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法条记忆版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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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万国专题讲座(法条记忆版共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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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北京万国学校教研中心|责编:唐鹍//刘海龙//李连宇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21615036

出版时间2020-1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75元

货号31044954

上书时间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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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前言

总序

精准学习,锚定法考通关之路

丢掉考试中40%的分数仍可能通关,貌似宽松;但实际上,过往的法考(司考)每年通过率仅10% 上下,九成考生被拒之门外。

高容错率、低通过率,似乎是难题太多;而在历年考题中,高难度、易丢分的题目却又屈指可数。

这就是法考(司考)的奇特属性,也是被蒙蔽了接近二十年的不解之谜。随着2018年法考在诸多方面划时代的重大变化(主观题、客观题分开考,主观题开卷考,机考方式改革,内容结构调整等),更加剧考生的无所适从,即刚从考场出来就开始网上吐槽,让这一不解之谜所造成的痛苦达到近二十年之。2019年考试时间提前,客观题分两批次考试,2020年考试延期,主观题考试也实现全面机考,完全采用电子法条形式,并出现民法与商法学科、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科交叉的考查形式。未来更多交叉学科的考查将成为考查趋势,变革还在继续。

在迷雾中我们探索了将近二十年,从传统的培训,到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培训。我们现在确信:以往荒唐的备考方式,是真正的、的谜底。

以往是这样:买上摞起来差不多一米高的书,尽早开始,在两个月内将所有学科快速学完一遍,之后无限循环,在考前达到五轮甚至六轮以上的重复。这种备考方式可称为“消耗式学习”,它需要大量时间,透支备考者的体力、精力,但是否能真正掌握知识点,却是“混沌”的。

“消耗式学习”的另一个场景是在时间超长的名师视频课件中点播,然后像网络追剧般看完每一个视频。视频课件中“名师”带来的微妙心理暗示,给备考者营造出舒适的备考体验。然而视频即使全部看完,考题正确率却仍旧难以提升。

“消耗式学习”的失败,在于它试图通过机械式重复学习来谋求理解上的深入,只关注知识的“强行灌输”过程,甚少关注消化与否的结果;只关注知识的“输入”,甚少关注知识的“输出”(即在记忆、理解知识的基础上运用知识);知识“输入”时只考虑到大多数考生的共性问题,甚少涉及每个考生的个性化问题。

彻底揭开不解之谜的谜底,让备考高效的解决之道应当是:在备战法考的全过程中,能始终对考生各知识掌握情况持续测量,之后全面评估考生的掌握程度分布,从而有针对性地安排接下来的学习重点。这样的路径在考生的个体维度独立建立,便意味着每个人都拥有了对自己而言效率且独一无二的备考过程。

万国,以此构建“深蓝法考”。考生登录“深蓝法考”之后,它会感知并记录你的每一个学习行为——它们发生在什么时间、产生何种动作、持续了多久以及输出了如何的结果。多维度的行为捕捉可以保证“深蓝法考”对你在每项知识下的表现准确测量,并且持续修正。在完成了法考各阶段的全面学习之后,你的“知识掌握程度分布图”已自然生成,而进入薄弱突破的下一阶段里,其复习重点将被优先投入在那些真正薄弱的知识上,持续不断地进行攻克,直至迎来押题冲刺的后阶段。

你的每一分钟时间都将投入到对其产生分值回报的知识范围中,“深蓝法考”以精准化学习,程度提升考生的学习效果。

在构建了突破性的备考方式的基础之上,教学内容的开发与挂载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令内容与技术紧密结合并无缝连接,才能带来真正卓越的学习效果与备考体验。

于是,我们将二十余年的教学积淀带入到了新教研的工作中来。开创性的步,是将考试大纲与考试题库作为两条独立线索分别看待和展开,随着教研上的深入,它们相互作用影响,挑战与确认,在不断磨砺中终形成了无限贴近于考试的考点体系,从而有了“深蓝法考”中底层知识结构的建立。

“深蓝法考”以卡片化形式承载、组织法考知识内容,上万法条所延伸出的数百万字记忆内容被700余张学习卡片完整装载。视频、试题、音频、文稿、法条、问答……庞大的基础内容库赋予了前端多元化的学习行为选择。然而,内容的确立与开发必须来源于全局的教学视角,而非内容本身的视角,从而确保这些内容资源被集成组合后,在不同阶段场景下发挥各自的知识效应。

