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实务:裁判规则类型化分析
¥
68
4.0折
¥
168
七品
仅1件
作者刘志伟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08
版次1
装帧其他
货号A7-2
上书时间2024-12-12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七品
-
实物拍摄品相自鉴,前书皮有破损下单祥看图片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刘志伟
-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23-08
-
版次
1
-
ISBN
9787519776794
-
定价
168.00元
-
装帧
其他
-
开本
16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647页
-
字数
683.000千字
- 【内容简介】
-
本书从实践性视角,聚焦专利侵权诉讼实务问题,通过对历史案例梳理,特别是各个阶段发布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对规则的争议、形成和新发展进行了总结和分析,为规则的统一性适用提供指引。在注重类型化分析,归纳分析的基础上,把问题类型化,由此总结类型化问题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实现类型化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为类型化问题提供普适性的立法和司法建议。通过历史分析法,梳理规则的历史沿革,同时对每个时期相应的案例进行梳理,并通过案例说明其历史的合理性和弊端。在分析和梳理过程中,将域外的案例、立法进行比较性研究和借鉴,最终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指引。
- 【作者简介】
-
刘志伟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在职博士,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利代理师,九三学社社员,广州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员。先后担任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专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专利协会副会长及理事、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专利法修改配套调研和专题研究工作项目组”专家、广东深圳(南山)商业秘密保护基地专家库专家,东莞松山湖等地知识产权专家。
刘志伟律师撰写的论文《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审判实践及法律规制探析》荣获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第七届全国知识产权青年学者论文征集评选二等奖、《论“合法来源抗辩权”条款的法律适用与统一》荣获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等举办的中国知识产权实务论坛(2011)“十佳论文”。
刘志伟律师代理的专利确权、侵权案件多次被评选为典型案例,主要包括:2018、2019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8、2020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2018、2019年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服务和保障科技创新十大典型案例,2018、2019年度广东律师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6、2017、2019、2022年度深圳律协评选的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等。
- 【目录】
-
一章 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
一、权利要求解释概述
二、公示性原则
三、保护与贡献相一致原则
四、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五、区别解释原则
(一)权利要求区别解释原则
(二)技术术语区别解释原则
六、专利权有效原则
(一)专利权有效原则的弊端
(二)专利权有效原则的修正
第二章 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比较
一、权利要求解释的时机与语境
(一)“时机论”
(二)“语境论”
二、授权确权与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之比较
(一)权利要求解释的一致性规则
1.权利要求解释的一致性规则的法律依据
2.权利要求解释的一致性规则的法理依据
3.权利要求解释的一致性规则的实践依据
(二)权利要求解释的差异性规则
1.“最宽合理解释”原则的适用
2.禁止反悔原则适用的差异
3.专利审查档案作用
4.具体规则的差异性
第三章 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
一、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一)发明目的指引下的限缩解释
1.“镜片”案
2.“电源”案
3.“复合层”案
4.“搭接”案
5.“毛刺孔”案
6.“玻璃钢夹砂顶管”案
(二)发明目的指引下的澄清解释
1.“名片型扫描器”案
2.“踏车”案
3.“计量泵装置”案
二、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限制权利要求的认定规则
(一)将实施例中的具体技术特征读入权利要求
(二)将说明书记载的具体结构读入权利要求
(三)将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实施的条件或方式读入权利要求
(四)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读入权利要求
1.根据说明书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不能限制权利要求
2.根据说明书附图得到的位置关系不能限制权利要求
三、权利要求中“特别界定”用语的解释规则
(一)明确界定的“自拟用语”
1.说明书的“特别界定”
(1)“分块模壳板”案
(2)“两级破碎”案
(3)“积木地板料”案
2.说明书附图的“特别界定”
3.“特别界定”不清楚
(二)无明确界定的“自拟用语”
1.“伸缩联动器”案
2.“信道”案
3.“波纹结构”案
(三)“赋新用语”的解释
1.赋新含义
2.通常含义
四、特定情况下的修正
(一)明显错误的修正
1.位置关系表述错误
2.技术术语表述错误
3.文字表述错误
4.语法错误
(二)非“明显错误”的认定
1.数量限定清楚
2.数值范围清楚
3.种属概念清楚
(三)权利要求解释不能
第四章 权利要求解释的证据
一、内部证据
(一)专利审查档案
1.意见陈述的解释作用与限制
2.无效程序中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二)母案申请、优先权文件
