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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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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征 主编 著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1549759

出版时间2014-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8元

货号1200999970

上书时间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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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沈征,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博士,ACCA、CICPA、CIA,美国加州州立大学访问学者。曾参加过审计署组织的对联合国大学世界经济与发展研究中心和联合国JLi基金会巴西国家办事处的审计。出版《审计理论》、《内部审计为组织增加价值——基于量化的研究》、《内部审计禁忌》、《企业兼并的会计与审计架构》等专著。发表多篇专业论文。曾主持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天津市教委、审计署、天津市财政局等多项科研课题。

目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审计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审计的本质和概念
第三节 审计的分类
第二章 审计组织与审计人员
第一节 审计组织
第二节 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审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国家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
第四节 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四章 审计法律责任
第一节 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特殊性
第二节 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内部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防范审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对策
第五章 审计准则与质量控制准则
第一节 审计准则概述
第二节 国家审计准则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第四节 内部审计准则
第五节 质量控制准则
第六章 审计目标
第一节 审计目标的历史演进
第二节 审计目标的内容
第七章 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节 审计证据
第二节 审计工作底稿
第八章 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一节 审计重要性
第二节 审计风险
第九章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一节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必要性
第二节 风险评估程序
第三节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第四节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
第五节 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第十章 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
第一节 针对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总体应对措施
第二节 针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第三节 控制测试
第四节 实质性程序
第十一章 销售与收款循环审计
第一节 销售与收款循环的会计系统
第二节 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及其测试
第三节 销售与收款循环中交易的实质性程序
第四节 营业收入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
第五节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
第六节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
第十二章 购货与付款循环审计
第一节 购货与付款循环的会计系统
第二节 固定资产的会计系统
第三节 购货与付款循环的内部控制及其测试
第四节 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及其测试
第五节 购货与付款循环中交易的实质性程序
第六节 应付账款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
第七节 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
第十三章 生产循环审计
第一节 生产循环的会计系统
第二节 生产循环的内部控制及其测试
第三节 存货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
第四节 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
第五节 营业成本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
第十四章 筹资与投资循环审计
第一节 筹资与投资循环的会计系统
第二节 筹资与投资循环的内部控制及其测试
第三节 借款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
第四节 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
第五节 投资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
第十五章 货币资金审计
第一节 货币资金与业务循环的关系
第二节 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及其测试
第三节 现金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
第四节 银行存款期末余额的实质性程序
第十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一节 审计报告的内容与作用
第二节 国家审计报告
第三节 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第四节 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七章 审计抽样
第一节 审计抽样概述
第二节 统计抽样方法
第三节 判断抽样法
第十八章 舞弊的审计
第一节 舞弊的含义与类型
第二节 舞弊存在的条件与舞弊风险因素
第三节 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管理层和审计人员对舞弊的责任
第四节 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五节 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第六节 就有关舞弊的事项与管理层、治理层和监管机构的沟通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本教材将在全面分析审计发展历程和审计理论与实践基本规律的基础上,详细介绍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和方法体系,并全面、系统地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全球最新发展融入其中,体现了较强的前沿性、及时性和国际性。本教材适用于普通高等院校会计、审计专业和其他财经类专业本专科学生,以及会计、审计专业和其他财经类专业成人教育、在职教育和自学者使用,也适用于相关专业实务工作者的工作参考。

主编推荐
《会计与财务管理系列教材:审计学》适合作为会计、财务等经济管理类专业的本科教材,以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的参考教材,也适宜作为审计、会计等相关工作者的业务参考和有关资格考试的学习参考。 

精彩内容
    (四)《民法通则》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 
    
《民法通则》是我国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部法律。在这部法律中,虽然没有对某一具体职业的民事活动的权利和责任进行阐述,但它概括了一切民事活动所应遵守的一般原则,因而也是判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依据。与注册会计师直接相关的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即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执行审计业务而未有效地履行协议的,应承担法律责任、继续履约或赔偿经济损失。 
    
(五)《刑法》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 
    
《刑法》是对刑事犯罪行为做出处罚和制裁的法律。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服务中,舞弊行为属故意犯罪行为,因为它是故意提供虚假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而过失,无论是一般过失,还是严重过失,尽管程度上有区别,但从性质上讲都属过失犯罪行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处罚是不同的,但是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一旦构成犯罪的,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六)相关司法解释 
    
虽然上述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已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是在现有的成文法尚不能规范所有的审计责任时,尝试使用判例作为合理的补充是有效的解决方式。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如何处理的函》,对出具验资证明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并引发了“验资诉讼风潮”,也预示着判例对我国审计法律体系影响的开始。其后,又陆续发布了5个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案件提供了重要法律适用依据。特别是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是在梳理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发布的5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和反复论证,将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符合法律精神并切合实际的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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