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史梳理与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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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英辉 等 著 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51003
出版时间2014-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9元
货号1201033021
上书时间2024-12-02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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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广三,安徽怀宁人,1985年考入北大法律系,先后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1989年开始高校执教生涯,曾任烟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1996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1999年破格晋升为教授。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挺,浙江宁波人,先后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和台湾政治大学访问学者。主要成果有《现代刑事纠纷及其解决》《外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等。
宋英辉,河北赵县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主席。主要成果有《刑事诉讼目的论》《刑事诉讼原理导读》《我国证据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外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究》等。
目录
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脉络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修改过程
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
三、刑事诉讼法制发展的成就与特点
四、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展望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与任务
一、概述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三、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四、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概述
二、无罪推定原则
三、司法独立原则
四、法律监督原则
第三章管辖
一、概述
二、自诉案件范围
三、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
四、级别管辖
第四章回避
一、概述
二、回避事由
三、回避的种类
四、申请回避与复议
第五章辩护与代理
一、概述
二、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四、辩护人的职责、禁止行为和保密义务
五、法律援助辩护的适用范围
六、刑事代理制度
第六章证据
一、概述
二、证据概念与证据种类
三、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
五、证明标准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七、行政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八、证人保护和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
第七章强制措施
一、概述
二、拘传
三、取保候审
四、监视居住
五、拘留
六、逮捕
七、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第八章附带民事诉讼
一、概述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
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裁判
第九章立案
一、概述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
三、立案的条件
四、立案的程序
五、立案的监督
第十章侦查
一、概述
二、侦查的一般规定
三、常规侦查措施
四、特殊侦查措施
五、侦查羁押期限
六、辩护律师意见的听取
第十一章提起公诉
一、概述
二、审查起诉程序
三、公诉案件案卷材料移送
四、免予起诉
五、不起诉种类与适用条件
六、不起诉相关程序
第十二章第一审程序
一、概述
二、刑事审判组织
三、公诉案件审查程序
四、庭前准备程序
五、不公开审理
六、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七、法庭审判
八、中止审理、延期审理和终止审理
九、审理期限
十、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
一、概述
二、二审程序的提起
三、二审审理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
五、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第十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一、概述
二、死刑核准权归属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
四、死刑复核程序的裁判方式
第十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一、概述
二、申诉权主体范围
三、申诉理由
四、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内容
第十六章执行程序
一、概述
二、刑事执行权配置
三、死刑执行程序
四、暂予监外执行
五、社区矫正
第十七章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内容摘要
宋英辉、刘广三、何挺等编著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史梳理与阐释》在《刑事诉讼法》2012年再次大修的背景下,通过对比1979年、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变化,梳理我国《刑事诉讼法》演进的脉络和规律,评析历次修改的得失,阐释修改所蕴含的价值取向、诉讼规律及可能带来的各方面变化与挑战,展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未来发展与走向。本书以《刑事诉讼法》的编章为序,在概述每章修改的总体走势的基础上,采用表格的形式列出1979年、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区别,再以专题的形式对该章历次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深入阐释。本书以法条为纲,同时还辐射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是对1979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发展的系统整理,既适用于理论研究,对实务操作也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主编推荐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史梳理与阐释》不完全等同于纯粹"理解与适用"类的书籍,而是包括了一定的理论分析,体现发展规律,并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蕴含的价值、法条相互之间的关系等进行理论上阐述,既适用于实务人士,也适用于进行刑事诉讼法学习、研究的人员。
精彩内容
3.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均将其命名为“鉴定结论”。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体现了三点规律:其一,有明确法律依据,或者说有先例可循。“鉴定意见”一词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已经使用;其二,更加符合证明力理论。在自由心证制度之下,任何证据都没有绝对确定的证明力,由法官自由裁量,鉴定领域的专家意见也是如此,“鉴定意见”这种证据同样没有预先的证明力。鉴定结论在法理上确实以“专家意见”形式存在。在我国,鉴定结论是科学检验型证据的一种,科学证据都可以表述为。科学领域内的专家意见”,在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任何专家都不可能说自己的意见就是“结论”,科技是不断发展的,而且专家的意见只是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技术设备进行分析和判断所提出的观点和意见,而且鉴定专家所用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设备,有些具有确定性和成熟性,有的具有探索性、不成熟性,而不是特定专业问题的最终结论。其三,用词更加严谨。鉴定结论的表述不严谨,存在逻辑矛盾。“结论”带有确定性、定论性的意味,将鉴定人的鉴定结果称为“鉴定结论”,法官发现鉴定过程、鉴定依据或者鉴定人的资格等存在问题,从而不采纳鉴定结果,就导致确定性、定论性的结论被否定的逻辑矛盾。本次修改更能体现鉴定意见这种科学证据自身的科学性,即鉴定是鉴定人凭借其专门知识对案件的专门问题发表意见的活动,鉴定人表达出来的这些意见并非一定是不可动摇的完全准确的科学结论。体现了对技术和专门知识不盲从的科学态度。因此,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更能体现司法鉴定活动及结果的本质属性和自身规律,同时也有利于消除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盲目依赖、甚至迷信鉴定结论,视鉴定结论为最终判断而忽视对鉴定结论的质证的不良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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