1.母案申请对分案申请中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
2.优先权申请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
3.国际申请文本的解释作用
(三)审查决定
1.审查决定的解释作用
2.审查决定的优先地位
二、外部证据
(一)外部证据的时间限制
(二)外部证据的适用条件
(三)普通词典与技术手册的关系
三、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相结合
第五章 权利要求类型化解释
一、封闭式权利要求
(一)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解释
(二)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认定
二、方法权利要求
(一)方法专利的延伸保护
(二)方法专利中新产品的认定
1.新产品的认定
(1)根据产品结构认定
(2)根据是否新出现的标准判断
2.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规则
3.制造方法的证明
(三)步骤顺序的限定作用
1.步骤顺序具有限定作用
2.方法权利要求撰写规则
(四)多主体分别实施侵权的认定
1.“多主体分别实施侵权”的认定与争议
2.“多主体分别实施侵权”的司法实践与裁判规则
3.“多主体分别实施侵权”的制度设计
三、使用环境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
(一)使用环境特征解释规则
(二)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
1.制备方法特征与使用环境特征的冲突
2.并列式独立权利要求中,被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被认定为使用环境特征
3.缺少技术特征与使用环境特征的冲突
(1)缺少连接关系类技术特征
(2)缺少非本体结构特征
(3)缺少与背景技术有关的技术特征
(4)缺少本体结构使用条件的技术特征
(三)权利要求中未写入的使用环境特征的考量
四、功能性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
(一)授权确权程序中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1.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解释
(1)功能性权利要求覆盖所有实施方式
(2)功能性权利要求覆盖特定实施方式
2.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审查
(1)特定性规则
(2)合理怀疑规则
(二)侵权程序中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1.功能性特征认定
2.功能性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规则
(1)实现所称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2)整体等同的适用
五、制备方法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
(一)制备方法特征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解释规则
1.确权程序中,制备方法特征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关系
2.侵权程序中,制备方法特征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关系
(二)制备方法特征在发明专利的产品权利要求中的解释规则
1.授权确权程序中,以制备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2.侵权程序中,以制备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三)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并列式独立权利要求的解释
1.授权确权程序中,制备方法特征限定的并列式权利要求的解释
2.侵权程序中,以制备方法特征限定的并列式权利要求的解释
(1)“折中说”
(2)“方法限定说”
六、性能、参数、用途等特征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
(一)包含性能和用途特征的权利要求的解释
1.已知产品的新用途
2.性能和用途特征不具有限定作用
3.性能和用途特征具有限定作用
(二)参数特征限定的权利要求
(三)不具有限定作用的技术特征
1.产品权利要求中结构特征上的文字不具有限定作用
2.权利要求中的药物使用方法不具有限定作用
七、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
(一)“发明点”式主题名称
(二)“概括”式主题名称
(三)“技术领域”式主题名称
(四)“技术特征”式主题名称
第六章 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
一、历史沿革
(一)多余指定原则
(二)变劣技术方案
1.缺少技术特征
2.变劣技术效果
二、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规则
(一)技术特征的概念
(二)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
(三)被诉产品技术特征的划分
1.技术特征的划分对功能性特征认定的影响
2.技术特征的划分对等同原则适用的影响
(四)技术特征划分的一致性
1.组合排除规则
2.协同作用规则
3.技术构思规则
第七章 等同原则
一、等同原则的适用规则
(一)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
1.等同原则的定义
2.等同原则与创造性
3.等同原则与权利要求解释
(二)等同原则的认定规则
1.基本相同的手段
(1)技术手段不同
(2)技术原理不同
(3)技术手段相反
2.基本相同的功能、效果
3.“容易联想”的认定
二、等同原则的限制
(一)发明目的的限制
1.“螺纹连接”案
2.“过盈配合”案
3.“烟雾机”案
4.“弹簧铰链”案
5.“送料信号”案
6.“灭蚊灯泡”案
7.“波纹结构”案
(二)技术特征的排除规则
1.“出气孔”案
2.“PCB电路板”案
3.“喂料口”案
4.“梯形端面”案
5.“氨水溶液”案
6.“单输入、输出”案
7.“安全电热毯”案
(三)特意排除规则
1.“特意排除规则”的确立
2.“特意排除规则”的适用与争议
(四)可预见性规则
1.“可预见性规则”的确立
2.“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
(1)“电动绿篱机”案
(2)“火锅炉”案
(3)“车载无线充电装置”案
(4)“空调器显示结构”案
(5)“去鱼鳞机构”案
3.“可预见性规则”的争议
(1)“可预见性规则”适用的例外情形
(2)权利要求修改与“可预见性规则”
(五)捐献原则的适用
1.“捐献原则”的确立
2.“捐献原则”的适用规则
3.“捐献原则”与鼓励创新
(六)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1.“禁止反悔原则”的确立与适用
(1)“磁盘驱动器”案
(2)“碳酸钙”案
(3)“手机隐形拨号”案
(4)“TDI-8”案
(5)“洗衣机”案
(6)“葡萄糖酸钙”案
(7)“部分显示”案
