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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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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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兰博约(John H.Langbein)、王志强 著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04

版次1

装帧精装

货号文轩12.21

上书时间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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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美]兰博约(John H.Langbein)、王志强 著
  • 出版社 复旦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0-04
  • 版次 1
  • ISBN 9787309070507
  • 定价 40.00元
  • 装帧 精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371页
  • 字数 20千字
  •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英语
  • 丛书 The Origins Of Adversary Criminal Trial
【内容简介】
《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利用新史料《老贝利法庭审判实录》及各种传统文献,探讨英格兰刑事审判制度如何从18世纪以前控辩双方没有律师、直接对抗的“争吵式审判”,经由18世纪30年代的律师介入而逐步嬗变,到18世纪末形成由律师主导、至今仍盛行于在普通法国家的“对抗式审判”,分析其历史成因,论述刑事证据法的形成及其在该过程中的作用,并深刻揭示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负面效应,质疑该模式的历史合法性。
【作者简介】

 兰博约(John Langbein),耶鲁法学院法学与法律史斯特灵讲座教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文学士(经济学,1964)、哈佛大学法学士(1968)、英国剑桥大学法学士(1969)、哲学博士(欧洲法律史,1971);美国艺术与科学学院院士(1987)。曾任教于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在欧洲法律史和普通法史、退休金和劳工保障法、信托与财产法以及现代比较法等领域卓有成就。除大量论文外,还著有《文艺复兴时代的控告犯罪:英格兰、德国和法国》(1974年)和《刑讯和证据法:古代的欧洲与英格兰》(1977),编有教科书《比较刑事诉讼:德国》(1977)和《退休金和劳工利益法》(合编,2006)。担任统一法律委员会《统一谨慎投资法》报告人、第三次《财产法重述·遗嘱和其它捐赠转让》副报告人、第三次《信托法重述》顾问,并任职于美国多个法案起草委员会。具有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和佛罗里达州律师资格、英国出庭律师资格(内殿会馆毕业)。

 王志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复旦大学法学士(1993)、法学硕士(1996)、耶鲁大学法学硕士(2006)、北京大学法学博士(1998)、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曾在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史和比较法。著有《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2003),在《中国社会科学》和《法学研究》发表论文多篇。

【目录】
丛书主编序言

作者自序与致谢

译序

中译凡例及注释说明

导论

第一章没有律师的刑事审判

第一节庭上的争吵

第二节快速的审判

一、没有辩诉交易

二、作为信息来源的被告

三、陪审团裁决的速度

第三节禁止辩护律师的规则

一、法庭就是辩护律师

二、证据的标准

三、被告的特权

四、作为信息来源的被告

五、与轻罪比较

第四节玛丽式审前程序

第五节被告陈述式的审判

一、审前羁押

二、被告证人的限制

三、禁止被告证人?

四、尚未成型的举证责任制

五、作为判罚程序的审判

六、宽赦制度

七、没有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

第六节被告的困境

一、毫无准备成为优点

二、历史背景

第二章1696年《叛逆罪审判法》:辩护律师的出现

第一节斯图亚特王朝晚期的叛逆罪审判

一、“天主教阴谋”案

二、菲茨哈里斯和科莱奇

三、“赖宅阴谋”案

四、血腥巡回审判

五、补遗:七主教案

第二节对叛逆罪审判方式的批评

一、法官的偏袒

二、审前准备的限制

三、禁止辩护律师

第三节法案的条款

一、《前言》:无罪和平等

二、起诉状的开示

三、辩护律师在审前阶段的帮助

四、庭审的辩护律师

五、事务律师

六、辩方证人

第四节仅限于叛逆罪

一、控方的不平衡地位

二、法官的偏袒

三、叛逆罪的复杂性

四、没有整体性的后果

五、平等化

第五节贵族和乞丐:叛逆罪留给对抗式刑事司法的遗产

一、财富效应

二、敌对效应

第三章控方催生的辩护律师

第一节控方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职业

二、起诉方的事务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工作:造币厂

(二)行政机构提起的控告

(三)事务律师进行私人性控告

(四)治安官的书记官充当事务律师

三、起诉重罪的合会

四、“纽盖特的事务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不法行径

(二)1733年伦敦大陪审团呈文

(三)纽盖特的辩护者

五、控诉律师

第二节起诉中的伪证

一、赏金制度

(一)诱发伪证

(二)赏金的丑闻

二、污点证人的控告

第三节伪造成为重罪

第四节辩护律师介入重罪案审判

一、保持“被告陈述”式审判

二、平等化

三、司法的基础

第四章刑事证据法

第一节《审判实录》所见

一、偏重伦敦

二、该系列的发展

三、范围和可靠性

第二节品格证据

一、老贝利的实践

二、反驳性例外

三、暂不适用于治安官

第三节补强规则

一、排除?抑或仅是提醒?

二、共犯排除

三、阿特伍德和罗宾斯案中的收缩

第四节口供规则

一、污点证人的口供

二、沃瑞克谢尔案与有毒之树

三、对这一政策的质疑

第五节未竟的事业:传闻规则

一、“不是证据”

二、出庭律师的影响

三、以交叉询问为理由

第六节探索平衡点:排除证据

第五章从争吵式到对抗式审判

第一节蹑足潜踪

第二节被告无言

一、举证责任:控方的事证

二、说服:排除合理怀疑

三、“我让我的律师来说”

四、审前程序的同步变化

五、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第三节控诉律师

一、事务律师的影响

二、自律的义务

第四节辩护律师

一、交叉询问

二、规避限制

三、“饱学于法的律师”:事实与法律的互动

四、对抗的风气

第五节法官的默许

一、超然事外

二、无律师代理的情况

第六节陪审团

一、陪审团噤声

二、陪审团管控的转型

(一)法官评论

(二)罚金或以罚金相威胁

(三)宽赦

(四)不经裁决而停止审判

(五)拒绝裁决,要求重新讨论

(六)特别裁决

(七)从纠正错误到预防错误

第七节对揭示真相的缺陷

一、真相只是副产品

二、极刑的影响

三、失之交臂:英格兰对欧陆模式的轻视

征引缩略表

译名对照表

专有名词

人名

地名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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