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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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伯森 主编 著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ISBN9787112117154
出版时间2010-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8元
货号11571291
上书时间2024-11-25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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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绪论_
第1节国际工程
第2节国际上工程项目建设的一般程序和项目建设的各参与方
第3节国际工程项目建设的各参与方
第4节国际上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
第5节国际工程合同的形式和类别
第2章国际合同法基本原理
第1节合同与合同法
第2节合同的订立及效力
第3节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补救
第4节合同的转让及终止
第5节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3章西方国家及我国香港地区的工程采购方法
第1节引言
第2节英国的建筑采购
第3节我国香港地区的建筑采购
第4节美国的建筑采购
第5节日本的建筑采购
第6节法国的建筑采购
第4章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工程采购合同
第1节概述 第2节资格审查
第3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工程采购标准招标文件
第4节工程采购招标文件中的几个问题
第5节开标、评标、决标
……
内容摘要
本书介绍了在国际上通用的和近年来流行的十几种项目管理模式及合同模式,国际合同法基本原理;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世行工程采购、货物采购和咨询服务的标准文本及我国财政部相应范本,以及国际工程中常用的联营体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代理协议等。
精彩内容
实际履行(SpecificPerformance)
实际履行是要求违约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所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具体来讲,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二是债权人向法院提起实际履行之诉,由法院判决强制违约一方具体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实际履行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不履行合同所采取的最基本的救济方法。凡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只有当具体履行成为不可能时,法院才不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但是,实际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都选择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只有金钱赔偿不能实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时,才会提出实际履行的诉讼。德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根据债务关系有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的权利。法国民法典也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选择之权:或者在合同的履行尚属可能时,请求他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英美法系的国家目前对违约救济的基本方法是损害赔偿,法院只对土地等不动产买卖及特定物买卖等少数情况,才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麵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违约金(PenaltyforBreachofContract)
违约金是指以保障合同履行为目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德国法认为,违约金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一种制裁,具有惩罚性质。德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约定在不履行债务或以不适当方法履行债务时,应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者,于债务人延迟时,罚其支付违约金。"法国法认为违约金的性质是属于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额。法国民法典规定:"违约金是对债权人因主债务不履行所受损害的赔偿。"英美法认为,对于违约只能要求赔偿,而不能予以惩罚,英美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往往要区别其为罚金,还是预先约定的损害赔偿金,如认为属于罚金,则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不能得到此金额;如属损害赔偿金,则债权人可取得该约定的金额。至于区别的标准,全凭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认为适当的解释,而不听信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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