2.“明确否定”认定与争议
3.“禁止反悔原则”在权利要求变动时的适用规则
(1)因修改权利要求增加的技术特征
(2)权利要求被部分无效时“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4.禁止反悔原则在不同程序中的适用规则
(1)禁止反悔原则的双向适用规则
(2)禁止反悔原则在授权确权程序中的适用规则
(七)区分发明点规则
第八章 专利权创造性的判断规则
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一)技术领域的认定
1.根据技术问题认定
2.根据主题名称认定
(二)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认定
1.相同技术问题或缺陷
2.完整技术方案
3.整体发明构思相同
二、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一)对比文件公开技术内容的审查规则
1.相同的技术特征和作用
2.说明书附图公开内容的认定
(1)客观确定规则
(2)合理推定规则
(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1.不予考虑的技术特征
2.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1)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
(2)说明书中记载区别技术特征的多个作用
三、确定技术启示
(一)明确技术启示的认定
1.不具有明确技术启示
2.具有明确的技术启示
(二)相反技术教导的认定
1.不存在“相反的技术教导”
2.存在“相反的技术教导”
第九章 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边界
一、法律规定及立法目的
(一)立法目的
(二)对“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理解
1.“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说
2.“推导”说
3.“全部信息”说
二、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的修改规则
(一)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规则
1.概括式技术方案
2.并列技术方案
(二)“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的认定
1.权利要求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比对基准
2.关于“新的权利要求的层次体系的构建”
(1)禁止构建新的权利要求的层次体系
(2)允许构建新的权利要求的层次体系
3.发明点对专利权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三、马库什(Markush)型权利要求
(一)马库什型权利要求的性质
(二)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
第十章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法律规定
二、临时保护期
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认定
四、制造行为的认定
(一)贴牌行为的认定
(二)委托加工行为的认定
(三)将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或中间产品
1.将零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的行为
2.将被诉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行为
(四)其他情形的认定
1.修理与再造行为的认定
2.在已有产品上添加图案、色彩获得专利产品的行为
五、销售行为的认定
(一)销售行为的成立
1.销售行为的成立
2.出租行为的认定
3.搭售、搭送行为的认定
(二)销售行为地的认定
1.产品出口行为地属于销售行为地
2.收货地不属于销售行为地
(三)销售行为覆盖范围
六、许诺销售行为的认定
(一)许诺销售行为的成立
(二)投标行为属于许诺销售行为
(三)公众号发布的产品信息构成许诺销售行为
(四)参加学术会议展示产品的行为属于许诺销售行为
(五)境外网站展示产品的行为不构成许诺销售行为
七、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共同侵权行为
1.制造者与销售者的共同侵权行为
2.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或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3.委托/承揽关系中的共同侵权行为
(二)教唆、帮助侵权行为
1.提供专用产品的帮助侵权
2.提供便利条件的帮助侵权
3.教唆/诱导侵权
第十一章 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立法沿革
(一)现有技术抗辩的概念与性质
(二)现有技术抗辩法律适用的历史演变
(三)现有技术抗辩的立法目的
二、现有技术的认定
(一)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
1.绝对新颖性标准
2.宽限期制度
(二)现有技术判断
1.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
2.保密状态的判断
(1)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有保密责任的人
(2)根据社会观念或商业习惯承担默示保密义务的人
三、出版物公开
(一)文献内容早于申请日的认定
(二)行业协会刊物作为出版物公开的认定
(三)内部资料属于出版物公开的认定
(四)产品宣传册作为出版物公开的认定
(五)图纸作为出版物公开的认定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作为出版物公开的认定
(七)微信公众号
(八)企业标准
四、使用公开
(一)在先销售产品的公开与相应的零部件的关系
(二)通过产品型号确定在先销售的产品公开的技术方案
(三)证人证言的作用
(四)参评材料是否构成使用公开的认定
(五)新产品的试用
(六)权利人对使用公开事实的自认
五、电子证据在现有技术抗辩中的认定规则
(一)电子证据的基本规定
(二)微信作为现有技术抗辩证据的认定规则
1.微信朋友圈具有私密性的认定
2.微信朋友圈具有公开性的认定
3.微信群聊天记录具有公开性的认定
(三)QQ空间作为现有技术抗辩证据的认定规则
1.具有私密性的QQ空间
2.具有公开性的QQ空间
(四)微博公开内容的认定
(五)交易快照公开内容的认定
(六)其他电子证据
六、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规则
(一)现有技术抗辩适用条件
(二)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对象和顺序
1.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对象
2.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顺序
(三)现有技术抗辩适用规则
1.确定被诉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
