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电信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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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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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续俊旗、[德]豪茨纳格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8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SZ4-36
上书时间2024-12-24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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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续俊旗、[德]豪茨纳格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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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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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08-08
-
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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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3685170
-
定价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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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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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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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张
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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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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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248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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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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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电信法比较研究》选取了中国电信法起草中的四个关键问题:监管体制、网络融合、市场准入、普遍服务,并就这四个主要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主要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述结构也基本一致:首先,分别描述中国和欧盟相关成员国在相关专题上的现状;其次,分析中国与欧盟在上述专题上的差异及差距,并分析其基础性原因。最后,提出中国在有关专题领域的立法建议。
在监管机构部分,提出如下观点:中国电信监管机构应当尽可能淡化政府机构性质,以进一步提高其独立性;应积极推进广电和电信监管机构的融合,建立融合的监管体制;并加强与竞争管理机构以及内容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应当借助于电信监管体制的深化,探索经费渠道的多元化,特别是研究监管收费和电信资源收费及其专款专用制度;应当进一步明确电信监管机构在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并配置相应的监管手段;要通过电信立法,增强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应加快改进争议解决程序,实现定分止争的快速解决。
在网络融合部分,认为:为推进网络融合,首先要完善法律规范,抓紧出台《电信法》及其他适应融合性业务发展的法律法规,推动中国网络融合进程;其次,要改革中国、ICT领域的监管体制,择机成立融合性的网络监管机构;再次,要以市场为先导,培育多元利益主体,提升竞争活力;最后,要选择适宜道路,降低市场风险。《中欧电信法比较研究》认为,中国市场迈向融合的道路并非一条,政府部门应当扮演引领者、指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让各类企业在网络融合中发挥主力作用。
在市场准入部分,总体结论是,应顺应电信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趋势,依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逐步放松市场准人,更多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具体政策建议是:在电信业务分类上,修改《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增加融合性业务;在电信业务许可制度上,简化许可条件,改革许可制度;逐步向国内非公资本和外资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市场;规定基础运营商开放网络,提供接人的义务等。
在普遍服务部分,认为,首先,通过立法尤其是电信法的起草,明确普遍服务的目标、原则、义务范围、普遍服务义务承担者的产生方式、融资和补偿机制等;其次,普遍服务的服务范围应该惠及更多的弱势人群,包括城市的弱势人群以及残疾人,并且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应逐步推广和普及宽带业务;再次,要确立以成本为基础的普遍服务融资机制,选择适当时机出台普遍服务基金,并考虑将公共基金作为普遍服务融资的方式;然后,普遍服务义务分配机制应进一步市场化,在普遍服务的提供上加快引入竞争机制;最后,要定期对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依据,对普遍服务的政策进行调整和修订。
- 【作者简介】
-
续俊旗,法学博士,高级职称,北京通信法制研究会副秘书长,现任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辽通信政策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
- 【目录】
-
前言
内容简介
第一部分:电信监管机构
结构与摘要
1.中国的电信监管体制
1.1中国电信监管体制的沿革
1.2中国电信监管体制现状
2.欧盟成员国的电信监管机构
2.1欧盟关于国家监管机构的指令
2.2德、英、法三国电信监管机构概况
3.中国与欧盟三国电信监管机构比较研究
3.1电信监管机构自身比较分析
3.2电信监管机构职责比较分析
4.完善中国电信监管体制的相关政策建议
第二部分:网络融合
结构与摘要
1.网络融合在中国的进展
1.1影响网络融合的关键因素
1.2驱动网络融合的三种力量
1.3各类市场主体应对融合趋势
1.4加速融合进程面临较多障碍
1.5小结:整合资源、培育市场的初级阶段
2.欧盟国家网络融合的进展
2.1总体进展
2.2典型国家的市场实践
2.3迎接融合挑战的新管制形态
2.4小结:市场成长与制度变革互动的新阶段
3.中国与欧盟网络融合比较分析
3.1网络融合的市场状况比较
3.2网络融合的法律制度比较
3.3融合的路径差异体现市场特征
3.4管制模式持续演进可资借鉴
4.结论与建议
4.1完善法律规范,推动融合进程
4.2改革管制模式,释放政策动力
4.3培育多元利益主体,提升竞争活力
4.4选择适宜道路,降低市场风险
第三部分:电信市场准入
结构与摘要
1.中国电信业市场准入政策的历史和现状
1.1中国电信业市场准入的法律与政策变迁
1.2中国电信市场准入政策现状与问题
2.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案例研究
2.1从许可证制度到一般授权
2.2对外资的规定
2.3应用特定部门市场规制的前提条件
2.4转售——德国的案例
2.5结论
3.中国与欧盟电信市场准入政策的比较研究
3.1中国与欧盟市场开放历程的比较
3.2中国与欧盟市场准入政策的比较
3.3主要背景和原因
4.对中国电信市场准入政策的建议
4.1修改电信业务分类
4.2改革电信业务许可体制
4.3进一步向国内非公资本和外资开放电信市场
4.4完善市场准入的配套政策
第四部分:普遍服务
结构与摘要
1.中国的普遍服务
1.1中国普遍服务的定义和内容
1.2普遍服务的阶段和目标及存在的问题
1.3村通工程
1.4普遍服务基金的建立
2.欧盟的普遍服务
2.1普遍服务指令的主要目的
2.2普遍服务的范围
2.3普遍服务补偿范围的确定
2.4服务质量、可用性和可承担性
2.5普遍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机制
2.6普遍服务融资
2.7普遍服务指令的实施情况
2.8案例分析
3.比较
3.1中欧普遍服务制度的相同之处
3.2中欧普遍服务制度的区别
4.借鉴
4.1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与普遍服务相关的内容
4.2普遍服务的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扩及弱势人群
4.3确立以成本为基础的普遍服务融资机制
4.4普遍服务义务分配机制进一步市场化
4.5定期对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附录:欧盟指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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