高质量的教学内容 突破性的备考方式,开始使用“深蓝法考”备考后,你会发觉你真的很难再回到过去的备考模式之下了,它将备考的一切装进你的口袋,是终极的法考通关工具。对于那些没有非常充足的时间、复习时间碎片化且亟需复习效率的在职备考人员来说,“深蓝法考”更是你的贴心人。

北美冰球手韦恩·格雷茨基的一句话隐喻了远见,令我受益匪浅:“我向冰球将要到达的地方滑去,而不是它曾经过的地方。”教育与技术深度结合形成了完美交集,我喜欢这个交集,也确信“深蓝法考”所做的一切已是个正确的开始。

 

骆勇

2020 年11 月 

 

 

 

编写说明

《万国专题讲座》是北京万国学校经过近二十年法考(司考)培训之摸索、锤炼,由优秀的授课老师和专业的研发中心人员共同创造出来的品牌,它已经成为国内法考培训领域中经典的系列之一。

2016年起,《万国专题讲座》引入互联网技术,打造完成“深蓝法考”学习平台,在传统图书培训环境中加入手机扫码,实现了移动互联网式学习。《万国专题讲座》已经升级为“会计划”“会讲课”“会刷题”
“会测试”“会答疑”的全新的法考学习通关模式。

《万国专题讲座·法条记忆版》作为万国学习包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缘于对众多考生法考“痛点”的把握及对法考(司考)规律的深刻认知。

在备战法考时,许多考生常常忽视查阅、记忆、理解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条文,以至于考场上痛失分数、追悔莫及。纵观真题及仿真题,我们会发现法考(司考)大量地考查法条。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一旦考生特别熟悉法条,就很容易得分。

但是,有些考生复习法条时,不分重点、死记硬背,结果事倍功半、效率低下。对法条的复习和掌握,不能单靠捧着一本法条汇编逐一背诵,而应该掌握科学、合理、高效的学习方法,方能事半功倍,真正提高解题能力。北京万国学校集优良的师资、多年的辅导培训经验以及强大的研发能力编写了本套书,限度地将法条中的考试要点展现给考生。具体而言,本书具有以下特色:

一、概括法条精髓,全面掌握法条

为便于检索相关法条,迅速、直观、准确地掌握法条的精髓,本书在每个法律条文以及重要司法解释条文前面以【条文主旨】的形式对相应条文的核心内容进行归纳提炼。

本套书设【相关法条】版块,将与主法条有关的配套法律条文、司法解释集中列出,既便于考生遇到相关问题时进行全面检索,又有助于考生构建知识体系进而把握知识之间的区别、联系,全面、准确理解法条的内容而避免对法条的片面解读。

二、涵盖可考法条,突出重点条文

本套书收录法考大纲明确的绝大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本着精简但尽量不遗漏的原则,在确保全面基础上删繁就简,突出重点。在不影响得分的前提下,尽量为考生节省时间精力。本套书根据考查频次及考试趋势确定其重要程度,从而对条文进行如下标注:

☆?:表示可考程度高,必须全面、准确掌握;

〇:表示可考程度稍高,也需要重点把握。

三、点拨命题角度,直击命题陷阱

【命题点拨】是本套书的特色版块,凭借北京万国学校对法考命题的深入研究、对命题趋势的深刻把握以及丰富的培训授课经验倾力打造而成,采用图表、对比等清晰易懂的形式,对法条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解析、提示,从而达到明确考点、突破重难点、解决疑点,避免陷入命题陷阱。

四、增强实战能力,预测命题方向

复习法条的终目的是提高解题能力。那么,如何提高解题能力呢?关键是头脑中建立知识(即法学原理和法条)与题目之间的对应关系。为此,本套书精心设置了两个重要版块:

【题库链接】该版块甄选相关真题及仿真题组成的题库,帮助考生直观地熟悉题目对法条的考查方式。

【活学活用】该版块旨在预测可能的命题方向,探究命题人对法条考查角度的变化趋势,进而帮助考生在考场上从容面对命题的新角度、新变化。

 

《万国专题讲座·法条记忆版》与《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万国专题讲座·精粹背诵版》《万国专题讲座·主观题精讲版》组成超强的万国学习包提供给广大考生,祝福考生们心想事成,实现法考通关目标。

 

北京万国学校教研中心

2020年11月  

 

 

 