2.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标准
(1)“等同”标准
(2)“创造性”标准
(3)“相同”标准
3.技术领域对于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影响
七、抵触申请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规则
(一)抵触申请的基本规定及宗旨
(二)抵触申请参照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规则
1.“等同”标准
2.“相同”标准
(三)不同类型专利之间抵触申请抗辩的适用
(四)非中国在先专利申请可比照抵触申请作不侵权抗辩
八、我国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存在的问题
1.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与行为自由
2.现有技术抗辩制度与多重标准
(二)引入“不正当行为”抗辩制度
(三)引入无效抗辩制度
第十二章 专利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规则
一、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历史沿革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阶段
(二)有条件承担赔偿责任阶段
(三)免除善意使用者的民事责任阶段
二、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立法意图
三、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主体要件
(一)制造者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制度
(二)进口行为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
(三)“使用专利方法”者的合法来源抗辩
四、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客观要件
(一)客观要件的审查规则
1.付款凭证的审查
2.交易文书的审查
3.同一性审查
4.合理对价的认定
5.关联关系的认定
(二)特定条件的审查
1.权利人的自认
2.租赁产品的认定
3.投标产品的认定
4.铭牌信息的认定
5.第三方证明
6.交易习惯的认定
五、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主观要件
(一)间接推定法
1.注意义务的合理性
(1)对于小件商品,注意义务不应当过高
(2)根据销售者的经营模式等综合认定注意义务的合理性
(3)同业人员应当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2.技术类专利权的注意义务
3.“三无产品”与注意义务
4.新型交易模式下的注意义务
(1)“一件代发”经营者的注意义务
(2)微信交易者的注意义务
(二)直接判断法
1.重复侵权
2.销售者知道产品存在专利权的
3.诉讼期间仍在销售或许诺销售被诉产品的
4.收到侵权警告函是否属于“知道”的判断
六、有关合法来源的其他问题
(一)赔偿责任的分担
(二)合理支出的承担
(三)追加制造者时考量的因素
第十三章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的确定规则
一、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二)《专利法》的规定
(三)其他规定
二、赔偿数额确定依据
(一)损害赔偿的计算
1.销售数据
2.利润率
3.专利贡献度
(1)确定具体贡献率并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
(2)将专利贡献率作为法定赔偿的参考因素
(二)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三)法定赔偿
1.确定法定赔偿额的基本原则
2.区分行为和权利性质
(1)同时承担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赔偿责任
(2)仅需承担合理支出的赔偿责任
3.考虑主观过错
4.区分整体与零部件利益
(四)约定赔偿
(五)惩罚性赔偿
1.主观故意的认定
2.情节严重的认定
(1)重复侵权
(2)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3)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三、其他问题
(一)举证妨碍制度
(二)权利要求的修改对损害赔偿的影响
第十四章 行为保全制度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规则
一、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
二、行为保全制度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胜诉的可能性
1.权利的稳定性
2.侵权是否成立
(二)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认定
1.涉及药品、食品等与人身权利相关的专利
2.涉及半导体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相关专利
3.与市场利益具有极大相关的专利
4.标准必要专利
(三)利益的平衡
(四)公共利益的考虑
(五)中美禁令制度之比较
1.判决停止侵权与颁发永久性禁令
2.行为保全与临时禁令
三、停止侵权行为的执行
(一)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
(二)规避设计的认定与执行
四、行为保全错误
(一)行为保全错误的认定
(二)行为保全错误与《专利法》第47条的关系
五、双向行为保全
第十五章 专利侵权纠纷引发的恶意诉讼的认定规则
一、恶意提起专利权侵权诉讼概念界定
二、专利侵权纠纷引发的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
(一)专利权无效结果不是认定构成恶意诉讼的前提
1.“兴泰公司”案
2.“御缘酿酒厂”案
3.“多棱公司”案
4.“安博特公司”案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不能作为认定“恶意”的证据
(三)“恶意”的认定
1.将技术标准中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
2.将明知已经公开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
(1)“张某敏”案
(2)“明日公司”案
(3)“恒力公司”案
(4)“蔡某有”案
(5)“钟某珠”案
(四)明知存在权利冲突的
1.“谭某文”案
2.“御缘酿酒厂”案
(五)应当知道不符合授权条件而继续提起侵权诉讼
三、国内外关于对专利侵权纠纷引发的恶意诉讼规制的现状
(一)日本
(二)德国
(三)美国
四、关于专利侵权纠纷引发的恶意诉讼的思考与建议
(一)对恶意提起专利权诉讼的行为能否直接反诉
(二)对完善我国恶意诉讼制度的建议
1.在《专利法》中增加惩戒恶意诉讼的相关规定
2.增设专利权行使的程序性限制
3.惩戒“恶意”诉讼行为
后记
点击展开
点击收起
— 没有更多了 —
实物拍摄品相自鉴,前书皮有破损下单祥看图片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