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程序违法的类型化处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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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占善刚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20399814
出版时间2022-07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1202701315
上书时间2024-12-0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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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占善刚,1971年5月生,安徽省安庆市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一直致力于民事诉讼法与证据法基础理论研究,以比较法上的分析见长。在法学核心期刊(CLSCI)发表《证据协力义务之比较法分析》《证明妨害论》《主张的具体化研究》《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研究》《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民事诉讼中罚款之检讨》《民事诉讼撤销原判决之程序违由》《法庭警察权研究》等论文四十余篇。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的命题构成与正当根据
第一节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的命题构成
一 审判程序违法的形态划分
二 审判程序违法的救济类型
第二节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的法理基础
一 程序安定与程序正当相平衡
二 审判程序违法与救济方式相匹配
三 审判程序违法与裁判错误有因果关系
第三节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的规则应对
一 一般性审判程序违法缺乏规制手段
二 发回重审的审判程序违由功能错位
三 再审的审判程序违由层次失衡
第四节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的实践回应
一 审判程序违法实务处理多歧
二 审判程序违法实务处理多歧之症结
第二章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中的因果关系考量
第一节 从因果关系标准到严重的审判程序违法标准之流变
一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本认知
二 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初次改变及其影响
三 2012年修法的错误认知
四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曲解
第二节 因果关系标准缺失导致的实践问题
一 第二审法院自行纠正功能失灵
二 审判程序违法辨识能力弱化
第三节 因果关系标准的理论基础
一 第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应满足因果关系要件
二 特殊情形下因果关系存在的法律拟制
第四节 因果关系的证明
一 因果关系的证明性质
二 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
第五节 对我国现行规范的反思与重构
一 对我国现行规范的总结与反思
二 因果关系规范的重构
第三章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中的民事程序规范层次
第一节 民事程序规范的内涵与外延
一 民事程序规范以诉讼行为为规制对象
二 民事程序规范针对程序形成的流程
三 民事程序规范不限于《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程序法规范的效力层级
一 训示规范
二 任意规范
三 强行规范
第三节 程序规范层次对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的意义
一 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的解释论依据
二 审判程序违法中因果关系认定的规范基准
第四章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之程序异议权规制
第一节 一般性审判程序违法的识别
一 一般性审判程序违法通常未导致案件实体裁判错误
二 违背任意规范构成一般性审判程序违法
三 一般性审判程序违法与程序异议权的规制手段相匹配
第二节 程序异议权的内涵和确立依据
一 程序异议权的内涵
二 程序异议权的确立依据
第三节 程序异议权的运行机制
一 程序异议权的行使及其规制
二 程序异议权的丧失
三 程序异议权的舍弃
第四节 程序异议权理论的意义和启示
一 程序异议权缺失所生之弊病
二 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解释
三 程序异议权对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启示
第五章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之发回重审
第一节 发回重审的审判程序违由之应然特质
一 须以维护审级利益及有必要续行言词辩论为前提
二 一审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第二节 发回重审的审判程序违由之立法检视与实务评判
一 发回重审的审判程序违由之立法检视
二 发回重审的审判程序违由之实务评判
第三节 因审判程序违法发回重审之完善
一 明示发回重审乃是二审自行改判的例外
二 明确列举发回重审的审判程序违由
三 增设“有必要续行言词辩论”之概括事项
四 小结
第六章 审判程序违法类型化处理之再审救济
第一节 再审程序的补充性与再审事由的法定性
一 再审程序的补充性
二 再审事由的法定性
第二节 再审审判程序违由之比较法考察
一 再审审判程序违由之比较立法例
二 再审审判程序违由之特点
三 再审审判程序违由之借鉴
第三节 我国再审审判程序违由的立法沿革及评析
一 再审审判程序违由的立法沿革
二 我国再审审判程序违由的评析
第四节 与发回重审的审判程序违由之比较
一 理论廓清
二 实践检视
三 小结
第五节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不应作为再审之审判程序违由
一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存在识别上的困难
二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价值不彰
三 “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可被其他再审事由吸收
第六节 我国再审审判程序违由的总体检讨与修正
一 再审审判程序违由的总体检讨
二 再审审判程序违由的修正
结论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民事诉讼规范有些仅为当事人诉讼实施上的利益而设,有些则为保障裁判的适正与诉讼制度的根基而设。为因应民事诉讼规范的多层次性,对于审判程序违法不能进行单一的规制而须为类型化的处理。违反可以放弃遵守的任意性规范所生之程序瑕疵将因当事人未能及时行使程序异议权而治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程序违由须满足其与裁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为保证法的安定性,严重损害裁判正当性的程序违法始可经由再审程序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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