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案例注释版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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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案例注释版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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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21600025

出版时间2019-03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28元

货号30599390

上书时间2024-09-05

书香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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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附录1
附录2

内容摘要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所
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
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精彩内容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案例2当事人应当诚信诉讼,不得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七:某船厂诉某船务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原告某船厂起诉被告某船务有限公司拖欠船舶维修费38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船舶维修款、违约金共431.85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诸多疑点,依法调取证据后查明,原、被告恶意串通,虚构船舶维修的事实,共同伪造有关证据,企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虚假诉讼,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原、被告各处罚款20万元。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企图以诉讼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虚假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案例3恶意诉讼的认定与侵权责任(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4民终810号民事判决书)李某、王某与寿某签订《担保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李某向寿某借款15万元,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寿某将15万元交付给李某,李某取得款项后按约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双方又签订《担保借款协议书》1份,约定李某向寿某借款15万元,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李某未还清款项,寿某先持第二份《担保借款协议书》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四个月后,寿某又持第一份《担保借款协议书》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份《担保借款协议书》系续签关系,双方实际仅发生一笔借贷关系,遂判决驳回了寿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李某因该案委托诉讼代理人而支出代理费12000元。李某、王某认为,寿某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权,给李某、王某造成精神和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寿某赔偿前案和本案一审的诉讼代理费共计145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有关寿某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主张依据不足,判决驳回李某、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王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案涉两份《担保借款协议书》系续签关系,双方实际只发生一笔借贷关系,即15万元。在双方借贷纠纷经调解结案后,寿某持之前的协议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归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主观上存在恶意。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寿某恶意提起诉讼,导致李某、王某被迫应诉,并支付了律师费,寿某应赔偿李某、王某合理的律师费损失。根据寿某起诉标的额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李某、王某请求寿某赔偿该案律师费12000元,属合理损失范围,应予支持。李某、王某另请求寿某赔偿本案一审律师费2500元,因该案律师费属于李某、王某提起诉讼支出的诉讼成本,而非寿某提起前诉造成的直接损失,故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李某、王某以寿某提起诉讼,导致其作为被告为由,要求寿某赔礼道歉,理据不足,亦不予支持。据此,二审法院改判寿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王某损失1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民诉解释》110、119、189~1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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