译主要参考: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下册),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775—799页。
。也就是说,归化公民,无论他或她成为美国公民已有多久,都没有资格成为总统。第二,任何人如“年龄未满35岁,也不得当选为总统”。也就是说,18岁至34岁的人都不可能当选为总统。第三,任何人若想当选总统,必须“在合众国境内住满14年”。
显然,这三条规定里至少有两条是有解释空间的。什么叫“生为合众国公民”?若某人出生于美国海外军事基地,父母是美国公民,那他可以算是“生为合众国公民”吗?同样,某人“在合众国境内”住满14年必须是以连续居住的年数计算吗?儿童时期的居住年数也计算在内吗?但这些解释细节可以先暂搁一边,核心的事实是有很大一部分美国人被完全剥夺了可能担任国家最高领导职位的资格,但假如是在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民主国家,他们是拥有这一权利的。而在美国,即使他们是美国公民,他们也没有资格参选,当然也就没有人会投票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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