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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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总成

4.2 1.3折 32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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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伟军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8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08-17-2-2

上书时间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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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葛伟军 著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5-08
  • 版次 1
  • ISBN 9787511878311
  • 定价 32.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06页
  • 字数 268千字
【内容简介】
本书由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法条和注释构成。
正文是该法的法条。重点是注释,即关联法规,这些法规涵盖了该领域全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指导性案例、法院批复等。
本书编写体例:
正文为每部法律的法条。
脚注为注释每个条款的文件。注释文件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
每个脚注中注释文件的编排顺序如下:
(1)总体顺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部门规章及部门规范性文件排列。
(2)在每一类相同性质的文件中,按照发布的时间顺序,从老到新排列。但是在排列时,考虑与所释条款的相关性、对条款解释的全面性等因素,按照重要在先的原则排列。
(3)用以注释的文件,按照注释内容,根据需要或摘录一部分,或省略一部分,或全文使用。
附录为用以注释的所有文件的名称汇编,按照其发布的时间顺序排列。
本书不仅适合法学院学生在学习法律时作为参考书,适合正在复习、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作为辅导用书,而且也有利于从事实务工作的律师、法官以及公司法务在面对法律问题时作为法条检索书。
【作者简介】
葛伟军,浙江宁海人。现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校法律顾问。社会兼职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等。研究方向为商法。
1993年到1997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0年到2001年就读于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到2005年受国家科技部委派、在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的资助下就读于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至2006年为专职律师,具有多年公司法和涉外法律实务经验。2010年1月至12月在上海市杨浦区信访办挂职锻炼,任职副主任。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获中美富布赖特研究学者项目的录取,在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访问。
曾经出版专著《公司资本制度和债权人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英国公司法要义》(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译著《英国信托法:成文法汇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英国2006年公司法(2012年修订译本)》(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以及编著《第一本法律漫画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并在法学核心期刊、境外期刊上发表论文若干。

