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大字学习版【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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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大字学习版【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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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23352

出版时间2022-0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28元

货号31332648

上书时间2024-09-05

书香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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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中国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书品种1000种左右,涵盖法律法规、法律工具书、法律基础知识读物、法律考试、法律实务及案例、法律学术、法律教材教辅、社科经管等领域。出版形式包括图书、活页、音像、电子出版物及网络产品。发行渠道遍及网上书店、全国各省市新华书店和法律专业书店。连续多年在法律图书市场总体占有率、品种规模、出版效率上保持行业领先地位。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 进 就 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 业 培 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 动 争 议
第十一章监 督 检 查
第十二章法 律 责 任
第十三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 别 规 定
第一节集 体 合 同
第二节劳 务 派 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 督 检 查
第七章法 律 责 任
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解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工 伤 保 险
第五章失 业 保 险
第六章生 育 保 险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法 律 责 任
第十二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军人伤亡保险
第三章退役养老保险
第四章退役医疗保险
第五章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第六章军人保险基金
第七章保险经办与监督
第八章法 律 责 任
第九章附则
附录  实用图表

内容摘要
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为方便广大读者学习法律法规,中国法制出版社全新编写了“法律法规大字学习版”丛书。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对法条内容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体例新颖,内容翔实,以帮助广大读者学习法律法规,真正让法律走到读者身边、走进读者心里。本分册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分册,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五部法律。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可以引导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精彩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本书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注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包括: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注释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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