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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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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清宇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20328784

出版时间2018-09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78元

货号1201814336

上书时间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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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李清宇,女,1977年生,宪法与行政法学博士,现为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持、参与省部级项目两项,先后出版《农村常见犯罪与刑事处罚》(甘肃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环境犯罪基本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在《暨南学报》、《甘肃社会科学》、《青海社会科学》、《兰州学刊》等CSSCI核心刊物上多次发表文章。

目录
导论
    一  我国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现状概览
    二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研究意义
    三  本书的论证框架
章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标准法制现状析评
  节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缘起与发展
    一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产生
    二  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讨论
  第二节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立法规定
    一  法律法规梳理
    二  “无效性审查”标准的实质确立
    三  “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标准的尝试
  第三节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标准的实践适用
    一  “无效性审查”标准的优势
    二  “无效性审查”标准技术操作难于把握
    三  “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标准适用有限
  第四节  审查标准中的关键词释义
    一  “明显违法”与“重大明显违法”之区分
    二  无效行政行为的国内外立法例
第二章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理论分析
  节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
    一  司法审查的必要性与有限性
    二  体系化的司法审查标准概念
    三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
  第二节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标准需求的基本原则
    一  必要性需求:分权制衡原则
    二  充分性需求:权利保障原则
    三  规范性需求:正当程序原则
    四  工具性需求:比例原则
    五  功能性需求:行政效能原则
  第三节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设定
    一  域外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启示
    二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的设定条件
    三  审查标准的多元化设置构想
第三章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标准(一):无效性审查
  节  行政主体不适格的重大明显违法
    一行政主体概述
    二  行政主体不适格的重大明显违法情形
  第二节  事实依据的重大明显违法
    一  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中“事实”的理解
    二  我国非诉执行行政案件中的事实依据
    三  事实依据重大明显违法的具体判断
  第三节  法律依据重大明显违法
    一  法律依据的范畴
    二  法律依据重大明显违法的具体判断
  第四节  行政程序的重大明显违法
    一  行政程序法定的价值
    二  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与实施
    三  行政程序重大明显违法的具体判断
  第五节行政行为形式或内容上的重大明显违法
    一  行政行为形式上的重大明显违法
    二  行政行为内容上的重大明显违法
第四章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标准(二):合法性审查
  节  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
    一  一元化审查标准的固有缺陷
    二  合法性审查是多元化标准的要求
  第二节  合法性审查标准的适用前提
    一  与行政诉讼中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异同
    二  适用合法性审查标准的特定非诉案件:以公共利益为前提
    三  特定非诉案件的典型类型
  第二节  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  超越职权
    二  滥用职权
第五章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标准(三):利益衡量
  节  利益衡量概述
    一  利益衡量概念
    二  利益衡量在审查标准中的缺失
  第二节  利益衡量审查标准的补充性
    一  利益衡量标准在非诉执行行政案件中的界定
    二  利益衡量标准的边界
  第三节  利益衡量审查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  审查基准为相对人所在的群体利益
    二  审查内容侧重于行政行为是否合理
    三  审查标尺为比例原则
余论
    一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由一元向多元转换
    二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方式设想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制度,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数量远高于行政诉讼,但其司法审查标准却十分简单、比较粗疏。由于该类案件采用“书面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若审查标准不够清晰,易使审查流于表面,使法院有沦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之虞。这将会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信力,加重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进而影响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因此,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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