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一罚四】社会保险与就业的互动关系及作用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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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罚四】社会保险与就业的互动关系及作用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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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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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润泉著

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

ISBN9787509689622

出版时间2023-03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其他

开本24

定价88元

货号4343293

上书时间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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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汪润泉,经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南京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南京财经大学社会保障研究院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保障与劳动就业。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等课题。在《农业技术经济》《保险研究》等CSSCI期刊发表论文近20篇。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挑战杯获江苏省选拔赛一等奖,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获江苏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论文三等奖。担任《财经论丛》、《财贸研究》、Familay Relations等多家CSSCI、SSCI期刊审稿专家。



目录
本书聚焦于中国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与就业的互动关系, 结合企业与劳动者的行为决策逻辑, 从总量、结构、质量三个维度探讨社会保险缴费与降费对就业的影响效应, 以基金平衡为切入点, 考察就业形态与就业质量变化对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反馈作用。书中系统评估了高费率对企业雇佣决策、劳动者就业决策的影响效应及其作用路径, 从需求和供给两个层面评价了降费改革的就业效应, 同时阐明了就业形态新变化对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挑战以及就业高质量发展对社会保险制度良性运行的积极效应。

内容摘要

第一章研究背景、研究问题与分析框架

第一节研究背景

一、社会保险制度特点与政策新动向

20世纪80年代末,在改革开放与国有企业合同制改革等时代背景下,我国开启了社会保险制度变革。在经各地区的试点推行后,国发〔1997〕26号文件提出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期,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制度框架也逐步确立。在此阶段的改革中,我国借鉴俾斯麦社会保险模式引入了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原则,搭建起了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体系。

但由于我国采取“地方试点”的改革思路,地区间的发展水平差异也形塑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参数差异。在统一的框架下,各地区的具体制度设计并不一致,而是具有明显的“碎片化”特征(吕天阳等,2015;杨一心,2021)。其中,一个典型的表现是,各地区的社会保险缴费率存在较大差距。以2015年为例①,上海市的社会保险缴费率高达45.5%,居于全国之首,而最低的广东缴费率为35.05%,两地的缴费率差距超过了10个百分点。此外,地区间的费率结构也存在一定的差距,上海市企业与职工个人缴费率之比为3.3:1,也即企业承担的费率是个人费率的3.3倍,而费率比最低的广东为2.3:1。事实上,由于制度统筹层次较低,同一省份不同地级市间的社会保险费率设计也存在差异。

除了地区差异,我国社会保险费率设计的另一个特点是缴费标准较高。根据杨翠迎等(2018a)对世界主要国家社会保险缴费率的比较分析可知,我国职工社会保险缴费率居于全球前十位。过高的社会保险缴费率加重了企业成本,严重制约了企业发展乃至经济增长,尤其是《社会保险法》实施后,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负担进一步上升,丧失了原有的劳动力成本优势。

随着经济新常态的来临,我国经济增速放缓,企业营销环境恶化,为降低企业成本同时规范社会保险制度,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由此,社会保险费率进入全面调整期,截至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率共经历了五次降费改革。

从费率调整的过程来看,前四次为阶段性降费,第五次为综合性降费。2015年2月,人社部和财政部发文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缴费率由3%下调为2%,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由各地政府确定,此为第一次降费改革。同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10月1日起,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不超过1%调整为不超过0.5%。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了第三轮降费改革,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下调至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则阶段性调整为19%;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2%阶段性降至1.0%~1.5%,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0.5%。2017年的第四轮降费改革主要针对失业保险,根据人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通知,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市,可以将总费率降为1%。

与前四轮的降费改革不同,在第五轮降费中,国务院发布的《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在此轮的降费改革中,除了降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外,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也作出了新的规定,新方案要求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①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标准。社会保险降费有着“减轻企业负担”及“稳就业”的政簧意图,但就目前而言,降费改革的实际效果尚未得到充分的评估。

……



精彩内容

本书聚焦于中国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与就业的兵动关系,结合企业与劳动者的行为决策逻辑,从总量、结构、质量三个维度探讨社会保险缴费与降费对就业的影响效应,以基金平衡为切入点,考察就业形态与就业质量变化对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反馈作用。书中系统评估了高费率对企业雇佣决策、劳动者就业决策的影响效应及其作用路径,从需求和供给两个层面评价了降费改革的就业效应,同时阐明了就业形态新变化对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挑战以及就业高质量发展对社会保险制度良性运行的积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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