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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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09376966
出版时间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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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其他
定价35元
货号3629150
上书时间2024-12-26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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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职业病防治法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的颁布实施,对防治职业病、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配合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的学习、宣传,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原意和各项规定,保证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解读(第2版)》,供大家学习参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作方针、机制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 【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
第八条 【职业病防治技术政策措施】
第九条 【职业卫生监管体制】
第十条 【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职业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 【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一般义务】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 【特殊作业管理】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更新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布职业病防治情况、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防护】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第二十七条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 【提供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物品】
第三十条 【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一条 【转移作业】
第三十二条 【不得隐瞒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告知职业病危害】
第三十四条 【职业卫生培训】
第三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十六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保护】
第三十九条 【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第四十条 【工会组织权利】
第四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费用】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三条 【诊断机构的条件】
第四十四条 【诊断机构的选择】
第四十五条 【诊断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办法】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七条 【提交材料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不提供材料的后果】
第四十九条 【确认劳动关系】
第五十条 【职业病报告】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统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鉴定】
第五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第五十五条 【疑似职业病病人】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待遇】
第五十七条 【诊疗、康复费用和社会保障】
第五十八条 【民事赔偿权利】
第五十九条 【用人单位承担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
第六十条 【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救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三条 【监督检查措施】
第六十四条 【临时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 【执法程序】
第六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的义务】
第六十七条 【严格依法执法】
第六十八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资格认定和队伍建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七十条 【未存档检测评价结果、未采取防护措施等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未申报危害项目等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等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提供有害设备、材料等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未报告职业病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隐瞒有关危害情况等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的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责令停止作业和关闭】
第七十八条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责任】
第八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
第八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地方政府及其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定义】
第八十六条 【其他有关单位参照适用】
第八十七条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监管】
第八十八条 【实施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节录) (201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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