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募基金争议问题司法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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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争议问题司法观点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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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彬彬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91230

出版时间2024-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06元

货号1203293592

上书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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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孙彬彬律师现为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办公室党委书记、行政执委。孙彬彬律师深耕争议解决领域20余年,主要从事诉讼仲裁,破产清算和重整,商业犯罪和合规相关业务,对于处理公司股权和股东权益、私募信托、商事项目引发的复杂、疑难诉讼与仲裁具有极为丰富的经验,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法院与仲裁机构代理了数百起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兼任多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孙彬彬律师现任或曾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七届政协委员,上海市青年联合会第十二届常委,上海市青年企业家协会第八届理事,全国律协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第十届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二届理事、社会责任委主任,上海仲裁协会第二届公司投资与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人民调解协会第五届副会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调解协会第五届副会长,上海市女律师联谊会第九、十届副会长,上海市浦东新区女律师联谊会第四届会长,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调解专业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专业学位行业导师(2024届),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学科组成员(2023-2025),上海市黄浦区青年企业家协会第一届副会长,上海市公安局监管总队监督员,上海浦东新区司法局立法工作律师专家库成员,上海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服务业协会第二届副会长,上海市浦东新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特邀律师调解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员,上海市浦东新区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上海市消保委特邀公益律师。孙彬彬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与良好的口碑,2024年获评The Legal 500“争议解决仲裁领域推荐律师”,2023年度上海市东方英才计划拔尖项目人才,2023年入选The Legal 500中国仲裁私人执业权威榜单,2023年获评The Legal 500“争议解决仲裁领域推荐律师”,2023年获评上海青联履职优秀委员,2022年入选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亚洲法律杂志》(ALB)“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2021)”,《亚洲法律杂志》(ALB)“中国很好女律师(2016)”,2015-2016年度上海市三八红旗手,2015年获评上海市五四青年奖章,2021年获评上海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6-2017年度好看消费维权人物,第五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2011上海律师辩论大赛冠军、靠前辩手,上海市第四届优秀青年律师,2006年“法政杯”上海司法行政系统辩论赛冠军及优秀辩手,浦东新区司法行政系统优秀党员、领军人才,江浙沪律师辩论赛胜方,第四届全国律师论坛京沪律师辩论挑战赛胜方、个人优秀辩手。

目录
目录第一章募前阶段的争议纠纷第一节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前未登记备案的法律后果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经登记开展私募业务的,其与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无效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时未进行备案登记,构成根本违约,投资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进行登记且投资合同中有保底条款约定等多种情形时,合同性质为借款合同四、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具有相应资格,募集失败后非法占有投资款且拒不返还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节私募基金项目募前阶段居间合同纠纷一、私募基金项目居间合同性质的认定二、私募基金融资项目居间方的审慎调查义务边界及违约责任的认定三、私募基金居间合同居间事项的认定四、私募基金居间合同收益分配成就条件的认定第二章私募基金募集阶段的争议纠纷第一节因金融机构“了解客户义务”引发的纠纷一、金融机构“了解客户义务”的内容和方式认定二、因投资者自身原因作出的不适当投资行为的认定三、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第二节因金融机构“了解产品义务”引发的纠纷金融机构“了解产品义务”的内容和方式认定第三节因金融机构“风险匹配义务”引发的纠纷一、金融机构及其员工负有对私募基金产品及投资者资金情况进行了解核实的谨慎勤勉义务二、基金销售机构在推介、销售基金时未尽到适当性审查义务,对投资人投资损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因金融机构告知说明义务引发的纠纷一、金融机构的适当告知义务的衡量标准二、仅以金融消费者手写了诸如“本人明确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等内容,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不能视作卖方机构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第五节私募基金募集阶段的其他纠纷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募集资金并承诺保本保收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银行参与推荐未备案基金构成过错,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补充责任第三章私募基金内部管理阶段的争议纠纷第一节合伙型基金内部纠纷一、合伙型私募基金份额的转让或处置,须遵守合伙协议或合伙企业章程的特别约定二、合伙型私募基金退出机制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更为严格,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法》规定外,还须审计结算流程确定财产份额三、合伙型基金份额转让承诺协议的效力与性质认定第二节契约型基金内部纠纷基金管理人以通道形式开展违规业务或未经投资者同意改变投资对象与杠杆率,应承担过错责任第四章私募基金对外投资阶段的争议纠纷第一节“对赌协议”中的回购纠纷一、股东间“对赌协议”不构成对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侵犯,协议各方应当依约履行二、股东间“对赌回购协议”属于投融资法律关系中的估值调整条款,不属于“名股实债”等借贷法律关系三、回购协议中要求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需要履行减资、利润分配等法律程序第二节“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纠纷一、股权回购与业绩补偿条款相互独立的,投资者可以同时主张权利二、业绩补偿款过度超过投资额,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可能性三、因业绩补偿条款设计不当导致最终补偿为零或负的,人民法院不支持相关补偿请求第三节私募投资协议的其他纠纷一、因被投资人未能适当履行导致投资协议解除,投资人可依据回购条款等的投资目的要求主张可得利益损失二、私募基金投资方依约享有的各类优先权条款,应认定有效第四节FOF类私募投资基金再投资引发的纠纷一、FOF类私募投资基金的托管人应当对投资的流向负责,如果投资的方向与实际对母基金投资人的承诺不符,应当向投资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私募投资基金成立后委托银行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的,构成委托贷款合同关系,目标公司应当向基金承担还款责任第五节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的“名股实债”类型纠纷一、“名股实债”与“股权回购”的区分与界定二、“名股实债”的认定及合同效力第五章与私募基金有关的其他争议纠纷第一节以私募基金机构为被告的劳动争议一、关于参与盈亏分成的基金经理的劳动者身份或股东身份的区分和认定二、按照一般劳动纠纷思路处理私募基金所涉及的基础劳动争议问题三、私募基金母子公司混合用工的连带责任四、私募基金机构员工的行为除受公司规章约束外,还受证券行业监管规制第二节私募基金担保合同纠纷一、第三人为私募基金提供担保增信的,一般认为有效二、投资人主体不适格、基金未备案等不影响第三人对基金提供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三、私募基金与第三人均向投资者承诺保障退出收益的情况下,第三人的保证承诺有效四、基金合同所涉交易如涉嫌犯罪或者被认定构成犯罪,保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第三节私募基金执行异议一、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基金份额受让人不能以所有权排除他人对基金份额的强制执行二、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债务依法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强制执行三、基金股权投资具有工商登记的外部公示性,其独立性不足以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内容摘要
典型案例:精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出版的指导参考刊物中的典型案例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典型案例,具有专业性、指导性和全面性。关联案例:列举全国各级法院已审结的关联案例,归纳案件要点,进一步发现、领会和把握法律规则、原则,便于读者研究案例适用法律的异同。裁判规则:对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难点、盲点进行提炼总结,归纳出案件的处理要点,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和借鉴作用。司法观点:总结、归纳裁判思路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同时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精神、审判业务指导意见以及专家法官著述、审判实务主流观点,全面展现具体问题的审理思路与司法观点。法律是灰色的,法官的理性隐藏在裁判文书的背后。《典型案例与司法观点系列》通过整理典型案例,归纳裁判观点,展现法官、律师的实践智慧,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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