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经济史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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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史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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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荫麟

出版社东方出版中心

ISBN9787547320501

出版时间2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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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98元

货号32035085

上书时间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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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张荫麟(1905-1942),著名学者、历史学家。1929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同时考取“庚子赔款奖学金”赴美国斯坦福大学,1934年获得博士学位。回国任清华大学历史系专任讲师。后在西南联大任教。代表作《中国史纲》》,广受大众及史家赞誉。
其治学规模宏远,约博双精,和梁启超一起被誉为“20世纪中国新史学的两个开山大匠”。

目录
周代的封建社会1
《春秋》“初税亩”释义37
《孟子》所述古田制释义39
中国古铜镜杂记44
纪元后二世纪间我国第一位大科学家——张衡55
《九章》及两汉之数学69
中国印刷术发明述略82

北宋的土地分配与社会骚动93
北宋的外患与变法126
北宋关于家庭制度之法令152
宋代南北社会之差异155
南宋初年的均富思想169
南宋之军队175
南宋末年的民生与财政180

师儒与商贾187
洪亮吉及其人口论189
甲午战前中国之海军196
民生主义与中国的农民209

梁漱溟先生的乡治论213
土地法的修正和民生的改善227
评冀朝鼎《中国历史中的经济要区》231
与陈寅恪论《汉朝儒生行》书235
致傅斯年(七通)236
致李埏(七通)240

           附录一  张荫麟先生传略247
           附录二  张荫麟先生生平及其对史学的贡献277
           附录三  张荫麟先生著作系年目录280

内容摘要
本书系现代中国经济史学开创者之一、史学家张荫麟先生的经济史文集。分四辑,收录其《南宋末年的民生与财政》《洪亮吉及其人口论》《中国古铜镜杂记》《中国印刷术发明述略》等经济史学论文20余篇,可见“天才史学家”透彻又睿永的思想,深邃敏锐的识见和渊博厚实的学问。附录《张荫麟先生传略》

精彩内容
《孟子》所述古田制释义(一)《孟子》“滕文公问为国”一章中论述田制的一段,语甚迷离,与书中滂沛的辞令殊不类,疑有夺句错简。近考周代封建社会史,越读此章越发生问题。
第一,是段开首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不管“贡”“助”“彻”的意义如何,这里明说周人的田制是“彻”而非“助”,但不一会却说:“《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唯‘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这又明说周人的田制是“助”而不是“彻”(彻不能有公田)。于此我们有两个可能的说法:甲、 孟子头脑糊涂,在几行之内自相矛盾;乙、 孟子本意以为周代曾同时并行“彻”制和“助”制,或曾先行“助”制,继改“彻”制,却没有把话说清楚。这两个设想都不好接受。头一个设想和孟子的智力不类。至于第二个设想,孟子既然没把话说清楚,我们怎好判断他的原意?而且孟子是这样不会说话的人么?
解释这个困难的钥乃在本章中“请野九一而助”的话和另一章(《孟子·梁惠王下》第五章)中“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的话。显然所谓“虽周亦助”是指克殷以前的周,文王治岐时的周;而“周人百亩而彻”承殷人而言,则指克殷以后的周。如此则本段文义毫无格扞矣。
此文之解释若对,则近人以为孟子认为“九一而助”的井田法是周代的制度,而引经据传去反驳他的,简直是无的放矢;而另一方面,用孟子这段话去证明周代实行过井田法的更是谬中之大谬了。
第二,本段中“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的规定,与下文所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百家各私百亩,同养公田”的制度有什么关系?如没关系,它在本段所描写的田制中的地位是怎样?后世读此段的人,自韩婴、何休以下,多不得其解,误认此“请野九一而助……”以下一节为叙述史事,并且误把“余夫”混入井田制里去。韩婴认为:“古者八家而井田……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何休认为:“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分之,一夫一妇授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多于五口名曰余夫,余夫以率授田二十五亩。”其实,“请野九一而助……”只是提出一种办法,而不是陈述历史(虽然所提出的办法被认为有历史的根据)。“请”之云者,正明此意。孟子此处所提出的是“彻”与“助”的混合制,故曰“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什一使自赋”即是“彻”制。“国中”是指国都附近的地方,“野”是指边鄙的地方。“彻”与“助”各是孟子所认为历史事实的,但它们的结合却是孟子的创议。下文叙井田制的一节是承“野九一而助”言,而解释之。故叙述完了,跟着说“所以别野人”也。中间关于“圭田”“余夫”的规定,则是承“国中什一使自赋”言而解释之。否则何以“野九一而助”的办法有了下文,而“国中什一使自赋”的办法却没有下文?依说话的层次,叙“圭田”“余夫”的一节应在叙井田的一节之后,今本殆有错简,又脱去若干字,遂不可解。但无论如何,“余夫”的规定决不能混入“一夫一妇受田百亩”的井田制里去。孟子明云:“百亩之田勿夺其时,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孟子·梁惠王下》第七章)就平均言,八口尽可包括一家的老幼,而安用更有“余夫”?而安得更有“多于五口”的“余夫”?兹将上面所涉及今本《孟子》一段的原文和现在所拟的订正并列于后,以供参考。
原文: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拟正: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百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中缺)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
没有本子的依据而颠倒古文,宜与程朱之擅改《大学》同讥,但我相信知言的人当不以此为迕的。
(二)明乎所谓“什一使自赋”是述“彻”制,则孟子所谓“贡”“助”和“彻”的意义更无翳碍。兹略为疏释如下:1. “贡”的意义本无问题。孟子引龙子的话道:“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这样:于每一区(分区的单位不可知),农田几年间的收成,求得一年的收成的平均数,然后于这平均数中取百分之若干(依下文“其实皆什一也”的话,则是取百分之十),以为每年的税额,不管各年实际的收成多少。因此丰年则嫌征收的太少,歉岁则嫌征收的太多。
2. “彻”制就是要补救“乐岁寡取,凶年取盈”的弊病的。以前解经的人因《论语》有“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的话,因以为“彻”制的要素在于什一而税。但依孟子所说,“贡”“彻”“助”皆可以“什一”,则此点绝非“彻”制的要素可知。在“什一使自赋”的一句里,我们要特别注意“使自赋”三字。这就是说,让农夫每年于实际的收成中,取其十分之一以供税,而不是由公家规定年年一律的税额,如“贡”的办法。孟子所谓“周人百亩而彻”,是说周人行一夫授田百亩制而用“彻”法征税。孟子所提议在“国中”实行的是一夫授田五十亩,其家中的余夫二十五亩,而用彻法征税。
3. “助”的意义,我们若不把“圭田”“余夫”的一节羼入,也无甚问题。如孟子所说,“助”制的要素是有所谓公田和私田的分别。至于公田和私田的比率却没有一定。公田和私田的分配也不必成“井”字式。井田制只是助制的一种,助制不一定即是井田制。孟子所提倡而认为周文王曾实行过的是“九一而助”,他认为殷人所实行的是“七十而助”,比率显然不同。“七十”大约是说一夫授田七十亩,但若干人合耕若干公田则没有提到。
上面只释《孟子》所述和所提出的田制的意义,至于他所述与历史事实符合与否,另是一问题。
(原载《大公报·史地周刊》第42期,193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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