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案例注释版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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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案例注释版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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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09399927

出版时间2019-01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22元

货号30471005

上书时间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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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诉权】
  案例1刑事案件未予立案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
  的刑事案件侦查职权,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五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原则】
  案例2第一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第八条  【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第九条  【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  【辩论原则】
  第十一条  【法律监督原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一应当受理
  案例4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的批复,一般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对此提起诉讼。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将该批复付诸实施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应当依法受理
  案例5相对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受案范围的排除】
  案例6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第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第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四条  【基层第一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第一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第一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第一高第一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一般地域管辖和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
  第十九条  【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辖】
  第二十条  【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
  案例7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第一管辖
  第二十一条  【选择管辖】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内容摘要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行政处罚。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精彩内容
第二十条【不动产行政案件的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不动产案件管辖是专属管辖,此类案件只能由本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的余地,人民法院之间也不得协议管辖。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原则上,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诉讼,包括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起诉的案件,如房屋登记、土地确权案件、房屋拆迁案件。这类行政案件适用不动产案件的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行政行为不是直接针对不动产,但涉及不动产内容,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是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则不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
案例7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17]最高法行申8398号)陈祥某等人以浙江省政府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陈祥某等人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蒋家桥拥有合法房屋,持有建设用地使用证。2014年2月7日,陈祥某等人从浙江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复查意见中获知浙江省政府作出的浙征土审〔2010〕5号批复。陈祥某等人就该批复向浙江省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浙江省政府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浙政复〔2015〕4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行政行为。陈祥某等人认为,浙江省政府作出的土地批复及复议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浙江省政府作出的浙征土审〔2010〕5号征收土地批复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浙江省政府作出的浙政复〔2015〕4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案涉不动产不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陈作某、陈建某、缪某某并非案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亦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综上,陈祥某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陈祥某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法院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陈祥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审理或指定其他法院立案审理。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陈祥某等人起诉的是省政府批准征地以及对征地批复的复议行为,涉及土地,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涉案土地在温州市,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陈祥某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已依照法律规定向再审申请人释明,告知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陈祥某等人坚持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裁定对陈祥某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其的上诉,均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陈祥某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陈祥某、陈作某、陈建某、缪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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