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一罚四】舆论监督与名誉权法律平衡研究(以媒体变革为视角)李延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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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一罚四】舆论监督与名誉权法律平衡研究(以媒体变革为视角)李延枫

全新正版书籍,假一罚四,可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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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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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延枫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22700700

出版时间2021-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31525211

上书时间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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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李延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总体国家安全观研究室副主任、副编审,目前从事智库研究编辑工作,兼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传媒法、网络信息法学。曾在《新闻与传播研究》《求是学刊》《北方法学》《河北法学》等权威或核心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并有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撰写的多篇研究报告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对策信息奖二等奖、三等奖。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舆论监督的概念、渊源与权利属性
  第一节  舆论监督的历史渊源及其概念界定
    一  舆论监督概念的演变
    二  舆论监督概念的梳理
  第二节  舆论监督的权利属性
    一  从权利要素构成看舆论监督的权利属性
    二  舆论监督的宪法权利属性
    三  舆论监督权的宪法渊源
    四  我国舆论监督宪法保障的独特性
第二章  舆论监督的理论基础:从新闻自由到网络公共领域
  第一节  传统舆论监督理论基础:新闻自由
    一  新闻自由的概念
    二  舆论监督视角下新闻自由的功能
    三  新闻自由具有法律限度
    四  解决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冲突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网络舆论监督理论借鉴:网络公共领域
    一  传统公共领域理论的主要内容
    二  有关网络公共领域的学界观点
    三  网络公共领域理论对我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第三章  舆论监督视角下的名誉权
  第一节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范围
    一  国家机关的范围
    二  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
  第二节  国家机关不应享有民法上的名誉权
    一  我国对国家机关名誉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其特点
    二  一些国家对国家机关名誉法律保护的特点及其界限
    三  运用综合法律手段维护国家机关的“名誉”与权威
  第三节  公职人员名誉权的特殊性
    一  公职人员名誉权的双重内涵
    二  公职人员名誉权保护的观念演变
第四章  网络媒体条件下公众人物理论的转型:从身份到公共利益
  第一节  传统公众人物理论的司法适用及困境
    一  公众人物理论的起源及其主要内容
    二  公众人物理论在不同国家的发展
    三  围绕公众人物理论和真实恶意原则的学术争论
  第二节  网络条件下公共言论特殊保护路径的融合
    一  传统公众人物理论在网络媒体条件下的省思
    二  美国对公众人物理论的反思
    三  英国2013年诽谤法改革确立公共言论的公共利益抗辩
    四  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公共利益言论的法律调整
第五章  舆论监督与名誉权法律冲突的民法调整
  第一节  传统媒体时代名誉权法律冲突的民法调整
    一  民事诽谤的一般法律规则
    二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法律冲突的特殊性
    三  “第三人效力”理论与新闻自由和名誉权法律冲突
    四  “国家行为”理论与新闻自由和名誉权法律冲突
  第二节  媒体变革带来的新问题新挑哉
    一  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舆论监督的区别和联系
    二  网络舆论监督视角下名誉权法律冲突的特点

内容摘要
本书着重从媒体发展变革的视角,研究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保护的对立统一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舆论监督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创新。在理论层面从三个视角切入:对舆论监督概念的重新辨析;网络公共领域理论可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一定理论支撑;传统公众人物理论在网络条件下的适用性面临极大挑战,公共言论的两种特殊保护进路基于新的传播手段和传播模式开始融合。在实践层面,分别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个部门法角度探析传统媒体时代向网络媒体时代转型过程中,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保护在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出现的法律失衡问题,并在系统
梳理我国近年来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寻求构建网络条件下实现舆论监督与名誉权保护法律平衡的中国特色法律机制。

精彩内容

本书着重从媒体发展变革的视角,研究舆论监督与国家公职人员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舆论监督的理论发展与创新问题。鉴于我国在传统舆论监督发展不足的前提下,直接进入网络舆论监督时代,舆论监督与公职人员名誉权的法律冲突更为复杂。为在网络条件下实现舆论监督与公职人员名誉权冲突的新平衡,要寻求在新的时空背景下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机制。一是在民法上,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名誉权诉讼的公共利益规则。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将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相结合,确定公共利益的具体事项。明确具体适用规则,确立真实抗辩事由,采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归责原则,减轻公民和媒体的举证责任。二是在行政法上,对网络平台的内容治理权进行行政法规制是解决网络舆论监督与公职人员名誉权冲突的关键所在。三是在刑法上,提高涉公职人员诽谤罪的入罪门槛。取消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程序,坚持“告诉才理”原则,为司法公权介入刑事诽谤案件设置实体和程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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