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觏的礼论与宋代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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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觏的礼论与宋代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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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庞靖|责编:张皖莉

出版社九州

ISBN9787522509013

出版时间2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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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48元

货号31512176

上书时间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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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安庞靖,研究方向:法治文化。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目录
序言5
第一章 礼与情理的概述9
一、礼与仁义9
二、 情理的概念14
三、 礼与情理的关系16
第二章 宋代理学与心学中的情理观点19
一、 朱子理学观点19
二、 心学观点29
第三章 李觏的礼论41
一、 李觏的思想地位41
二、 李觏对于“礼”概念的创新42
三、李觏论“易学”44
四、李觏对于“变礼”的新看法47
五、李觏对于情理的看法64
第四章 李觏礼论的传承性67
一、李觏礼论与荀子的区别67
二、李觏的排佛观点71
三、李觏开启性理学观点77
四、李觏礼论的传承性分析83
第五章 宋代司法中的“情理”86
一、民事案件中的情理86
二、 刑事案件与情理119
第六章 李觏思想对宋代司法的影响146
一、李觏礼论思想总结148
二、李觏学说与宋代司法特点156

内容摘要
本书的主要内容分为两大部分,通过对于传统法律思想与法律实践的结合化研究,我们可以深入分析李觏的礼为大法的整体观念,从而可以突出呈现李觏的出礼入刑的法律策略与隆礼重法的思想观念等。第一部分,分析李觏礼论的基本内容和创见,并结合情理的概念进行一些分析;结合宋代其他思想家的观点进行比对,突出李觏礼论的传承性;分析李觏礼论的重要创新观点,突出其隆礼重法的特点,并结合其礼法观点阐释儒法共用的传统法律思想。第二部分,以李觏的礼论和情理观与宋代的司法实践作一定比较,关注情理化的司法内容。阐释情理司法的基本特点,分析李觏的“法为大法\"观点与这种情理化司法的关联。