研读法条的方法

正确作答法考案例题,必须通过分析案例事实在大脑中搜索相关法律知识(主要是法条的相关规定),从而作出判断,写出具体答案。2020年法考主观题考试,对法条的深度考查趋势更加明显,尤其是诉讼法学科,科学高效地研读法条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从题干中了解考查方向,进而迅速提取法条具体规定的位置,是正确运用法条做题的关键。因此,研读法条是备战法考过程中必须认真完成的任务。但是,这个任务是十分艰巨的,是需要寻求适宜的方法的。

《万国专题讲座·法条记忆版》是工具书,供考生在学习视频课件或者《万国专题讲座·讲义版》《万国专题讲座·题库版》等图书时,及时查阅并研读相关条文。配合着课件、讲义、题库或其他图书使用《万国专题讲座·法条记忆版》,有助于考生加深对视频课件、讲义或试题的理解、消化,也有利于准确把握查阅并研读法条的方向。若单独使用该书,可能陷入法条的汪洋大海,找不到发力的方向。

考生不需要对法考大纲所列的每一条文一一研读,只需要对可能在法考中予以考查的重要条文进行研读,而对于考查可能性甚低的条文,不需要仔细研读。哪些是重要条文,好的参考是题库:司考、法考真题及仿真题考查过的就是重要的,与考查过的条文相关或相似的条文也是重要的。简单地说,具有常考性的条文就是重要条文。题库指示了需要研读的条文范围。

把握条文的真意,必须综合运用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也需要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反向推理、当然推理等推理方法。在发现法的漏洞时,也应尝试使用目的论扩张、目的论限缩的填补方法。总之,法理学不能只停留在理论中,需要在研读法条的实践中应用起来。

在研读重要条文时,除了仔细琢磨条文中重要字词外,更需要综合分析相关或相似条文之间的关系:

1.新旧替换关系。同一机关制定的条文,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旧的规定不再适用。例如,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而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据此,相关行政执法人员是“出庭说明”,而不再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2.一般与特别的关系。同一机关制定的条文,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例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规定,相对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的规定,是特别规定。

3.并列关系。同一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有数条、款或项的规定,这些规定可能是就同一事项的不同情形、方式等作出的不同规定,即分情况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监护人的不同确定方式:法定、被监护人的父母遗嘱指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法定组织指定、被监护人与监护人事先协商确定等。

4.事件时间或逻辑先后顺序关系。同一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有数个条文、款或项的规定,这些规定可能就同一事件的时间或逻辑发展过程作出的规定,即分先后规定。例如,《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死亡宣告申请、死亡宣告判决、死亡宣告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死亡宣告撤销的效果。

5.上位条文与下位条文之间的关系。

(1)下位条文属于阐释性条文。例如,《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是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阐释。

(2)下位条文属于补充性条文。例如,《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是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补充。

(3)下位条文属于限制性条文。例如,《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限制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的适用范围。

(4)下位条文属于补正性条文。例如,《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是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款的补正。再例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款是对《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项的补正。

在研读法条时,必须能探寻出条文背后的法理。只有明白法理,才能真正理解相关条款之间的关系(如同时适用或互斥适用关系),也才能真正适用条文做对具体题目。例如,《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也赋予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权,是为保证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人没有顾虑地起诉,方便其起诉。基于“方便原告起诉”的法理,《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与第十八条款,可以同时适用。

研读法条的方法林林总总,希望上述点点心得体会对广大考生有所裨益。

 

北京万国学校教研中心

2020年11月


【书摘与插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章 总 则

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务员范围和政治属性】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命题点拨

1.根据《监察法》第15条第1项,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均属于公务员。

2.公务员属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但是,公职人员除公务员外,还包括下列人员:(1)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3)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法治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并重原则】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任用原则】公务员的任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分类管理原则】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宪法宣誓】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条 【履职受保护原则】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财政保障】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命题点拨

1.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的组织部门是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2.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上下级之间是“指导”关系,而非“领导”关系。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 【公务员一般条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务员义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公务员权利】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题库链接

(2015年卷二4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

A.公道正派

B.忠于职守

C.恪守职业道德

D.参加培训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2]

○第十六条 【职位分类】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职务职级并行】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十八条 【领导职务层次】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正职、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 【职级序列】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
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命题点拨

1.职级在、省部级,均不设置。

2.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分为12个层次。

第二十条 【具体职位设置】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职务、职级与级别】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
职级。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衔级】国家根据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等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领导职务、职级相对应的衔级。

命题点拨

衔级不限于该第22条明确列举的四种公务员,法律还可以增设其他衔级。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三条 【录用范围及办法】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命题点拨

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担任巡视员、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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