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订)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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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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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陈川生|责编:王靖

出版社中国财富

ISBN9787504779342

出版时间2023-08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96元

货号31829275

上书时间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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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同意,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设立,从事我国公共采购行业的协调与管理,隶属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成立于2014年3月。
一、分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严格管理,研究和发布公共采购指数,促进我国公共采购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分会主要业务范围与工作职能组织和实施本行业统计调查分析,研究本行业发展规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协助与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行业进行指导,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采购市场秩序建立;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国家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组织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促进会员发展采购合作,对外贸易、技术开发、科学管理、学术研究等合作与交流,提高公共采购现代化管理水平,推进本行业的公共采购改革与发展;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构建诚信体系;协助政府制(修)定本行业国家、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积极组织各种人才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组织做好行业咨询评估、宣传推广、资质认定、投融资及其他中介服务,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和业绩的会员及从业人员;组织行业相关的各类论坛、会展、研讨、考察活动。\"

目录
第一篇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 修订说明
1 修订背景和项目来源
2 修订过程
3 修订原则
4 修订的主要内容
5 《标准》 主要内容及确定依据
6 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7 宣贯及实施建议
附件: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 2019 版编制说明
第二篇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 (修订) 释义与应用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采购流程与通用要求
5 采购组织模式
6 采购方式
附录 A 企业项目采购方式指南

附录 B 企业运营采购方式选用指南
附录 C 各种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
第三篇 《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 参考资料
资料 A 服务过程和服务产品的分类及其采购原则
资料 B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 的
采购方法和工具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2019版《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发布以来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随着国内外营商环境的变化,国企采购在组织方式、数字化转型、供应链转型和低碳化发展方面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变化,2023年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作为该团体标准的配套用书,《(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释义》一书多年来在读者中一直享有“实用、好用”的口碑,标准修订后,编写团队的专家在总结大量央国企实践的基础上,对《释义》的内容也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使内容更加丰富,更加聚焦具体问题的解决,继续保持了“实用、好用”的整体风格。

精彩内容
\"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国有企业的采购流程和通用要求,以及采购组织模式和采购方式。
本文件适用于国有企业的采购活动。
本文件不适用于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活动。
【释义】本条第一款是本文件规定的内容。 主要由第4章规定了采购流程与通用要求,第5章和第6章规定了各种采购组织模式和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纵横两个方面构成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的框架。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本文件适用的范围。
本条第三款是适用范围的除外规定。
针对适用范围,2019版采用“非依法必须招标”的定义,专家审议认为,该定义不严谨。
依据《示范法》第2条定义(p)项“‘招标’系指邀请投标、 邀请递交提交书,或者邀请参加征求建议书程序或电子逆向拍卖程序”,即“招标”是各种采购方式的要约邀请。 《示范法》第33条至第35条对公开招标、 限制性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都用“招标办法”解释要约邀
请,如 “向单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征求建议书或者征求报价”就是所谓单一来源采购的“招标”,即“招标”指采购人在各种采购方式中邀请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意思表示,不是特指一个采购方式。
在日常工作中,人们可以理解用“非招标方式”指代《招标投标法》定义的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但是在正式的标准中使用这个定义不妥。 编写组采纳了评审专家的意见,用第三款做了除外的表述。
本文件属于行业推荐性自律规范,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针对国有企业,其他非国有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一、 本文件适用于国有企业工程、 货物、 服务的采购活动国有企业的采购具有公共采购的属性,但又与政府机关采购、 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 公立医院等)采购、 军队系统采购不同。
机关的采购属于“消费”型采购,其采购是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追求合同价格的最低;事业单位的采购专业性较强,需求的复杂程度远超过政府机关的采购,因此,满足采购的“效能”应是采购关注的重点;军队系统的采购除了复杂以外,采购标的的“效力”是其关注的重点,先解决有无的问题,再考虑“效力”的问题,最后才是采购价格的考量。
国有企业采购关注的是盈利。 “国有”的属性要求国有企业采购首先要合规,“企业”的属性要求企业必须以采购结果为导向。 例如,企业采购某种标准件,A企业报价100元,企业采购使用后可盈利10元;B企业报价300元,企业采购使用后可盈利50元,在政府采购中一般选用A供应商,但在企业采购中,应考虑B供应商,因为和B合作企业可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本条第三款是除外条款,明确本文件不适用于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二、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适用本文件法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依据《招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 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 拆除、 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 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设计、 监理等服务。”(1)工程的定义。
———为了和《政府采购法》中工程的定义统一,《招标条例》对工程建设项目做了上述规定,但该规定对工程的定义不能理解为建设工程仅指建筑物和构筑物,所谓“包括”指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部第二篇《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修订)释义与应用分而不是全部。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定义,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颁布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以下简称《分类标准》)(GB/50841—2013)将“建设工程”分为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
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 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可分为以下三类:a)建筑工程:“供人们进行生产、 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b)土木工程:“建造在地上或地下、 陆上或水中、 直接或间接为人类生
活、 生产、 科研等服务的各类工程”;c)机电工程:“按照一定的工艺和方法,将不同规格、 型号、 性能、 材质的设备、 管路、 线路等有机组合起来,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工程”。
按照工程的自然属性,建筑工程本质上也属于土木工程,但是由于建筑工程量大面广、 占投资比重大,从资质管理、 市场准入、 行业管理和便于监管的角度,《分类标准》将建筑工程从土木工程中分离了出来。
上述不同法规和标准关于建设工程分类的对应关系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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