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十一国竞争法典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三十一国竞争法典

全新正版 极速发货

36.99 6.3折 59 全新

仅1件

广东广州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时建中 主编 著

出版社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35299

出版时间2009-08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59元

货号11230142

上书时间2024-11-22

书香美美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第一编  发达国家部分
  加拿大
竞争法(2009年)
  芬兰
竞争法(2004年)
竞争局法(1999年)
竞争局令(2001年)
  法国
《法国商法典》第四编定价自由和竞争(1986年)
  德国
  反限制竞争法(2005年)
  以色列
限制性商业行为法(1988年)
  意大利
竞争与公平交易法(1990年)
  日本
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2005年) 
  韩国
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2005年)
  瑞典
竞争法(2000年)
  英国
竞争法(1998年)
第二编  发展中国家
  巴西
反垄断法(1994年)
  印度
竞争法(2003年)
  印度尼西亚
禁止垄断行为和不公平商业竞争法(1999年)
  肯尼亚
限制交易行为、垄断和价格控制法(1990年)
  毛里求斯
  竞争法案(2003年)
  墨西哥联邦
  经济竞争法(1993年)
   经济竞争法实施细则(1998年)
  竞争委员会内部规则(1998年)
  摩尔多瓦
关于限制垄断行为和促进竞争法(1992年) 
  ……
第三编  转型国家篇
越南  竞争法(2003年)


内容摘要
概括地讲,本书内容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力求文本的广泛性与典型性。在选取翻译的文本时,我们注重国家的广泛性,选择了31个国家的42个竞争法律文本;同时,注重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法律文化传统不同的国家。考虑到美国反托拉斯法以及欧共体竞争法律已有汉译本,我们重点选取了其他发达国家及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和若干转型时期国家的竞争法律,以尽可能地扩大借鉴的视野。 
第二,力求兼顾文本的即时性和准确性。我们所选择的这30个国家的法典廪文,除英语外,还涉及德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韩语、日语、土耳其语、蒙语、越南语等诸多语种,由于受译者所掌握的外语语种的局限,同时为了提高翻译工作的效率,官方文本非英文的,翻译时均以所译国家权威机构提供的英文文本为主要依据。同时,又参照了不同法典的官方语言文本,为此,我们曾以不同的方式和渠道求教了熟悉其他语种的专家,以提高译文的准确性。在近四年的翻译过程中,我们密切关注和跟踪相关国家的最新立法动态,注意文本的更新,尽可能保持译文的即时性。
顺便予以说明的是,目前有近100个国家制定了竞争法典,除发达国家外,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制定竞争法的。而且,自90年代后期到目前,多数发达国家修改了或者正在修改其竞争法典。有些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在短短的几年内多次修改,且修改力度非常之大。如果考察世界范围的竞争法百年史,甚至可以归纳出这样的规律:与其他法律相比较,各国竞争法律被修订的次数显得格外频繁。对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出现的世界范围内的竞争法繁荣,我们不能不重视经济全球化对各国竞争法律施加的前所未有的影响,我们不能不重视竞争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所肩负的特殊使命。当然,从完成本书的角度,这些国家频繁地修改法律,也增加了我们翻译的工作量。
第三,力求同一个国家的相关文本的系统性。部分国家竞争法律往往配有相关的“姊妹法”,如阿塞拜疆的《反垄断法》与《自然垄断法》;有的国家则有相关的程序法规则相配套,如南非的《竞争法》和《竞争委员会程序行为规则》等。在本书中,我们力求较为系统地展现所译国家竞争法律的发展动态,使读者对该国的竞争法律体系有一个相对全面而系统的了解。


精彩内容
    加拿大竞争法(2009年)
    本法是调整影响竞争的共谋、贸易活动和合并的一般性商业贸易法规。 
    简称
     1.本法可简称为竞争法。
    第一章  立法目的和术语解释
    立法目的
    1.1  本法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和鼓励在加拿大的竞争,提高加拿大经济的效率和适应能力,在承认国外竞争在加拿大的重要性的同时扩大加拿大参与全球市场的机会,保障中小企业享有参与加拿大经济的公平机会,并为消费者提供竞争性价格和商品选择。
    术语解释 
    2.(1)在本法中,
     “商品”指各种动产和不动产,包括: 
    (a)货币;
     (b)企业或企业资产的产权、既得或期待利益等权利的相关性或证明性文书契据;
    (c)授予收回或接收财产权的文书契据; 
    (d)在特定地点、特定时间的出席权或运输权的票证及类似权利证书;以及 
    (e)能源,无论以何种方式产生的。 
    “商业”包括从事下列行为的经济活动: 
    (a)商品的制造、生产、运输、购买、供应、储藏和其他的经营活动;以及 
    (b)服务的购买、供应及其他经营活动。
    此外,还包括募集慈善基金或其他非营利性目的的基金。

   相关推荐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