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会规则研究/厦门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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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晓如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1550366
出版时间2014-05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32元
货号2943887
上书时间2024-07-02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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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江西新干人。法学博士,云南中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大学毕业后曾在农村中学任教,对基层执法问题颇感兴趣,开始自学法律。于2001年考入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习。从而走上法律学习和研究的道路,并于2012年获厦门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13年9月起作为访问学者在云南师范大学禁毒法名师工作室进行访学研究。曾主持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药产学研知识产权分配机制研究”和云南教育厅科研课题。药品注册程序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参与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十余项。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其中核心期刊4篇,并有1篇论文获得省级三等奖。
目录
导论
一、写作背景
二、写作意义
三、题目界定与研究范围
第一章 公司机会规则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公司机会规则的概念
一、公司机会规则的基本含义
二、公司机会规则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二节 公司机会规则的法理基础
一、公司机会的权利性质
二、公司机会规则的忠实义务基础
第三节 公司机会规则的经济学基础
一、公司机会规则的起因:代理成本
二、公司机会规则的必要性:减少代理成本
三、公司机会规则的制度设计:社会成本最小化
第二章 公司机会规则的规范主体
第一节 公司机会规则的义务主体
一、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控制股东
第二节 公司机会规则的权利主体
一、公司
二、适用公司机会规则的组织类型
三、债权人
第三节 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规范主体构建
一、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义务主体实证分析
二、我国公司机会规则义务主体规范的完善
三、我国公司机会规则权利主体规范的完善
第三章 篡夺公司机会行为的判断标准
第一节 美国篡夺公司机会行为的判断标准及其评析
一、利益或预期标准(InterestorExpectancyTest)
二、经营范围标准(LineofBIasinessTest)
三、公平标准(FairnessTest)
四、两步分析标准(TWO—StepAnalysis)
五、《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的事前披露标准
六、评析
第二节 英国篡夺公司机会行为的判断标准及其评析
一、利益冲突标准
二、成熟商业机会标准
三、评析
第三节 我国篡夺公司机会行为的判断标准分析
一、我国篡夺公司机会行为的判断标准实证分析
二、我国篡夺公司机会行为的判断标准构建
第四章 篡夺公司机会的抗辩事由
第一节 公司无能力抗辩
一、财务无能力
二、法律上无能力
三、第三方拒绝与公司交易
第二节 披露与批准抗辩:安全港规则
一、安全港规则概述
二、披露规则
三、批准规则
第三节 篡夺公司机会的抗辩事由探讨
一、关于无能力抗辩
二、关于公司批准抗辩
第五章 篡夺公司机会的法律救济
第一节 拟制信托(ConstructiveTrust)
一、拟制信托作为救济方式的法理依据
二、拟制信托的制度优势
三、适用拟制信托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损害赔偿
一、公司机会规则适用损害赔偿救济的法理
二、公司机会规则损害赔偿救济的性质
第三节 篡夺公司机会的法律救济
一、我国公司归入权制度的完善
二、归入权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在现今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商业机会的竞争显得尤为重要。公司不仅要面对外部市场上竞争者对商业机会的争夺,更要防止公司内部经营者篡夺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如果公司经营者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的商业机会篡为自用,公司的发展便无从谈起,更不用说在市
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因此,英美法院发展出公司机会规则,用以限制公司经营者篡夺公司的商业机会。我国《公司法》也于2005年引进了这一规则。公司机会规则虽然较易表述,但是在实务操作上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困扰着法院。例如,应如何认定公司机会、公司经营者何时方可利用该机会,等等。因此,进一步厘清这些问题就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
谢晓如编写的《公司机会规则研究》分为导论、
正文和结论等三部分。其中正文共分为五章,分别对公司机会规则的理论基础、规范主体、行为认定、抗辩事由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较为深入的讨论。
第一章阐述了公司机会规则的法理基础和经济学基础。公司机会规则由英美法院多年的判例法累积发展而来,与竞业禁止规则、商业判断规则等在规范范围方面存在差异,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公司机会受法律保护并不是因其具有传统民法上的财产和权利属性,而是因为公司经营者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公司相对于经营者而言对机会拥有特殊权利。
此外,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公司机会规则对减少代理成本、提高整体经济效率有重要作用。
第二章对公司机会规则的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进行分析。在义务主体方面,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传统义务主体理应受公司机会规则的约束,只不过在实践上应注意合理认定其身份。此外,独立董事、控制股东和监事也可适用公司机会规则,但是,基于他们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限,承担的义务范围和程度要低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权利主体方面,公司作为当然的权利主体受到公司机会规则保护,但人合性公司与资合性公司应适用宽严不同的规则。而股东个体和债权人则不能主张公司机会规则的保护。
第三章主要讨论公司机会规则的行为规范。美国主要采用认定公司机会的方式来确定经营者是否存在篡夺公司机会的行为,进而发展出一系列认定公司机会的标准,包括利益或预期标准、经营范围标准、公平标准、两步分析标准以及美国法学会在《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中提出的事前披露标准。
而英国则采用传统的利益冲突方法,通过判断经营者利用机会是否会与公司产生利益冲突,来确定他们是否存在篡夺公司机会的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应参考美国法认定公司机会的标准,确定公司经营者是否存在篡夺公司机会的行为。
第四章考察了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篡夺公司机会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无能力抗辩和公司批准抗辩两个方面。其中,无能力抗辩可细分为财务无能力、法律上无能力和第三方拒绝与公司交易等。为了防止公司经营者隐瞒事实和不尽最大努力等道德风险,原则上不应支持无能力抗辩。公司经营者只有向公司披露并获得公司批准同意其利用机会,才能获得免责。这就需要从实体和程序上构建披露和批准的规范,比如披露的范围和程度、批准的适格机关、参与批准的成员的独立性等。
第五章为篡夺公司机会的法律救济。在英美法中,篡夺公司机会的法律救济方式以拟制信托、损害赔偿为主。带有浓重衡平法色彩的拟制信托对于限制公司经营者篡夺公司机会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
然而,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主要以大陆法上的公司归人权作为篡夺公司机会的法律救济。
我国立法应进一步改进归人权制度,以便归人权与损
害赔偿两种救济措施在适用时相互配合,达到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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