精彩内容
韦伯将中国传统的司法看作“卡迪司法”,也就是实质合理性、形式非理性的司法。对于中国传统司法模式较为普遍的看法是,传统司法不具有形式合理性。例如高鸿钧分析现实中的中国传统司法状况,不仅将争论集中于中国传统司法是否属于“卡迪司法”,而且提出对于卡迪司法命题的支持。 但张伟仁提出传统审判活动并非如同滋贺秀三等学者所看到的,具有卡迪司法的特点,而是具有严密的法律体系与审慎的审判程序。张伟仁提出,中国古代的司法官虽然并不独立于行政职权,但并不影响其对于案件判处公正性的追求与理性的探索。儒家传统司法将特定案件与成案的不同之处进行比较,而后给予“议事以制”的判处,这与西方法律分析成案对比异同,寻求正义的做法没有太大差别。法理也就是法之所以为法的理由或依据,是法的基础和必备要素。法除了具有一套严密的理则外,还需要具有法的价值导向。在中国传统司法中,法的准则就是“天理人情”。传统司法具有“天理人情”的价值导向,与司法者实践中的任意司法,这是不同层面的问题。 传统司法的整体特点仍然处于争论中。
中国传统司法十分重视对于情理的考察。滋贺秀三在《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一文中通过考察中国清代具体的案件认为,清代诉讼制度经常包含情理的解读,而情理应该是一种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判断,特别是指一种衡平的感觉。 寺田浩明著《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其中提出,情理化的审理,如同宽泛的个别主义,但其判断结果又具有一种过度的普遍主义理想。 贺卫方著《中国古代司法的三大传统及其对当代的影响》提出,中国传统法制具有德治的传统、反逻辑的色彩、缺少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三大特点。 贺卫方特别指出,古代司法者具有不太严格依据法律判案的传统。官员们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来审理,不注重对于相同案件相同处理的一套规则的运用。
从宋代司法的特点看,宋代司法确实体现了情理化的特点。但是根据张伟仁教授的看法,这种情理化的考量体现为价值统合原则,不一定就等同于任意司法。以法理统合司法实践,这也具有一定的形式化特点,也可以说是一种具有理则和价值导向的司法。
但是李觏的法思想体现出与卡迪司法极其不同之观点,李觏强调礼为大法且无所不包。由此伦理内容也须要受到礼法制度性的限定。李觏重视引用《周礼》,提高了礼之规范性地位,也兼顾礼之内外统一性。李觏的礼论思想十分独特,不仅开创了新的“以礼求利”的观点,更体现了“礼为大法”的特点。李觏发展了“礼为大法”的观念,通过扩展礼的概念,提高了礼之规范化。例如,李觏在刑禁观等方面,提出了反对随意恤刑、任意赦赎的观点,认为判罪应该加强程序规定等观点。李觏主张司法者应该重视礼法的限定性内容,不可以随意解释法条,否则将会破坏法之权威。这些观点都增强了礼法的制度规范作用。在李觏对于变礼等观点中,也同样增强了形式化对于伦理实质的限制。从宋代李觏的礼法思想看,李觏的法观点具有重视形式的特质。
李觏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以礼统情”的特点。李觏认为人情是自然生发的,但是要符合于礼的限定,即必须“依礼求利”。这个观点对于宋代理学的影响比较大。李觏提出对于礼的形式化关注,要求仁、义等伦理人情应该统合于礼的规范体系内。因此李觏所提出的礼是统合了情理内容的,这些情理内容与刑典内容也具有一致性。李觏对于司法实践的看法是,司法中的礼有原则上的约束性。礼既包容了伦理性规范,又纳入了刑典内容。李觏将礼典与刑典统合在一起,形成了“政”的指导性与“刑”的惩罚性的结合。
李觏将“权”看作是“变礼”,也属于礼的部分。由此,礼具有常礼、变礼的分别。而李觏所提出的变礼也是礼,与个人私意理解的“权变”不同,变礼必须限定在礼的范围内。有些学者认为,情理既然可以突破法律,那么传统司法就是不具有形式化理性的司法。情理的“衡平”使得礼法体系处于一种灵活化的运用中,类似于“权变”对于礼经的改变。但是,李觏认为权变不是私意的阐释,而是礼法本身的权时变化,是在礼的范围之内的调整。由此,李觏认为超越于礼的情理就非情理,变礼不超越礼的限定,总体上维护了礼的固定性。
李觏的礼论具有十分明显的创新性,具有与以往儒家不同的法律思想。李觏的礼论及法律观包括礼分“三支四名”、“变礼”等独特的观点,其思想与宋代儒、法观点皆具有关联,开启了宋代的性理学先河。
