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重整制度的比较研究--英美视野与中国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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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的比较研究--英美视野与中国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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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齐砺杰

出版社中国社科

ISBN9787516184554

出版时间2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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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76元

货号3588882

上书时间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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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齐砺杰,1976年生。英国曼彻斯特大学硕士、博士,师从英国公司法及破产法专家GerardMcCormack和DavidMilman教授。现为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主要研究破产法、公司法、金融法和法理经济学。在InternationalInsolvencyReview、TheCompanyLawyer和InsolvencyIntelligence等国际著名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主持、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4项。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全书主旨
    一  清算和重整的区别
    二  国际协调的努力和本书的研究目的
  第二节  结构与方法
    一  本书结构
    二  研究方法
第二章  公司破产重整法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英美两国公司破产重整法的主要特征和目标
    一  英国破产拯救体系
    二  美国《破产法》第11章
    三  制度差异
    四  不同的倾向性
  第二节  “继续经营的价值”之谜
    一  企业财务困境(financial distress)和经济困境(economic distress)的不同
    二  只有经济上有生存能力的公司才值得拯救,才是“继续经营的价值剩余”的真正源泉
  第三节  关于破产重整法目的的诸多理论及其分歧
    一  债权人协商理论
    二  破产重整意义的价值解说
    三  英国学者的处理方法
    四  破产选择和真实同意理论
    五  公司利益相关人(stakeholder)模式和破产重整的团队产品(team production)理论
    六  沃伦(warren)教授关于破产重整程序的研究及其探索“重整真相”的努力
  第四节  破产法的风险分摊(risk-sharing)功能(或者叫再分配效果)是破产法的应有目标之一吗?
第三章  英国的公司拯救程序
  第一节  英国的破产管理程序
    一  破产管理程序流程
    二  破产管理程序的法律特征
    三  实践中越来越多地把破产管理程序当作破产清算程序的替代品使用
  第二节  英国的公司自愿安排程序
    一  CVA 1986模式
    二  CVA的2003模式以及2000年《破产法》所带来的变化
    三  CVA与1985年《公司法》第425条规定的和解/偿债协议安排之异同
    四  CVA程序偏低的利用率及其原因
第四章  美国《破产法》第11章的重整程序
  第一节  第11章程序的特征
    一  债务人在位
    二  托管人、调查员和各类委员会
    三  重整计划
  第二节  困扰第11章程序的各种问题以及2005年BAPCPA通过前的种种改革建议
    一  关于“高管层不良动机”的假设以及破产重整的直接和间接成本问题
    二  对第11章重整程序的改革建议
    三  支持法庭监督的重整程序的一些证据
  第三节  2005年颁布的《防止滥用破产及消费者保护法案》与专门适用于小型公司的重整程序
第五章  英国、美国破产重整制度比较
  第一节  债务人在位vs.管理人在位
    一  分散持股公司中高管层行为的双重可能性
    二  集中持股的公司
    三  管理行为如何影响重整结果
  第二节  重整期间的继续融资
    一  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中的继续融资机制
    二  英国破产管理程序中继续融资的可能性
  第三节  私下重整和预装式重整的崛起
    一  私下重整如何可行?
    二  预装式的重整
    三  英国预装式的破产管理程序
    四  美国公司破产的“私下解决”现象
    五  英国的“伦敦方式”(the London Approach)
第六章  中国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行情况、问題及改进建议
  第一节  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案件的数量、真实情况及其原因
  第二节  重整案件的真实面目
    一  重整的主要适用者、受益者和受损者
    二  普通债权人权益与股东权益之间的博弈
  第三节  《破产法》条文之外的原因对重整制度的重大影响
    一  会计制度的原因导致“出局”债权人无法分享重整成功的收益
    二  中国股票市场的特殊机制问題及其对重整程序的影响
    三  地方政府的参与
    四  破产重整中的“管理人中心主义”真的可行吗?
  第四节  新投资人(重组方)
    一  新投资人在重整过程中的法律权利问题
    二  新投资人的出资问题
  第五节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在衔接方面的各种问题
  第六节  重整程序中的其他问题
    一  《破产法》第85条规定股东进行表决的条件为“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该如何理解?
    二  对《破产法》第87条该如何理解
    三  出资人组决议通过的标准:普通决议还是特别决议?
结论
英文缩写表
后记

内容摘要
 中国的破产重整制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颁布以来已实施近10年,所以有必要检讨其近10年的运行情况、问题,以及对某些疑问进行追根溯源,以期为未来的立法积累学理资源。
齐砺杰著的《破产重整制度的比较研究--英美视野与中国图景》围绕五个问题展开思考:(1)重整制度在今天是否还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2)为什
么根植于相同法律传统和社会经济条件的破产重整制度,其设计理念、旨趣、成形同其最终的实际运行却可能大相径庭,相去甚远?(3)这些理论和现实层
面的差异真的那么巨大吗?(4)在破产重整领域,哪些关键的设计元素是普世性的?(5)对于中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在过去的10年中,学到了什么,又欠缺了什么?
在系统梳理和比较了美国、英国、中国三个国家的破产重整体系之后,本书尝试为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初步的结论;并揭示,目前立法及司法中的“问题”,有些是纯粹中国特色的,有些原本就是在引进该制度时的一厢情愿与雾里看花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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