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背景下情事变更原则之逻辑构成与司法展开:以两岸建设工程实务为分析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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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情事变更原则之逻辑构成与司法展开:以两岸建设工程实务为分析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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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永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18389

出版时间2022-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8元

货号1202725895

上书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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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张永,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郑州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民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海德堡大学联合培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博士后,曾任百瑞信托有限公司家族与慈善办公室总经理。主要研究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民法总论、慈善法、法学方法论等。在《人民日报》《政治与法律》《郑州大学学报》《清华法律评论》《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人民法院报》等发表多篇文章,主持完成民政部、中国信托业协会等多项信托法相关课题,独著《慈善信托的解释论与立法论》一书,合著《信托研究与年报分析2016》《信托研究与年报分析2017》《河南法治发展报告2018》。

目录
第1章  导论

1.1  问题的缘起

1.2  研究的对象

1.3  文献综述及研究现状

1.3.1  我国情事变更原则之基础研究

1.3.2  我国工程领域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之研究

1.3.3  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现状

1.4  立法及实务现状

1.4.1  我国情事变更原则立法及其在工程领域中之适用

1.4.2  德国工程法上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

1.4.3  我国台湾地区工程领域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

1.5  研究方法

1.5.1  案例的整理、评析、比较

1.5.2  比较法研究的方法

1.5.3  历史分析的方法

1.5.4  方法论的运用

第2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理论

2.1  概述

2.2  施工合同的基本特点

2.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方式

2.3.1  固定价格合同

2.3.2  可调价格合同

2.3.3  成本加酬金合同

2.3.4  价格方式与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2.4  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风险类型

2.4.1  我国的相关规定

2.4.2  FIDIC新红皮书的相关规定

2.4.3  《德国民法典》关于工程合同风险类型之规定

2.5  情事变更原则在施工合同中适用性的初步分析

2.5.1  概述

2.5.2  情事变更原则的现行法规定

2.5.3  工程领域中情事变更原则的特点

第3章  施工合同中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要件分析

3.1  时间点:施工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1.1  契约成立后

3.1.2  何谓工程合同履行完毕

3.1.3  履行完毕后情事变更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3.1.4  情事变更与履行迟延

3.2  客观情事发生重大变化

3.2.1  客观情事为何物

3.2.2  大交易基础与小交易基础

3.2.3  案例类型

3.2.4  工程领域的通常事变与情事变更

3.2.5  施工合同中“主观情事”变更的处理

3.3  施工合同中情事变更之不可预见性分析

3.3.1  可否预见与可否承受

3.3.2  预见之判断标准

3.3.3  可否约定排除

3.4  继续履行对合同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4.1  概述

3.4.2  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3.4.3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4.4  法定或约定的风险分配对不可期待性的排除

3.5  不可归责的要件分析

3.5.1  是否必须不可归责

3.5.2  理论分析

3.5.3  笔者的思考

3.6  施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影响

3.6.1  概述

3.6.2  现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3.6.3  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属于格式合同

3.6.4  施工合同中的典型格式条款——概括性放弃权利条款

3.6.5  施工合同中的典型格式条款——物价调整条款

3.6.6  施工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协助义务违反承包人不得要求赔偿(补偿)

第4章  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工期迟延时请求展延工期

4.1  基于情事变更原则请求展延工期

4.1.1  概述

4.1.2  FIDIC和VOB/B关于工期展延之规范

4.1.3  工期迟延之实务运作

4.1.4  工程延误之类型——以能否归责于承包人为标准

4.2  承包人可提出展延工期之主要事由

4.2.1  异常天候

4.2.2  无法取得工地

4.2.3  界面冲突

4.2.4  异常工地状况

4.3  工期迟延的法律效力——以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为分析核心

4.3.1  承包人的救济程序

4.3.2  工期迟延原因之类型化

4.3.3  工期迟延时之费用损失

4.3.4  可归责于承包人之工期迟延——承包方之违约责任

4.3.5  不可归责于承包方之工期迟延——承包方得请求展延工期

4.3.6  可归责于发包方之工期迟延——发包方之违约责任

4.3.7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工期迟延——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第5章  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物价波动等情形请求费用补偿

5.1  物价波动

5.1.1  概述

5.1.2  契约未约定物价调整条款时,得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5.1.3  约定不办理物价调整能否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5.1.4  承包人可否进一步主张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请求追加物调款

5.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0201)关于价格调整的规定

5.1.6  价格异常波动场合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可能

5.1.7  价格异常波动场合格式条款能否排除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

5.1.8  价格异常波动的判断标准

5.1.9  《招标投标法》第46条与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及《民法

典》第533条之关联

5.2  业主指示赶工

5.2.1  赶工之发生原因

5.2.2  拟制赶工

5.2.3  实务判决

5.2.4  赶工之争议问题

5.2.5  赶工奖金

5.2.6  类型化分析

5.3  工地取得障碍

5.3.1  概述

5.3.2  协力义务之性质

5.3.3  可归责于发包入之工地取得障碍

5.3.4  不可归责于发包人之工地取得障碍——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可能

5.4  异常工地状况

5.4.1  概述

5.4.2  司法实务之立场

5.4.3  发包人之地质勘查义务

5.4.4  地质状况异常

内容摘要
本书以情事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性为研究对象。全书主要围绕以下六个问题展开: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及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之必要性。第二,施工合同中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要件分析,结合施工合同的特点探讨情事变更原则适用时需要考量的因素。第三,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具体化,即通过类型化的方式确立施工合同中可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主要案型。第四,通过比较法研究方法,具体研究中国、德国等在现行法、司法实践以及学说中关于这一问题的现状,在比较分析法中追求真知。第五,通过海峡两岸大量的案例分析研判,从司法裁判中寻找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于施工合同的基本规律,归纳主要的争点,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方案。第六,详细论证施工合同中情事变更原则与其他合同履行障碍之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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