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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舒,唐青林,张德荣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24687
出版时间2022-06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142元
货号1202656574
上书时间2024-12-02
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策划出版的法律实务类书籍。丛书作者为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丛书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作者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这是作者深入整理研究,结合*新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结合多年研究成果形成的实务著作。本书囊括了实务中因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执行转破产等与破产程序相关的争议和诉讼中产生的各类纠纷和几乎所有重要法律问题。结合作者办理的大量破产相关业务和纠纷的实践经验,精心筛选出常见多发的,以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可能存在的裁判规则、主要问题、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以期对业界同仁有所裨益。
李舒
李舒律师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商业和金融领域的法律实务和问题研究,擅长金融与银行业务、公司业务、执行与破产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曾为国内外数十家金融机构和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尤其擅长从实现委托人商业利益的角度就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和需求提出整体的解决方案;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总金额达数百亿元。
李舒律师著有《担保纠纷疑难问题及胜诉指南》《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民企产权保护政策汇编与解读》等多部著作;在各类专业刊物和媒体发表了大量法律实务文章,并就诸多法律问题接受中外著名媒体采访;受邀在清华大学、人民大学、浙江大学等著名高校和上百家金融机构和各类大型企业讲授法律实务课程;创办的“法客帝国”和“保全与执行”等专业平台有近百万人订阅,在法律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唐青林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朝阳区参政议政专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和《法学研究》。
唐青林律师精通公司与金融领域法律事务,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注重法律实务的同时,注重理论和案例研究,十多年来在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的著作有《判决书中的合同法:最高法院经典案例评析及合同法律实务指南》《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十余部。受邀在清华大学、人民大学、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高校或大型企业讲授法律实务课程讲座。
张德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领域为公司股权诉讼与实际控制权之争,投融资,破产重整,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办理大量公司股权诉讼和控制权争夺案件。参与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各类非诉项目总金额达百亿元,尤擅为股东间争议解决与投融资合作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与诉讼指南》等实务著作,在“公司法权威解读”“法客帝国”等法律专业平台发表200余篇公司法实务文章,总阅读量近千万。
第一章破产申请和受理
01债务人被申请破产,如何自证“资大于债”,不具备破产原因?
02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清算程序中对债权人身份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审查债权人身份?
03债务人“无产可破”,债权人可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吗?
04债务人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债权人能否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05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预重整?预重整有什么好处?
06股东出资尚未到期,但债权人的债权远小于公司注册资本的,在公司无财产偿债时能否申请公司破产?
07何种情况下可对关联企业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08关联公司资产混同、管理混同、经营混同以致无法个别清算的,可将数个关联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整体合并清算。
09债权人申请破产,除需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外,还需证明债务人资不抵债吗?
10只要审计报告显示债务人资不抵债,法院就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吗?
11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应当遵循哪些法定原则?
第二章破产撤销权
12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管理人可否申请撤销?
13银行在破产临界期内“先斩后奏”、划款清偿债权,管理人能否请求撤销?
14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以债抵债”,管理人能请求撤销吗?
15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借新还旧”,是否构成个别清偿,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撤销?
16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管理人对原有担保债务继续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可撤销?
17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能否行使普通撤销权?
18破产撤销权一年撤销期间的起算点是否包括“破产受理当日”?
19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为“新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应予撤销?
20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年内高价购买空壳公司股权,管理人可否诉请撤销?
21债务人在撤销权期限内存在债务加入行为的,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
22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登记取得的抵押权一定会被撤销吗?
第三章破产取回权
23开发商破产后,未取得房产证但已实际占有房屋的购房者,是否享有取回权?
24实际占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债权人,可否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权?
25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可否对其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行使取回权?
26破产管理人能否被列为一般取回权纠纷案件的被告?
27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可否对其支付的“投标保证金”行使取回权?
28开发商破产后,房屋买受人能否以已支付全款为由,请求取回尚未变更登记的房屋?
29法院发出的协助函是否具有确权效力,破产债权人能否据此主张取回权?
30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中的承租人破产的,出租人能否主张取回租赁物?
31债权人通过协议约定动产物权变动,但并未交付的,是否享有取回权?
32让与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是否享有取回权?
33买受人破产,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是否有权行使取回权?
34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可否对“履约保证金”行使取回权?
35房地产公司破产后,购房户对尚未建成不满足交房条件的房屋可否行使取回权?
36电气设施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否适用出卖人取回权?
第四章破产抵销权
37两个互负债务的企业先后均破产,相互申报的债权能否抵销?
38债权人可否以其在债务人破产后对债务人新负担的债务与破产前享有的债权相抵销?
39以破产前六个月内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抵销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管理人能否主张撤销该抵销行为?
