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代中国婚姻家庭法价值取向的审视与建构--以我国夫妻财产制和离婚救济制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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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婚姻家庭法价值取向的审视与建构--以我国夫妻财产制和离婚救济制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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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雷春红

出版社浙江大学

ISBN9787308157353

出版时间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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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48元

货号3606310

上书时间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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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雷春红,广西南宁人,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法学教师,剐教授,厦门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民法总论、物权法等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并在浙江省之江律师事务所任兼职律师。著有专著《婚姻家庭法的地位研究》一部,在《私法研究》、《学术论坛》、《北方法学》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完成五项省部级课题和厅级课题。

目录
绪论
    一、法的价值与法的价值取向的含义
    二、立法价值取向与司法价值取向
    三、婚姻家庭法的价值与价值取向
    四、研究的意义与内容
    五、研究方法
第一章  两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和离婚救济制度规定的价值取向
  第一节  1950年《婚姻法》侧重维护社会利益
    一、确定法定夫妻财产制采一般共同制
    二、承认妻子家务劳动的价值
    三、离婚时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
    四、离婚后男方负担较重的责任
    五、规定离婚后生活帮助义务
  第二节  1980年《婚姻法》维护社会利益并开始关注个人利益
    一、1980年《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与离婚救济制度的规定
    二、1980年《婚姻法》价值取向的成因
    三、离婚时房产权益分配的规定与评析
第二章  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与离婚救济制度的缺失
  第一节  《婚姻法》(修正案)力求平衡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
    一、夫妻财产制的修改、完善和设立
    二、离婚救济制度的修改、完善和设立
  第二节  《婚姻法解释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出现价值取向的“偏离”
    一、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归属
    二、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归属和利益分配
    三、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
    四、夫妻间赠与的效力与撤销
  第三节  《婚姻法解释三》夫妻财产制规定价值取向“偏离”的成因
    一、市场经济功利取向冲击婚姻伦理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局限
    三、没有建立独立的家事审判机制
    四、缺乏社会性别视角
    五、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但未理顺与《物权法》、《合同法》的关系
    六、忽视婚姻家庭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
  第四节  现行离婚救济制度的救济力度过低
    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适用条件过于严格
    二、离婚时一方获得经济帮助相当有限
    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
第三章  当代中国婚姻家庭法价值取向的建构及其依据
  第一节  我国夫妻财产制若干问题的社会调查及其启示
    一、问卷调查及其启示
    二、访谈情况及其启示
  第二节  建构我国婚姻家庭法价值取向的家庭社会学依据
    一、我国婚姻家庭价值观的变迁与形成
    二、我国家庭功能的变迁、调整与提升
  第三节  婚姻各项利益的冲突与法律的应有作为
    一、婚姻利益的内容
    二、婚姻中各项利益的冲突
    三、法律对保障和平衡婚姻各项利益的应有作为
第四章  当代我国婚姻家庭法价值取向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构想
  第一节  规定独立的婚姻家庭财产法律制度
    一、因夫妻财产制引起的财产权转移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根据是否有投入,确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归属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应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四、夫妻间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第二节  完善现行离婚救济制度
    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完善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  保障离婚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法律规定的缺陷与完善
    一、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第四节  建立类型化的婚姻家庭判例制度
    一、细化婚姻家庭法律规定,加强立法解释
    二、建立司法解释的监督机制
    三、构建类型化的婚姻家庭判例制度
  第五节  构建我国独立的家事诉讼模式
    一、主要国家(地区)设立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的借鉴
    二、我国构建独立家事诉讼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我国独立家事诉讼模式的构建
附录:婚姻家庭价值观问卷调查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索引
后记

内容摘要
 雷春红著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法价值取向的审视与建构--以我国夫妻财产制和离婚救济制度为例》论证确立我国当代婚姻家庭法价值取向的基础和依据是我国现今广大民众的婚姻家庭价值观念,而不仅是从法律原理、法律规定的角度进行论证,为了获得第一手资料,实证调研是重要的研究方法。
(1)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各地区不同年龄阶段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对我国传统家庭伦理、
婚嫁习俗的认识和看法,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和离婚救济制度的评价,以及对完善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的期望。
(2)采用访谈的形式,访谈的对象是基层法院法官和妇联干部。了解基层法院法官在处理家事纠纷案件时遇到的法律适用上的难题,以及妇联干部在开
展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中的困境,收集他们对确立我国婚姻家庭法价值取向以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3)调取基层法院一个年度离婚案件的生效判决书,了解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为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提供实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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