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朱大鹏,生于1974年5月,蒙古族,内蒙古通辽市人1992-1996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财金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0-2002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2008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博士学位。现任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授信管理部总经理。具有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中国靠前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1 导论
1.1 问题的提出
1.2 什么是法律面对的人类形象
1.2.1 人类形象就是从自然人的个体特征中抽象出一般性特征
1.2.2 法律面对的人类形象由人的一般需要、人的心理模式和人的社会行为模式组成
1.3 人类形象对法学具有重要意义
1.3.1 从建设法律思想体系的角度而言,应关注对人的研究
1.3.2 从设计法律规范的角度而言,应关注对人的研究
1.3.3 从法律实施效果的角度而言,应关注对人的研究
1.4 马克思“人的本质”思想与人类形象的关系
1.4.1 马克思“人的本质”思想
1.4.2 马克思“人的本质”思想与人类形象的关系
1.5 “经济人”与“法律人”的比较分析
1.5.1 “经济人”假设及其发展变化
1.5.2 “经济人”假设与“法律人”假设的区别
1.6 本书的研究目标、方法及路径
1.6.1 本书的研究目标
1.6.2 本书的研究方法
1.6.3 本书的研究路径
2 法律面对的人类形象的已有研究
2.1 法学理论关于人类形象的论述
2.1.1 自然法学派关于人类形象的描述
2.1.2 新分析法学派关于人类形象的描述
2.1.3 社会法学派关于人类形象的描述
2.1.4 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中关于人类形象的论述
2.2 刑法理论关于人类形象的论述
2.2.1 古典刑法理论中的人类形象
2.2.2 刑事实证学派提出了“经验人”理论
2.2.3 犯罪社会学派认为应在社会生活之中研究犯罪与罪犯
2.3 民法理论关于人类形象的论述
2.3.1 在民法中,“理性人”是民法理论中重要的人的形象
2.3.2 民法传统三个经典文本中的人
2.3.3 从近代到现代民法中“人”的发展路径——从“强而智”的人到“弱而愚”的人
2.4 行政法方面对于人类形象的论述
2.4.1 君主立宪时期行政法上的人
2.4.2 自由法治国时期行政法上的人
2.4.3 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行政法上的人
2.5 关于人类形象已有研究的不足
2.5.1 得出“法律的人类形象”结论高度抽象
2.5.2 分析的过程证据支持不够充分,研究的方法比较单
3 人具有普遍的需要——法律规制的目标和出发点
3.1 人的一般需要
3.1.1 什么是人的一般需要
3.1.2 人的一般需要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
3.1.3 人的一般需要是人权之源
3.2 人的一般需要的分析
3.2.1 从个体的角度进行分析
3.2.2 按照公理化的方法进行分析
3.2.3 人的一般需要分为公理层次、定理层次和倾向性层次三个层次
3.2.4 公理层次的人的一般需要分析
3.2.5 定理层次的人的一般需要分析
3.2.6 倾向性层次的人的一般需要分析
3.3 人的一般需要在法学及司法中的应用
3.3.1 人的一般需要是法哲学的逻辑起点
……
4 人是有限理性和有限意志的,深受感情影响
5 人有着稳定的心理模式:法律发挥作用的心理基础
6 群体、互惠与攻击:法律发挥作用的重要社会条件
7 纠纷中的人类形象
结论
附件1
附件2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法律面对的人类形象,是指法律所要约束、保护、制裁的人的普遍的、代表性特征;或作为法律工作对象的人的普遍的、代表性特征。人类形象对于法律科学具有重要意义,无论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还是从法律思想体系建设的角度,我们都应该重视法律面对人类形象的研究。本书的人类形象研究,是在马思关于人本质的思想基础上进行的,并根据研究目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法学理论、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领域已经开展了相应的研究。
精彩内容
任何一个法学理论研究者都无法摆脱关于人性与行为方式的预设,尽管各个预设是不同的。欧洲中世纪的法学家阿奎那认为,在人身上存在着一种为善的自然倾向,但必须通过锻炼才能使这种德行达于完善。文艺复兴时期的法学家马基雅维里则认为,现世的人是不合人情、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利、名誉、功利和安全,用自然规律和神圣法规约束人是枉费心机的。费尔巴哈则认为,在法的领域中,人只能作为自然的存在者加以考察,作为自然的存在者考察时,人都受自然的因果律的支配。费尔巴哈的观点还可以进一步表述为:“我们人,必须常常作为自然的存在者来考察,从而必须作为根据原因与结果的不变的自然法则的存在者来考察。”②“从那里自由在人之中不能发现。即人所为的一切事情都是根据不变的自然法则预先所规定的。人不过是自然惹起那个结果的单纯的中间者。”①
关于人性与行为方式预设的重要性,即使是标榜自己的法学属于“纯粹法学”的凯尔森也是认可的,他指出:“法律上的人(按定义来说,他是法律义务与法律权利的主体)的概念,符合一种想象,需要有一个权利与义务持有者。法学思想不满足于只看到某种人的行为或不行为组成义务或权利的内容,必须还存在着某个‘具有’义务或权利的人物。这些想法体现了人类思想的一般趋向。”②此外,他也认为,“法是人的行为的一种秩序,一种秩序是由许多规则组成的一个体系,人的行为是法律规则的内容”③。所有的权利、义务、行为、责任,很终都将落实到生活中的每个具体的人身上;法律很终还是要靠这些活生生的人来遵守、执行的。
2.1.1自然法学派关于人类形象的描述
马基雅维里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奠基者之一。他有效地突破了宗教自然法的束缚,从而为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奠定了基础。他以现实主义的视角分析人类和人性,他这样描绘人类:
关于人类,一般地可以这样说:他们是忘恩负义、容易变心的,是伪装者、冒牌货,是逃避危难、追逐利益的。当你对他们有好处的时候,他们是整个儿属于你的。……当需要还很遥远的时候,他们表示愿意为你流血,奉献自己的财产、性命和自己的子女,可是到了这种需要即将来临的时候,他们就背弃你了。④
尽管上述描绘是马基雅维里在《君主论》中以君主的角度来写的,但也突出了他所强调的“人性是恶劣的”等现实主义的主张,成为其政治理论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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