40股东破产后,公司能否主张以股东持有的股权抵销公司对股东的债权?
第五章破产债权清偿
41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能否以其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向实际施工人单独清偿?
42破产受理时已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但未交付给债权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
4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通过财务人员个人账户清偿债务的是否有效?
44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清偿债务的是否有效?
45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担保人向债权人代偿债务的是否属于个别清偿?
46企业破产中,名为买房实为借贷的协议是否有效?
47破产中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为何被列为“劣后债权”?——“深石原则”的司法适用
48“迟延履行的加倍债务利息”在破产程序中属于劣后债权吗?
49转包人破产后,管理人能否要求实际施工人返还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50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尚未支付全款即破产的,出卖人该如何申报债权?
……
近年来,我们办理了大量破产类案件,这些案件大体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债务人股东律师的身份,协助股东参与破产重整案件,其中体量过十亿的项目有四川某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四川攀枝花某钢铁企业破产重整案、河北邯郸某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贵州某煤矿企业破产重整案等。第二种是以债务人律师的身份,协助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例如,北京某央企下属科技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天津某医疗公司破产清算案,河南某房地产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另外一类,也是数量最多的一类,就是以债权人律师的角色,代表债权人参与债权确认、破产撤销权、破产取回权等各种破产衍生诉讼。
在办理上述案件的过程种,我们深刻了解到破产法的博大精深,也深深得体会到,仅仅靠法条很难精准地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例如,在办理破产清算案件过程中,如何才能证明公司满足了破产条件,必须要提供审计报告证明存在资不抵债吗?如何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必须要提供债务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终结裁定吗?在办理破产撤销权的案件中,破产撤销权一年撤销期间的起算点是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还是从登记之日起算呢?起算点是否包括“破产受理日”当日?在办理破产取回权的案件中,购房人已付全款但是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能否取回?如果能,房产性质为商铺的房屋能否取回?诸如此类的问题,可以说是数不胜数,而解决这些问题,在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将目光投向案例,以期在对案例的深度检索和裁判规则的研究中得到相对准确的答案。
犹记得在2018年初刚开始着手破产相关问题和裁判规则系统研究的时候,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能检索到与破产有关的案件仅有8000多个,当时我们就决心把这8000多个判决书都下载下来进行研究,从中精选出部分典型案例汇编成书,以便对破产法感兴趣的法律实务同仁和各方当事人能够多快好省地了解实践中的破产法。但是,知易行难,原计划一年完成的任务,随着实践的不断丰富、案例的不断增加、立法的不断完善,我们放慢了脚步,希望能够穷尽所能,呈现给大家更有价值的一部作品。为此,我们律师团队在日常大量办案之余,以“忙时作业、闲时作文”的方式,时至今日,才精选和提炼出书稿中的这100余个典型的判例和裁判规则。几年过去了,而现在再去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与破产有关的案件已经有好几万个了。
本书中,我们将这100个典型裁判规则和案例,整理成了11个章节,其中包括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撤销权、破产取回权、破产抵销权、破产债权确认、破产中股东权利和义务等破产法各个方面的问题。而且本书精选的每个案例,都有如下四个特点:
1. 精选最高院、各省高院的案例,保证权威性。我们几乎阅读和研究了最高院近年来关于破产法领域的全部判决和裁定,从中精选的每一篇案例都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同时,优先选取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最高院及各省高院审理的破产法案例,保证了所选案例的权威性。
2. 将案情高度浓缩,节约读者时间。一份判决书少则几页,多则几十上百页,即使对于专业的法律人而言,想要通过一份判决书快速了解案情也是一件不轻松的事。本书作者将每个案例的案情高度浓缩,用400-600字的篇幅将案情进行大幅度的精简,极大地提升了阅读效率和阅读体验。
3. 深度分析案件,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本书作者均是具有丰富破产法实战经验的执业律师,通过对系列经典案例的深度解读,揭示裁判规则和背后的法理,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股东等不同的角色考虑,提炼出具体实用的建议。
4. 扩展延伸阅读,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立法、司法实践动态。本书绝大部分案例附有“延伸阅读”,作者或对与该案例相关的各地地方性规定或地方高院的指导意见加以总结,或对与该案例的案情相近似的案例加以总结,以帮助读者纵观破产法实践的全貌。
……
本书共提炼了100个实务问题,设置阅读提示、裁判要旨、案情简介、裁判要点及思路、实务经验总结、法律规定、案例来源、本案链接、延申阅读9大板块展开剖析,全面涵盖实务中破产纠纷的难点与要点,内容全面,体例完整,稿件写作质量高,为破产实务领域不可多得的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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