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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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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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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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金根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02315

出版时间2022-03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99元

货号29393821

上书时间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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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功能不同,但本质上并无分别,都是遵循独立性原则与严格相符原则,两者实际运作过程也相同。 本文就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既包括商业信用证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也包括备用信用证下不当拒付的损害赔偿。

担保基础合同履行的独立担保工具,除了备用信用证外,还有独立保函。据学者研究,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本质上只是名称差异,而实质并无不同。 本文研究范围上也包括独立保函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但鉴于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实际运作上仍有很大差异,在备用信用证中存在的被指定人、保兑人、转开证人等等角色,在独立保函中都不存在。从行文便捷角度出发,除在必要范围内,本文行文措辞上以信用证为主。

然而,基于语言能力限制,本文不会涉及大陆法系国家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问题。而且本文也并未探讨英联邦国家有关问题。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材料与精力限制;另一方面,基于笔者初步研究,美国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演变史更为曲折,对我们深入理解信用证以及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更为有价值。 

另外,一旦开证人不当拒付,不仅受益人得追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申请人也可追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然申请人追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并非信用证,而是其与开证人之间的申请协议。 基于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显然独立于申请协议。 因此,本文所研究的,自然也就仅限于信用证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而不涉及申请协议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问题。 

总而言之,本文基于中美比较的视角,重点研究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问题,兼及独立保函不当拒付损害赔偿。



商品简介

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功能不同,但本质上并无分别,都是遵循独立性原则与严格相符原则,两者实际运作过程也相同。 本文就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既包括商业信用证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也包括备用信用证下不当拒付的损害赔偿。

 

担保基础合同履行的独立担保工具,除了备用信用证外,还有独立保函。据学者研究,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本质上只是名称差异,而实质并无不同。 本文研究范围上也包括独立保函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但鉴于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实际运作上仍有很大差异,在备用信用证中存在的被指定人、保兑人、转开证人等等角色,在独立保函中都不存在。从行文便捷角度出发,除在必要范围内,本文行文措辞上以信用证为主。

 

然而,基于语言能力限制,本文不会涉及大陆法系国家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问题。而且本文也并未探讨英联邦国家有关问题。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材料与精力限制;另一方面,基于笔者初步研究,美国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演变史更为曲折,对我们深入理解信用证以及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更为有价值。 

 

另外,一旦开证人不当拒付,不仅受益人得追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申请人也可追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然申请人追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并非信用证,而是其与开证人之间的申请协议。 基于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显然独立于申请协议。 因此,本文所研究的,自然也就仅限于信用证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而不涉及申请协议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问题。 

 

总而言之,本文基于中美比较的视角,重点研究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问题,兼及独立保函不当拒付损害赔偿。



 
 
 
 

内容摘要

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功能不同,但本质上并无分别,都是遵循独立性原则与严格相符原则,两者实际运作过程也相同。 本文就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既包括商业信用证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也包括备用信用证下不当拒付的损害赔偿。


担保基础合同履行的独立担保工具,除了备用信用证外,还有独立保函。据学者研究,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本质上只是名称差异,而实质并无不同。 本文研究范围上也包括独立保函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但鉴于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实际运作上仍有很大差异,在备用信用证中存在的被指定人、保兑人、转开证人等等角色,在独立保函中都不存在。从行文便捷角度出发,除在必要范围内,本文行文措辞上以信用证为主。


然而,基于语言能力限制,本文不会涉及大陆法系国家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问题。而且本文也并未探讨英联邦国家有关问题。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材料与精力限制;另一方面,基于笔者初步研究,美国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演变史更为曲折,对我们深入理解信用证以及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更为有价值。 


另外,一旦开证人不当拒付,不仅受益人得追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申请人也可追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然申请人追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并非信用证,而是其与开证人之间的申请协议。 基于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显然独立于申请协议。 因此,本文所研究的,自然也就仅限于信用证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而不涉及申请协议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问题。 


总而言之,本文基于中美比较的视角,重点研究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问题,兼及独立保函不当拒付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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