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案例注释版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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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案例注释版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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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21600001

出版时间2019-04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9元

货号30634140

上书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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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环境定义】
  案例1施工中的振动,符合环境侵权调整规制之范畴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基本国策】
  第五条  【基本原则】
  案例2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污染城市道路的应予以处罚
  第六条  【保护环境的义务】
  案例3环境侵权人应同时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案例4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七条  【环保发展方针】
  第八条  【财政投入】
  第九条  【宣传教育】
  第十条  【管理体制】
  案例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奖励措施】
  第十二条  【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  【政策制定考虑环境影响】
  第十五条  【环境质量标准及环境基准】
  案例6噪声超过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七条  【环境监测】
  第十八条  【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
  案例7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案例8行政机关未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提出整改
  意见,项目需整改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行
  案例9未经环境影响评价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联防联控】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产业】
  第二十二条  【对减排企业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环境污染整治企业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  【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人大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  【环境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态保护红线】
  第三十条  【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一条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  【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
  第三十四条  【海洋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中环境保护】
  第三十六条  【使用环保产品】
  第三十七条  【生活废弃物的分类与回收】
  第三十八条  【公民的环保义务】
  第三十九条  【环境质量与公众健康】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  【清洁生产和清洁能源】
  第四十一条  【“三同时”制度】
  案例10电磁辐射符合公众照射导出限值要求不构成侵权
  案例11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案例12住宅地下室安装的无防护措施配电设备应拆除迁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者的防治污染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
  第四十四条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案例13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损害,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14没有证据证明污染造成损害的,排污者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淘汰制度与禁止引进制度】
  第四十七条  【突发环境事件】
  案例15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涉事企业有责任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四十八条  【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物品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第五十条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支持】
  第五十一条  【统筹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公共设施】
  第五十二条  【环境责任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  【公众参与】
  第五十四条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十七条  【举报】
  第五十八条  【环境公益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按日计罚】
  第六十条  【超标超总量的法律责任】
  案例16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处罚性关闭不当,可以提起行政
  复-泌
  案例17噪声污染超过国家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未批先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诉讼时效】
  案例18村民受到污水损害,可以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
  时起三年内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第六十七条  【内部监督】
  第六十八条  【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刑事责任】
  案例19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应承担刑
  事责任
  案例20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
  事故案
  案例21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案例22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
  案例23胡某标、丁某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实施日期】
  附录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内容摘要
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行政处罚。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
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精彩内容
第二条【环境定义】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条文注释大气,又称大气圈,是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总体。
水,是指能参与全球水循环、在陆地上逐年可以得到恢复和更新的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海洋,是指由海水水体、溶解或者悬浮于其中的物质、生活于其中的海洋生物、临近海面上空的大气和围绕海洋周围的海岸和海底组成的统一体。
土地,是指地球表面上由土壤、岩石、气候、水文、地貌、植被等组成的自然综合体。
矿藏,是指赋存于地壳内部或者表面由地质作用产生的可供人类利用的天然矿物。
森林,是指比较密集生长在一起的以乔木为主体的木本植物群落。
草原,是指中纬度地带大陆性半湿润和半干旱气候条件下,由多年生耐旱、耐低温、以禾草占优势的植物群落的总称。
湿地,是本次修订新增加的环境要素,是指陆地和水域的过渡地带,包括沼泽、滩涂、湿草地等,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它具有净化水源、蓄洪抗旱、促淤保滩、提供野生生物良好栖息地等功能。
野生生物,是指未经人类驯化改良,在自然界中天然生长着的生物。
自然遗迹,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包括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景观;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地文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到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从科学、保存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人文遗迹,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包括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城市和乡村,是两种基本的人类聚居地,是经过人工改造的社会环境。
案例1施工中的振动,符合环境侵权调整规制之范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4725号)海龙公司系京昆高速公路大雁村至市界11标段的施工方,上述标段途经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天开村地区,海龙公司于2013年3月进场施工,2014年10月施工结束,2015年4月撤场。崔某杰系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天开村村民,其位于该村宅院内的房屋等建筑物出现墙体开裂等现象,并认为上述房屋损坏系海龙公司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震动导致。海龙公司对崔某杰房屋损坏现状予以认可,但对崔某杰所述的房屋损坏成因不予认可。崔某杰申请对其房屋损坏与海龙公司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房屋修复价格进行鉴定、评估,经一审人民法院咨询鉴定机构,鉴定机构表示因涉及的农村房屋无具体标准导致该种类型因果关系无法鉴定。关于涉案房屋修复价格评估问题,经咨询评估机构,现有北京华建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可进行此类价格评估。经询问崔某杰、海龙公司是否同意由该公司进行评估,海龙公司表示愿意由该机构评估。崔某杰表示因其已经对房屋进行过保温处理,不同意继续评估,要求法院根据现场照片进行判决。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海龙公司同意给付崔某杰3000元补偿款,崔某杰予以拒绝。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崔某杰要求海龙公司给付赔偿款6万元,其应承担相应证明责任。现崔某杰拒绝对其房屋修复价格进行评估,其经济损失无法确定,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崔某杰的诉讼请求。
崔某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之焦点即海龙公司是否应就上诉人所主张的房屋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本案中所涉侵权行为系施工中的振动,亦符合上述环境侵权调整规制之范畴。
本案中,崔某杰主张海龙公司钻孔打桩施工过程中的振动造成其墙体出现裂缝等,并提交了房屋裂缝处照片佐证。本院赴现场勘验发现房屋内存在数处裂缝。鉴于本案情形属于特殊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故海龙公司应当就其施工中的钻孔打桩与涉诉房屋现有裂缝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予以证明。同时,在适用上述法律过程中,海龙公司在关于责任承担的抗辩中所能主张的免责或减责事实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和受害人过失等。
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海龙公司虽就施工提交了相关技术规范,但未能就其桩基施工采用的工艺对周围建筑物未造成损害或不可能造成损害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鉴于海龙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应就本案所涉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路桥工程的建设在促进社会发展、繁荣地方经济方面起到巨大的作用。在工程建设中,施工方亦要注重与环境保护之关系,尽可能采取对周边环境、民居影响较小的方式,在事前亦应就此作出评估,采取妥善措施避免或减轻对环境造成的侵害。
综上所述,崔某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相关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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