李觏倡导君主应遵从“三代圣王”之治,并依据《周礼》提出了自己的经世致用思想。这种经世致用的看法主张以礼来统合利,主张依礼求利。这与宋初的总体思想文化具有关联。宋初士大夫反对以往的“训诂之学”,提出从义理方面发扬儒学,并与唐代十分兴盛的佛学相抗衡。因此李觏提出利是可以追求的,但是追求利要符合礼。这种观点将利与礼结合,发挥礼的重要作用。
李觏从“义理”方面论述礼,深入阐发了礼的伦理实质。李觏关注礼的形式化,同时将仁义智信等伦理内容均容纳于礼的概念内。这种创新化的礼论下,礼不仅包含伦理内容,还体现了制度性和形式性,以礼法等明文制度要求限定仁义等伦理要素。
以李觏的研究为主要内容的专著包括:姜国柱所著《李觏评传》,主要介绍了李觏所处的历史背景及李觏的生平著作、哲学思想与无神论、礼论、政治经济思想等。此书从李觏思想的不同方面展开论述,较为全面地介绍了李觏的思想和主要观点。2011年,赖井洋著《李觏哲学思想研究论稿——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维度看李觏》一书,从哲学的角度总结了李觏的礼论。 其从李觏的以“气”为本原的朴素的唯物主义自然观入手,主要论证了李觏对于世界的认识和辩证观,并将其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维度进行对比,统合论述李觏各个方面的思想观点。2013年,金霞所写《依礼求利:李觏经世思想研究》。 该书介绍的是李觏的人事、事功等思想。本书着重于介绍李觏的政治观点与其政治致用之说。本书评价了李觏的“大胆言利”的观念,及其要求国家积累物质方面的财富的观点,和依礼求利的要求等。2013年,鲁学军著《通经明道、康国济民——李觏思想研究》一书,本书主要从李觏思想的“本”而非“用”的方面来探索其思想对于后世的影响。 并且致力于从李觏的政论中梳理出李觏作为一位儒学继承人的思想。
以下著作中也涉及到了李觏的理论,主要集中于其理论的历史传承关系等。这些著作包括:张岂之主编:《侯外庐著作与思想研究》第14卷;韦政通著《中国思想史》(下)、 、《中国哲学思想批判》;杨鹤皋著《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下);施宣圆编:《蔡尚思文稿》;夏长朴著《李觏与王安石研究》;胡适著《胡适文存二集》;郑熊著《宋儒〈中庸〉学研究》;谢善元著《李觏之生平及思想》。 2002年11月,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麻姑山召开了“全国首届李觏学术思想研讨会”其中与会学者对于李觏的法制观做出了一些探讨,还有一些论述李觏的法制思想的论文。张巨岩所著论文为《李觏、王安石法学思想比较研究》,其中所论述的是李觏对于王安石法制思想的影响。周泽慧著《论李觏的功利主义法律思想》将李觏的功利主义思想与其法律思想进行了综合论述。
这些著作中,对于李觏的研究都是综合性的,对于李觏的法制思想专门进行研究的专著较少。李觏的哲学思想,特别是他的礼论内容,与以往儒家思想具有差别,且体现了极大的创新性。从李觏思想的发展看,这些观点对于宋代的“义理之学”具有影响。
李觏思想反映了“法为大法”的特色,对于宋代的司法也具有影响。宋代司法中,体现了对于“情理”的重视,情与法经常结合运用。但是李觏所提出的礼法观,强调士大夫对于义理的固定化之重视,在宋代的“情理”审判中,情大多要统合在理的范畴内,只有符合理的情才能够被作为审判的依据。这种礼为大法的观点大大削弱了人情对于法令的突破。这与李觏的观点中,将伦理因素皆统合于形式化的礼法体系内具有关联。
从宋代司法实践看,大部分案件均根据礼的规定做出审理,情理解释的部分也是具有“一定之规”的。从民事细故案件与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来看,民事细故案件具有礼法共用,情法两平的特点。但是,司法中的“两平”还须要进一步分析。在刑事案件内,司法中仍然具有“原情定罪”的倾向,但是此时的“原情定罪”只是在疑案中,通过谳狱程序来运用。在刑案中,司法官对于情理的适用更为注重程序化的限定。在案件中不同司法者体现了不同的司法观点,亦需要分别地深入阐释。
李觏的法制观点仍需进一步探讨,其重视礼法形式化的特点与“变礼”等观点可以与宋代司法实践进行比较与分析。例如,虽然宋代司法体现出情、法的平允,但是不同的士大夫审理案件是否具有差别?这种所谓的“两平”是如何表现的?有没有反应出不同案件中,司法官的不同做法?李觏的法制思想不仅表现在其刑禁观中,还主要体现出重视礼的规范作用的特点。宋代的士大夫具有不同的司法实践方式,但是其中李觏的礼论无疑是较为独特的,也对于义理学家具有特殊的影响。本书将从李觏所论述的“礼论”出发,结合宋代司法实践,深入地探讨宋代法思想的特点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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