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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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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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21617320

出版时间2021-03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23元

货号31112493

上书时间2024-09-04

书香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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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2019年2月改制为中国法制出版社有限公司。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第四条【适用对象】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第五条【适用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
第六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被处罚者的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
[救济权]
第八条【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处罚的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对处罚的设定】
第十二条【地方性法规对处罚的设定】
[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具体要求]
[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的补充设定权]
第十三条【国务院部门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形]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如何适用?]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对处罚的设定】
[罚款的限额]
第十五条【对行政处罚定期评估】
第十六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处罚的实施】
[处罚的实施机关]
[处罚的实施范围]
第十八条【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
第十九条【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
[有效授权成立的条件]
第二十条【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委托]
[委托机关的义务]
[受委托组织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否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受托组织的条件】
[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
第二十三条【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
[职能管辖]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权的承接】
[政策背景]
第二十五条【管辖权争议】
[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如何报请指定管辖]
[如何进行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行政协助】
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移送的条件]
[移送的对象]
[移送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改正违法行为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九条【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一事不二罚]
[如何理解“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对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已满”和“不满”]
[关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
第三十一条【精神病人及限制性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不予处罚的条件】
[不予处罚]
[初次违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裁量]
第三十五条【刑罚的折抵】
[刑事责任优先原则]
[同类处罚措施可以折抵]
第三十六条【处罚的时效】
[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
[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
[未被发现]
[长期追诉时效]
[时效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七条【法不溯及既往】
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的无效】
[主体资格]
[程序违法]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信息公示】
[事前公示]
第四十条【处罚的前提】
[查明事实]
第四十一条【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要求】
第四十三条【回避】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告知事项]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十六条【证据】
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制度】
第四十九条【突发事件应对】
第五十条【保密义务】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当场处罚的情形】
[当场处罚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当场处罚的程序】
第五十三条【当场处罚的履行】
第三节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调查取证与立案】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要求]
[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第五十五条【出示证件与协助调查】
第五十六条【证据收集程序】
[对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
第五十七条【处罚决定】
第五十八条【法制审核】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六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期限】
第六十一条【送达】
[送达回证]
[送达方式]
[送达确认书]
第六十二条【处罚的成立条件】
第四节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听证权】
第六十四条【听证程序】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
[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的处理】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履行义务】
[自行、主动履行]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第六十七条【罚缴分离原则】
[电子支付]
[罚缴分离]
第六十八条【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第六十九条【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罚款票据】
第七十一条【当场收缴罚款的缴纳期限】
第七十二条【执行措施】
第七十三条【不停止执行及暂缓执行】
第七十四条【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
第七十八条【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第八十条【使用、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违法实行检查和执行措施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以行代刑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属地原则】
第八十五条【工作日】
第八十六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8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4月29日)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17日)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000年2月12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2020年8月7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2002年8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2018年12月5日)

实用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旧对照
行政处罚听证流程图
当场收缴罚款流程图

电子版增补法规(请扫封底“法规编辑部”二维码获取)
修订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0年6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0年10月1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
意见的报告
(2021年1月22日)
解释与答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
(2017年9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
的函的研究意见
(2004年12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1年6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1997年1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可否作出调整问题的答复
(1996年9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
(1996年4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10年10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
(2009年1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在诉讼期间应否计算问题的答复
(2007年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4年9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
(2003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的答复
(2003年8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秦大树不服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行政处罚争议再审一案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6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
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答复
(2001年12月24日)
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5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19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7年10月7日)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年12月4日)

内容摘要
。。。。。。

精彩内容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理解与适用[告知事项]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下事项:(1)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这种事实必须清楚、明确,而且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即行政机关是根据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的哪些具体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3)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按照本法规定,当事人有如下权利:①陈述权和包括听证在内的申辩权。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理由,依法要求举行听证会,就事实和法律的适用等为自己申辩。②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典型案例指引1.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案件适用要点:根据本法第31条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44条。、第39条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5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应当载明上述必要内容。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仅仅向当事人出具罚款证明,且未向当事人告知前述必要内容,致使当事人无从判断,当事人因此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昆明威恒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规划局、第三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东华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0期)案件适用要点:根据本法第31条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上诉人昆明市规划局作出昆规法罚〔2006〕0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告知第三人东华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第三人东华街道办事处依法享有的权利,因此其行政行为违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理解与适用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是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放弃。陈述、申辩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实施、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要予以采纳。本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了过错推定条款,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可以在陈述、申辩过程中提出。
为了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本条规定了“陈述、申辩不加罚”,类似于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上诉不加刑”。
条文参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0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施行政处罚时听取陈述申辩时限问题的复函》第四十六条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理解与适用本条是新增条文。
证据的种类具体包括:第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如罚款单据、财产没收单据、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档案、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
第二,物证。是指用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物品。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书证和物证的区别在于,书证以其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有时同一个物体既可以作物证也可以作书证。
第三,视听资料。是指运用录音、录像等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和材料,如用手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拍摄的当事人形象及活动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同时,行政机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形成的视听资料,还应符合本法第41条的相关规定。
第四,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五,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可以真实表述的人,都可以成为证人。
第六,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行政机关所作的叙述、承认和辩解。当事人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人及受害人。
第七,鉴定意见。是指鉴定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指定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对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分析、检验、鉴别等方式作出的书面意见。
第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4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理解与适用本条是新增条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主要包括对行政处罚程序的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鉴定意见、法制审核过程、处罚决定、文书送达过程等的记录。
[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条文参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海洋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68、69、70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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