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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网络化与经济刑法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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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涂龙科

出版社法律

ISBN9787519781132

出版时间20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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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58元

货号31894128

上书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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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涂龙科,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刑法、网络刑法。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等,曾担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挂职)。在法学核心期刊等发表论文7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4部,主持多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部级项目。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网络时代经济刑法法益的结构及其展开
一、经济刑法法益一元论之现状与反思
(一)个人法益说的现状及反思
(二)传统秩序说的现状及反思
(三)经济秩序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及反思
(四)网络时代对经济刑法法益的挑战
二、网络时代经济刑法法益的“双环结构”之证成
(一)二元“双环结构”超个人法益的内涵
(二)保护核心层利益的内环层:溯源性超个人法益区域
(三)环绕核心层利益的外环层:独立性超个人法益区域
三、经济刑法二元法益结构的具体判断
(一)二元超个人法益区分的原则性标准
(二)溯源性超个人法益的具体判断
(三)独立性超个人法益的具体判断
(四)网络时代经济刑法的类型判断
四、经济刑法二元法益结构的实践展开
(一)传统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掣肘
(二)溯源性超个人法益的司法解释力
(三)独立性超个人法益的立法约束力
五、小结
第二章 网络交易中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
一、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物的争议
(一)网络账号类虚拟财产的认定分歧
(二)虚拟物品类虚拟财产的认定分歧
(三)虚拟货币类虚拟财产的认定分歧
二、虚拟财产的价值计算争议
(一)虚拟财产是否有价值?
(二)虚拟财产的价值如何衡量?
三、虚拟财产定性争议的本质因素:虚拟财产的双重属性
(一)分层理论下虚拟财产的性质分析
(二)本书的数据分层模式
四、虚拟财产应当认定为“财物”的正当性依据
(一)刑法中“财物”概念本身具有扩张性
(二)实质层面的虚拟财产具备“物”的属性
(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五、构建以“可转移占有”为本质特征的虚拟财产“财物”认定模式
(一)绑定型虚拟财产的刑法评价问题
(二)“可转移占有”是虚拟财产评价为“财物”的前提
(三)对不具有“可转移占有性”的虚拟财产的刑法评价分析
六、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
(一)虚拟财产的价值可以被客观证明
(二)虚拟财产的价值鉴定模式
第三章 网络犯罪中的义务犯
一、义务
(一)规范与义务
(二)义务的来源
二、义务犯与支配犯
(一)支配犯的例外:义务犯
(二)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三)义务犯与支配犯的竞合
三、义务犯与身份犯及不作为犯的关系
(一)义务犯与身份犯的一般关系
(二)不作为犯是否全是义务犯?
四、关于我国刑法中义务犯理论借鉴的可行性思考
(一)我国的犯罪参与体系为借鉴义务犯理论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二)现有刑法条文的规定为借鉴义务犯理论提供了实质性依据
五、义务主体的类型化思考
(一)网络犯罪的新型主体:网络平台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分类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入罪依据
六、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形式与内容
(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形式
(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理论化思考
七、正犯判断标准
(一)不法义务的违反
(二)不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八、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具体展开
(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
(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理论思考
九、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处罚之中心展开
(一)义务犯和支配犯的竞合处理
(二)类型化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具体判断
十、小结
第四章 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现实困境与理论选择
一、网络犯罪中“明知”认定的理论基础与具体规则
(一)问题引出——司法实践中“明知”的认定乱象
(二)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明知”的不同内涵
(三)网络犯罪“明知”认定规则的理论建构
二、网络刑法中犯罪目的功能与应用
(一)传统目的犯的功能——限制犯罪成立
(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方法—目的”剖析思路
(三)侵犯著作权罪犯罪目的在网络空间的新思考
三、“持有型”儿童色情犯罪的立法调适
(一)现有罪名不能规制儿童色情材料的持有行为
(二)立法应当增设儿童色情材料持有型犯罪
四、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区分理论的新构建
(一)传统学说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忽略
(二)二罪的区分标准——取得财物或财产性权利时是否利用他人信任
(三)“利用信任取得他人财物或财产性权利”区分标准在网络犯罪中的适用
第五章 网络共同犯罪的实践难题及立场选择
一、网络共同犯罪的现实困境与理论起点
(一)网络共同犯罪的现实困境
(二)网络语境下犯罪人的概念
(三)网络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之不法
(四)网络共同犯罪中正犯行为与共犯行为之区分
(五)网络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作用与地位
二、网络语境下意思联络之于共同犯罪的地位与认定
(一)网络语境下行为共同说的重申
(二)网络背景下意思联络的区分认定
三、信息网络时代下共犯从属性之坚守
(一)共犯独立性不适应信息网络时代的土壤
(二)“网络”之事物特殊性与共犯从属性的规范对抗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中立的帮助行为
(一)网络背景下中立的帮助行为之可罚性界限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之争议
五、小结
第六章 网络时代经济刑法解释适用的独立性及其限度
一、判断依据:违法性判断一元论与相对论的争议
二、经济刑法的内涵与外延:法条解释的独立性
(一)构成要件用语的独立解释
(二)以刑法法益为基础的实质解释提倡
(三)体系解释的限度
三、经济刑法规范适用的独立性及其限度
(一)正当化事由的独立判断
(二)附属刑法的非必要性
(三)刑事不法类型的独立性
(四)经济犯罪形态与前置规范的违法性
(五)经济刑法适用独立性的限度:以谦抑性原则为根据
四、小结

内容摘要
本书的突出特色在于结合交易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为经济刑法的法益、义务犯、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以及解释论等方面的理论变革提出了富有启发性与可行性的见解。
基于法益二元论,将超个人法益划分为溯源性超个人法益和独立性超个人法益,构建“溯源性+独立性”的经济刑法二元“双环”法益结构,并对两类法益的具体判断加以阐释,对其解释规制和立法批判功能加以论证。占有仍须以事实的、物理上的对虚拟财产存在控制、支配为前提,若没有事实上的相关因素,行为人对虚拟财产不存在占有,或者不发生占有移转。明确不同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和归责路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不仅仅是配合的消极义务,亦涉及特定情形下主动进行风险审查的积极义务。
在网络犯罪的主观方面,对“主观目的标准的引入”“明知的判断”等命题提出了独特见解。对网络犯罪中的从犯重新解读,帮助犯与正犯的区别主要在于责任上的不同,在违法性上无量的不同。对共犯从属性理论、意思联络的必要性以及中立的帮助行为进行了不同于传统视角的阐释。立足于缓和的违法性一元论,主张在网络时代中,经济刑法即便采取实质解释,也应该将其限定在出罪方面,入罪方面仍应该坚守形式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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