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检察官办理涉企案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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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检察官办理涉企案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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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布兰登·L.加勒特著,刘俊杰等 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55355

出版时间2021-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18元

货号31296034

上书时间2024-09-13

书香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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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与巨企交锋
 一、“无灵魂可谴责,无身体可惩罚”
 二、起诉公司数据
 三、定西门子之罪
第二章 法庭上的公司
 一、安达信与安然公司
 二、公司类型
 三、安达信的危机应对团队
 四、谈判破裂
 五、审判开启
 六、指控与辩护
 七、新旧学说
 八、完善联邦刑法
 九、案件初审结果
 十、改判与结论
第三章 暂缓起诉后如何处理
 一、屹立不倒的“第四大”
 二、美国国家税务局的介入
 三、布鲁克林计划
 四、企业文化研究
 五、与检察官谈判
 六、公司的忏悔
 七、新制度
 八、追回损失
 九、重塑毕马威
 十、蛇与狼群
第四章 鸵鸟策略
 一、安达信案再现
 二、白领犯罪
 三、毕马威的雇员们
 四、更大的涟漪:谁会进监狱
 五、系统性故障
 六、大型制药公司及其企业文化
 七、公司高管
 八、其他方式:公司共谋论及公司受害者论
 九、毕马威:判决结果
第五章 被害人
 一、高辛烷值爆炸灾难
 二、可预见的灾难
 三、官司不断
 四、涉企犯罪的被害人
 五、密封的案件
 六、环境诉讼
 七、难道又是一次福特平托案
 八、被害人陈述
 九、一犯再犯
 十、谁是被害人
 十一、民事诉讼
 十二、被害人在暂缓起诉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十三、企业的社区服务
 十四、公共利益
 十五、马贡多案
第六章 赏罚并举
 一、公司犯罪赏与罚
 二、西门子认罪答辩
 三、处罚畸轻
 四、量刑指南
 五、公司极刑
 六、给公司开罚单
 七、严刑峻罚
 八、合规奖励
 九、服法与合作
 十、与自然人刑罚之比较
 十一、公司认罪
 十二、公司缓刑及法庭指令合规
 十三、公司累犯
 十四、耻感效应
 十五、母子公司
 十六、并购
第七章 监督员的引入
 一、西门子的重生
 二、百时美的监督员
 三、何为监督员
 四、结构性改革诉讼
 五、何时聘请监督员
 六、谁来选任监督员
 七、律师们何在
 八、结构性改革
 九、西门子的监督员
 十、监督员的工作
 十一、公司独裁者
 十二、任人唯亲
 十三、监督员的缺位
 十四、提高监督效率
 十五、改邪归正
 十六、像诚信公司一样合规
第八章 公司的宪法权利
 一、公司和宪法
 二、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案
 三、公司何时享有宪法规定的刑事程序权
 四、正当程序权利
 五、宪法第四修正案权利
 六、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
 七、宪法第六修正案权利
 八、宪法第八修正案权利
 九、重复起诉和公司无罪
 十、公司宪法权利的理论
第九章 外国公司犯罪
 一、外国公司
 二、旅行代理商
 三、美国例外主义
 四、英国宣布放弃
 五、吹哨人巴比·鲁斯
 六、瑞银能达成和解吗
 七、魔术管
 八、反垄断诉讼
 九、《反海外腐败法》和其他刑事法规
 十、管辖权
 十一、国际协作
 十二、外交和瑞银
 十三、全球影响:西门子和英国航空公司
第十章 起诉公司的前景
 一、大到不能倒或不能关
 二、对巴克莱银行的宽大处理
 三、定罪起诉
 四、未被起诉的银行
 五、公司犯罪率
 六、大规模监禁与公司宽大处理
 七、两个监管者的故事
 八、废除主义者
 九、如大卫那样的检察官
 十、改革路线图
 十一、惩罚企业的再思考
 十二、认真推进结构性改革
 十三、合规评估
 十四、惩罚和奖励个人
 十五、为什么还要到法院
 十六、结论
附 录
一、数据收集
二、数据分析
注 释
致 谢
作者简介
译后记

内容摘要
美国法院通常对个别罪犯判处严厉的刑罚,但对公司适用的司法标准却大不相同。本书将读者带入一个复杂而妥协的后台交易世界,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审视了针对美国一家大公司提起刑事诉讼时会发生什么。
本书从广角镜头切换至近景特写,聚焦检察官办理企业犯罪案件这一微观视角,揭秘企业诉讼罪与罚之具象。
诚如本书作者所言,企业诉讼兹事体大,攸关民生福祉,不容轻视轻率。尤其巨型企业诉讼牵一发而动全身,波及范围之广、后果影响之深,往往为司法之不能负荷。大企业刑事诉讼案件往往沸腾舆论场中,面临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考验,检察办案细枝末节在放大镜下纤毫毕现,办案成色一览无余。保护与惩罚,孰轻孰重?宽严之拿捏,何去何从?涉企刑事诉讼每一个微观层面的问题都是难题,需要研究作答。
与自然人犯罪相比,“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朴素刑罚观在缺乏“肉身”的企业面前宣告失灵,对企业的刑罚指向不再是直观物理意义上的牢狱、徒刑,换之以经济的惩罚与规则的制约。企业诉讼更依赖司法经验与理论建构,有自身规律逻辑。域外一些国家的诉讼制度中,检察官主导刑事诉讼,享有自由裁量权,在自然人犯罪刑事诉讼案件中作用巨大,素有“站着的法官”之称。而在涉企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收敛锋芒,审慎博弈权衡取舍,定罪量刑不再是对称式惩罚,而是大量以不起诉、暂缓起诉协议替代公诉,广泛适用罚金刑,引入刑事合规计划,督促企业洗心革面、脱胎换骨。检察办案成为撬动企业从不规范到规范变革的强力杠杆。检察官借由办案发挥深度参与促进作用,倒逼企业重塑文化,使办案后续效应能走进企业会议室,引导企业重新编织运营轨道。
涉企检察司法实践赋予检察官这一全新角色,不仅要开展与违法犯罪的实力较量,也要考验检察参与企业后续治理的能力。从执法过严的安达信案到催促新生的西门子案,美国涉企刑事诉讼经历成败得失,检察政策数度修正,雇员刑诉、公司量刑等方面司法政策与司法实践同步演进。在涉企诉讼案件办理中,检察官在追诉大企业战役中既扮演打击巨人的勇士,又扮演企业辅导员,给予其接受改造获得重生的机会。当然,这种办案方式,使更多的大企业不会受到刑事处罚,让检察官背负了巨大质疑,个中得失利弊亦值得考量细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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