张亦昆,河南郑州人。现为日本九州大学大学院法学府法学硕士研究生,专业为国际经济与贸易法。本科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后免试直升本校攻读法学硕士学位。在校期间表现优异,曾获得上海市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上海财经大学年度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并获得奖学金多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立法目的
第2条保险的定义
第3条适用范围
第4条合法原则
第5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6条专营原则
第7条强制境内保险原则
第8条分业经营原则
第9条保险业的监管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0条保险合同、投保人以及保险人的定义
第11条公平原则、自愿原则
第12条保险利益原则
第13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14条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15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第16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与不可抗辩条款
第17条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与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18条基本条款应载明的事项
第19条无效的格式条款
第20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及证明
第21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及例外
第22条协助理赔义务
第23条保险金的赔付义务与赔付程序
第24条保险人拒绝赔付的通知义务
第25条保险人的先行赔付义务
第26条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27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28条再保险的定义
第29条再保险合同的相对性
第30条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31条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及效力
第32条误告年龄的后果
第33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的禁止及例外
第34条订立普通死亡保险合同的限制及其保单流转
第35条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第36条缴付保险费的宽限期及逾期缴付的后果
第37条保险合同的复效及未复效的后果
第38条以诉讼方式请求人寿保险费的禁止
第39条受益人的指定
第40条受益人的顺序及份额
第41条受益人的变更
第42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情形
第43条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后果及受益权的丧失
第44条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一)被保险人自杀
第45条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二)被保险人犯罪
第46条人寿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禁止
第47条保单不丧失价值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48条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第49条转让保险标的的效力
第50条运输类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禁止
第51条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
第52条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第53条减收保险费的情形
第54条投保人的解除权及其效力
第55条定值与不定值保险以及超额与不足额保险的效力
第56条重复保险的定义及效力
第57条防止与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义务
第58条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的合同解除权
第59条保险标的的权利归属
第60条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
第61条被保险人追偿权的放弃与限制
第62条保险人代位权行使的禁止
第63条被保险人对代位权行使的协助
第64条查明及确定保险事故费用的承担
第65条责任保险的定义、赔付及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
第66条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67条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与批准
第68条设立条件
第69条注册资本
第70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需提交的材料
第71条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决定
第72条保险公司的筹建期间
第73条保险公司的开业申请与监管机构的决定
第74条分支机构的设立批准机关与责任承担
第75条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与所需材料
第76条分支机构设立申请的审查与决定
第77条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工商登记
第78条保险业经营许可证的失效
第79条设立分支机构与代表机构的批准机关
第80条外资保险机构之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限制
第81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任职条件及范围
第82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任职条件
第83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84条保险公司的变更事项及批准
第85条保险公司精算报告制度与合规报告制度的建立
第86条保险公司经营文件的报送与保证真实义务
第87条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文件的保管义务及保管期限
第88条保险公司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聘请与解聘
第89条保险公司的解散、解散清算及限制
第90条保险公司的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
第91条保险公司破产后的清偿顺序
第92条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
第93条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94条公司法的适用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95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96条再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
第97条保险保证金的提取
第98条责任准备金的提取
第99条公积金的提取
第100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使用及筹集
第101条最低偿付能力的保证
第102条自留保险费的限额
第103条最大赔偿责任及分保
第104条危险单位的计算
第105条依法办理再保险
第106条资金运用原则及形式
第107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及活动原则
第108条关联交易的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109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禁止
第110条重大事项的披露义务
第111条保险销售人员的任职条件
第112条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
第113条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合法使用义务
第114条保险条款与费率的拟订原则
第115条不正当竞争的禁止
第116条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从事保险业务时的禁止行为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117条保险代理人的定义
第118条保险经纪人的定义
第119条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
第120条公司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设立条件
第121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高管的任职积极条件
第122条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
第123条经营场所、账簿记载
第124条保证金的缴付与使用及职业责任保险
第125条个人保险代理的限制
第126条保险委托协议
第127条有权代理的效力及表见代理
第128条保险经纪人的赔偿责任
第129条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130条保险佣金的支付对象
第131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限制
第132条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变更条件
第133条相关条款的适用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134条保险业的监管机构、监管原则及目的
第135条保险业监管行政规章的制定
第136条特殊险种之条款与费率的监管原则及方式
第137条违法使用条款与费率的责任
第138条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建立
第139条可以针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的措施
第140条保险公司未依法运用资金的责任
第141条保险公司的整顿条件、整顿组的构成及整顿公告
第142条整顿组的日常业务监督权
第143条整顿组的业务停止权
第144条整顿结束
第145条接管保险公司的条件
第146条接管组的组成及接管办法
第147条延长接管期限
第148条接管终止及公告
第149条被整顿或被接管保险公司的重整或破产清算
第150条保险公司的撤销与清算
第151条强制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信息的权力
第152条保险公司股东关联交易的限制与责任
第153条约谈保险公司高管的权力
第154条对公司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措施的条件及措施类型
第155条监管机构的检查权与调查权
第156条被检查、调查单位或个人的协助义务
第157条监管机构人员的廉洁义务
第158条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与协助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159条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保险业务的责任
第160条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业务的责任
第161条超出审批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责任
第162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禁止行为的责任
第163条保险公司违法变更公司重要事项的责任
第164条违反本法规定承保的责任
第165条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新业务或吊销许可证的情形(一)
第166条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违反限制规定的责任
第167条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未分散职业风险或未设立专门账簿的责任
第168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变更组织形式的责任
第169条违法聘用保险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170条违法转让、出借、出租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责任
第171条未依法保管、报送、提供或披露重要文件、资料与信息的责任
第172条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新业务或吊销许可证的情形(二)
第173条保险从业人员因保险机构违法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174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从事保险业务的责任
第175条外国保险机构违法设立代表机构及其违法经营的责任
第176条从事保险诈骗活动的行政责任
第177条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178条阻碍行使保险监管权力的行政责任
第179条保险监管机构限制及禁止从事保险事业的权力
第180条监管人员违法监管的责任
第181条严重违法时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182条加入保险行业协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183条其他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对本法的适用
第184条海上保险活动对本法的适用
第185条涉外保险机构对本法的适用
第186条农业保险对本法的不适用以及强制保险对本法的适用
第187条本法的生效时间
《保险法一本通》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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