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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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第二版)

5.96 2.7折 22 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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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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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07

版次2

装帧平装

货号3A2-115

上书时间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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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品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5-07
  • 版次 2
  • ISBN 9787509365090
  • 定价 22.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257页
  • 字数 282千字
【内容简介】
  担保法律制度规范的核心内容为以下五种基本的担保方式:
  1保证:是债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担保的设立,应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保证担保一经成立,即在被担保之债的关系之外发生了一个附属之债,使得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的范围从债务人自己的财产扩张至保证人的财产。保证是基于人的信用的担保,其内容涉及保证成立的认定、保证人的责任、无效保证合同的认定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
  2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该财产的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明确法律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抵押的内容比较丰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均对不同领域涉及抵押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3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而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就该财产之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4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占有债务人的特定动产,债务人不依约或依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得于催告期满后就其变价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5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并以该金钱的法定得丧规则保障合同的订立、履行的担保方式。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加注*的条 文涉及配套法规解读,以帮助读者理解。*
案例1:基于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才可以设定担保第三条 【担保基本原则】*
案例2: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反担保】*
案例3:第三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第五条 【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章 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 【保证的定义】*
第七条 【保证人资格】*
第八条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
第九条 【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第十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
禁止与例外】*
案例4: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担保
合同无效第十一条 【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第十二条 【共同保证】
案例5:没有约定份额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6: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的形式】*
案例7: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十四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案例8:保证合同应当含有保证期间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案例9:连带责任保证的承担方式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的推定】*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抗辩权】
第三节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第二十二条 【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案例10:超过法定一般保证期限起诉债务人的,保证人
免责
案例11: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限为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八条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竞合的处理】*
案例12: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案例1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
的,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
案例14:保证人受威胁做出的保证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第三章 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三十三条 【抵押相关概念】*
案例15:只要抵押权成立,抵押物被分割的,不影响抵押
权人行使抵押权
案例16:在发生债权转移、债务承担,且抵押人未变更的
情况下,新债权人能否要求抵押人对原债务人的
债务承担清偿义务第三十四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案例17: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设定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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