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体系 中国社科 9787522732992 童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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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体系 中国社科 9787522732992 童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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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童之伟|

出版社中国社科

ISBN9787522732992

出版时间2024-04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138元

货号32068852

上书时间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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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童之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法学会宪法研究会会长、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组成员。曾任教于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先后任《法商研究》、《法学》月刊主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及省部级重点项目,出版《宪法与部门法关系管窥》(法律出版社2017)、《国家结构形式论》(北大出版社2015)、《中国宪制之维新》(香港城大出版社2016)、Right,power,andFaquanism:APracticalLegalTheoryfromContemporaryChina(Brill2018)等专著,在法学权威学术论文发表量列法学界前茅。 曾在哥伦比亚大学、华盛顿大学(圣路易)、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巴黎政治学院和日本中央大学等教育学术机构担任访问学者,并受邀到欧美和亚太众多著名大学讲学。童教授的主要学术贡献是提出和系统阐述了法权中心说并将其运用于解释全部法现象,推进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和法治国建设事业。

目录
第一章 “汉语权利”向“和化权利”的变异和回归1
一“汉语权利”的确立及其进入日语法学初期的主流地位3
二“和化权利”在日语法学中的出现和发展定型9
三“和化权利”返流汉语法学和清末、民国对它的承袭17
四当代汉语法学沿用“和化权利”的情况24
五回归“汉语权利”,吸纳“和化权利”31
第二章 变迁中的当代中国法学核心范畴38
一 以“和化权利”或“权利义务”做核心范畴的传统定位及其获认同范围39
二 以权利权力为重心之认识倾向的形成和发展48
三考虑核心范畴定位宜超越权利义务和权利权力55
四几点小结64
第三章 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的初步构想67
一 当代汉语法理学基本范畴的改进方向68
二实践法理学选定基本的法现象的标准和范围75
三 实践法理学从“权”入手的法现象认识方略82
四 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的展开方式86
第四章 法学基本研究对象与核心范畴再思考96
一清末民初汉译日语法学教材现象解释体系的核心97
二 民国时期法学沿用“和化权利”为核心范畴的情况102
三“和化权利”作为核心范畴在当代汉语法学中的复兴106
四 作为法学核心范畴的“和化权利”与当代法律实践110
五 汉语法理学核心范畴应然的选择依据和范围 118
六 几 点 小 结 120
第五章再论汉语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体系 127
一 集中体现当代中国法律实践的语言符号 128
二 从核心范畴看现有法现象解释体系脱离法律实践之情状133
三回归法律实践是法现象解释体系创新最基本的要求144
四 形成良好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153
第六章从尊重传统到反映当代法律实践 155
一 汉语实践法理学的由来 157
二 引领实践法理学形成现象解释体系的“绝对方法”159
三实践法理学以“权”和“法权”担纲的根据168
四 继续推进“5+1+1”基本范畴体系173
五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的相对优势和正当性174
六 简要的小结 181
第七章 权利、权力、义务概念合理程度的衡量标准 182
一马克思恩格斯笔下的权利、权力、义务 183
二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基本概念观188
三 衡量法学基本概念合理程度的通用尺度192
四 运用三个尺度助推汉语法学基本范畴的更新 201
第八章 当代公共财产生成权力的机理 213
一 单纯型国家的公产体量及其向权力的转化216
二 复合型国家激增的公产与权力体量的关系 219
三 两种形态公产在权力生成过程中的地位差异223
四 公共预算中集体最终消费支出生成的权力232
五公共预算中个人最终消费支出生成的权力241
六 几点小结 247
第九章 当代我国财产与权力权利之关系 252
一 我国国有财产及其权力生成路径 254
二 我国个人财产及其权利生成路径 263
三 证成财产向权利、权力转化假说须回应的理论问题 274
第十章 权力率、权利率与法权曲线 286
一 实践法理学视角下的拉弗曲线288
二拉弗曲线与法权分配的相关性291
三 表达权力率/权利率与法权关系的法权曲线294
四 法权曲线标准图形的技术特征298
五 标准图形揭示的权力率权利率与法权关系原理300
六 与不同权力率/权利率对应的法权曲线303
七 对法权曲线的进一步阐释和总结 312
第十一章 对实践法理学现象解释体系商榷意见的综合回应323
一 法权概念必要而适当,舍此别无更好选择324
二 义务重要性低于权利权力的判断符合客观实际326
三 权利权力识别新标准有巨大理论优势 327
四 权力一词的外死控制在实在法限度内更合理 334
五 确立权和剩余权概念是名与实相一致的要求336
六 对权利权力的财产内容的认识有待继续深入 339
七 几点小结 342
参考文献348
后 记 360

内容摘要
本书详细还原了近代汉语“权利”传入日语法学变异为和化的“權利”后强势返流汉语法学的路径。本书证明:清末民国的汉语法学全面承袭了以和化的“權利”为重心的权利义务法现象解释体系;当代汉语法理学有代表性的出版物的核心范畴、基础性命题基本上只是复述了对应的近代内容;民族的现代的法的一般理论应以七个基本范畴为主干;法权及其具体存在形式权利、权力分别是国民财产、个产公产的社会性转化形式和法的表现;权利、权力与法权的关系受法权曲线主导。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体系能合理说明古今中外各种基本的法现象本身及其内部和外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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