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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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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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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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6

版次4

装帧平装

上书时间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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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7-06
  • 版次 4
  • ISBN 9787509384411
  • 定价 45.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其他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528页
  • 字数 282千字
【内容简介】

  1、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wei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作者简介】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罪刑法定】

 

  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1本条规定的“我国领域”包括什么范围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3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如何管辖

 

  4如何理解犯罪地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

 

  5处刑较轻是指什么

 

  6刑法的溯及力适用于已决犯吗

 

  第二章犯罪

 

  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7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危害行为定罪有何影响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8如何区分间接故意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9如何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10行为人对吸食毒品而产生短暂神志异常后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

 

  11正当防卫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

 

  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

 

  12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

 

  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第三节共 同 犯 罪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主犯】

 

  13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和从犯

 

  第二十七条【从犯】

 

  第二十八条【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教唆犯】

 

  第四节单 位 犯 罪

 

  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14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

 

  15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6以单位犯罪的形式出现但不以单位犯罪来对待的情形有哪些

 

  17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

 

  18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处理

 

  第三章刑罚

 

  第一节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

 

  19被害人本人参与聚众斗殴受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能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禁业限制】

 

  第二节管制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20被管制人员违反禁止令的,如何处罚

 

  21对于被管制人员的社区矫正由谁来实施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22管制犯与缓刑犯、假释犯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有何不同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

 

  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拘役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

 

  第五节死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23现行的死刑核准权是由哪个机关行使的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24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能适用死刑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

 

  25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

 

  第五十一条【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第六节罚金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犯罪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

 

  第八节没 收 财 产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量刑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

 

  26如何区分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

 

  27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累犯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28构成累犯的条件是什么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29特别累犯的构成有什么条件

 

  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坦白】

 

  30哪些情况应属于“自动投案”

 

  31如何认定本条中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第六十八条【立功】

 

  32立功包括哪些情况

 

  33什么是重大立功

 

  34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发明创造能否按照重大立功表现作为对其漏罪审判时的量刑情节

 

  第四节数 罪 并 罚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35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应如何处理

 

  第五节缓刑

 

  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条件】

 

  36适用缓刑须具备哪些条件

 

  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

 

  37是否可以单独缩减缓刑考验期

 

  第七十四条【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38职务犯罪分子在哪些情形下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39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

 

  40减刑适用于哪些对象

 

  41减刑的条件有哪些

 

  42罪犯因漏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假释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

 

  43假释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第八十二条【假释的程序】

 

  第八十三条【假释的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4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如何处理

 

  45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有漏罪的,应如何处理

 

  第八节时效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五章其 他 规 定

 

  第九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46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重伤】

 

  第九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一百条【前科报告制度】

 

  47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被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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