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七版)(新编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教材·法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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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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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陈桂明|总主编:曾宪义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
ISBN9787300326825
出版时间2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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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59元
货号1203256344
上书时间2024-06-09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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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桂明: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原《中国法学》主编、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纪格非,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1974年3月出生,主要研究领域民事诉讼法学,证据制度。
目录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民事诉讼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主管
第二节管辖概述
第三节级别管辖
第四节地域管辖
第五节裁定管辖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与管辖恒定
第四章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第一节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及称谓
第二节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第三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五章共同诉讼人
第一节共同诉讼人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第六章代表人诉讼
第一节诉讼代表人与代表人诉讼
第二节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三节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四节特别代表人诉讼
第五节代表人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区别
第七章诉讼第三人
第一节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第二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八章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法定代理人
第三节委托代理人
第九章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一节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与证明力
第二节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十章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第一节证明对象
第二节证明责任
第三节证明标准
第十一章证据的收集、提交、保全
第一节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第二节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据的保全
第十二章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第一节证据的审查
第二节质证
第三节证据的判断和确认
第十三章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十四章法院调解
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
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调解程序
第四节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与效力
第十五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财产保全
第二节行为保全
第三节先予执行
第十六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与种类
第三节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
第十七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起诉与受理
第三节答辩与反诉
第四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五节开庭审理与裁判
第六节审理中的特殊情况处理
第七节诉讼费用
第十八章简易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排除规定
第三节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规范
第四节小额诉讼程序
第十九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上诉的提起、受理与撤回
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与调解
第二十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第二节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第三节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引起再审
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理
第六节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二十一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特别程序概述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四节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五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
审理程序
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七节调解协议确认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八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二十二章督促程序
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支付令的发布与效力
第四节支付令的异议与督促程序的终结
第二十三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二十四章法院裁判
第一节判决
第二节裁定
第三节决定
第二十五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节执行措施
第三节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第四节执行救济
第二十六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期间与送达
第三节民事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br>第二十二章督促程序
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支付令的发布与效力
第四节支付令的异议与督促程序的终结
第二十三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二十四章法院裁判
第一节判决
第二节裁定
第三节决定
第二十五章执行程序
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
第二节执行措施
第三节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第四节执行救济
第二十六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期间与送达
第三节民事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
内容摘要
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民事诉讼法》自2000年出版以来,已经再版6次,深受师生的欢迎。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我们紧急启动修订本教材。本书一共26章,紧紧围绕高等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主线进行课程设计,力图实现“把需要工作的人培养成工作需要的人”的目标,把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相结合,既立足于研究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全新内容,也反映了新成果。
精彩内容
第一节诉讼代表人与代表人诉讼
一、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代表人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者同种类民事权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依法推举或者法院指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不直接参与诉讼活动,但法院裁判的效力及于全体当事人的制度。经依法推举或者指定直接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其余不直接参加诉讼活动的人,是被代表的诉讼当事人。代表人诉讼制度,是共同诉讼制度的特殊形式,是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的结合。它是解决群体性纠纷的一种最有效、最经济的诉讼方式。二、代表人诉讼的特征(一)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依照法律规定,构成代表人诉讼,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这里所说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10人以上。代表人诉讼是以共同诉讼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多数当事人诉讼的形式,因此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有不少相同之处,例如,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多数人;每个当事人通常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同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属于同一种类。但是,代表人诉讼的构成与共同诉讼在人数上有差别:在代表人诉讼中,有一方当事人的人数为10人以上;在共同诉讼中,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人数为2人以上。现行法律对代表人诉讼和共同诉讼的人数都作了下限的规定,但都没有直接规定上限。一般认为对代表人诉讼人数的下限规定,是对共同诉讼人数的上限规定,即同一方当事人的人数在2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的,为共同诉讼;同一方当事人的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为代表人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七版)第六章代表人诉讼(二)诉讼行为由诉讼代表人实施1多数当事人不直接实施诉讼行为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征和构成要件之一是诉讼由代表人进行,其余当事人并不直接参加诉讼。其余当事人虽然不直接进行诉讼活动,但是仍然不失其本案诉讼当事人的地位。2全体当事人可以自行推举2至5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通常由全体当事人在当事人中选举产生;当事人推举不出或者无法推举代表人的,也可以由法院在当事人中指定。一方当事人人数很多时,可以分成数个小组,各组分别推举各自的代表人。当事人可以推举2至5名诉讼代表人直接参加诉讼,每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3诉讼代表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在民事诉讼中,单位参加诉讼时也由其代表人进行。单位的代表人是该单位的组成人员之一。此代表人与彼代表人虽然在名称上相似,但却有本质的不同,其主要区别如下:(1)代表人产生的方法不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加诉讼时,由其主要领导人作为诉讼中的代表人。由于其代表人地位的确立由法律直接规定,所以其全称为法定代表人。而在人数众多的诉讼中,诉讼代表人通常是由当事人自己选举产生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在民事诉讼中他们代表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进行诉讼,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诉讼代表人仅在代表人诉讼中为诉讼行为,他们有本质的不同。(2)被代表的当事人不同。法定代表人依法只代表某个单位参加诉讼,由于单位是一个由众多人员和财产组成的实体,因此只能由能够代表它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而诉讼代表人则代表众多的单个当事人参加诉讼。4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诉讼代表人在民事诉讼中自己本身为当事人,同时也代表其他当事人进行诉讼,这与诉讼代理人代理他人进行诉讼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并且诉讼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都是经当事人授权产生的。但是,两者仍有很大的区别:(1)身份不同。诉讼代表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本案的当事人又是本案的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是单一身份,只是本案的代理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2)权限产生方法不同。诉讼代表人是经当事人选举或法院指定产生的。诉讼代理人是依法律规定或者经当事人授权产生的。(3)权限范围不同。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范围,限于维护自己及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其处分权受到严格的限制。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范围,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直接授权。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权限,其处分权一般不受限制;依照当事人授权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授权范围的限制。诉讼代表人通常只能进行类似一般代理的诉讼活动,遇有涉及处分权限的行为,例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需要全体被代表人的授权。(三)法院裁判的效力及于全体当事人在代表人诉讼中,被代表的当事人虽然不直接参加诉讼,但是法院对案件所作的裁判,效力同样及于其身,甚至及于将来参诉的当事人。这是代表人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形式的最重要特征之一,也是构成代表人诉讼的要件之一。
司法实践案例:
当事人人数众多时是否可以只推选一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代理人是依法律规定或者经当事人授权产生的。(3)权限范围不同。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范围,限于维护自己及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利益,其处分权受到严格的限制。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范围,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直接授权。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权限,其处分权一般不受限制;依照当事人授权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授权范围的限制。诉讼代表人通常只能进行类似一般代理的诉讼活动,遇有涉及处分权限的行为,例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需要全体被代表人的授权。(三)法院裁判的效力及于全体当事人在代表人诉讼中,被代表的当事人虽然不直接参加诉讼,但是法院对案件所作的裁判,效力同样及于其身,甚至及于将来参诉的当事人。这是代表人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形式的最重要特征之一,也是构成代表人诉讼的要件之一。
司法实践案例:
当事人人数众多时是否可以只推选一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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