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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德强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51937
出版时间2021-02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5元
货号29207146
上书时间2025-01-09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以类案为研究对象,以案件焦点事实的相同或相似,以法律问题的相同为标准确定类案,借助现有大数据检索平台,构建类案专集,形成类案裁判大数据报告。从检索到的海量类案中,挑选出有参考、索引价值的例案,再按照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伦理效果的标准,从这些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提供给法官、律师等使用者参考和评判。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以类案为研究对象,以案件焦点事实的相同或相似,以法律问题的相同为标准确定类案,借助现有大数据检索平台,构建类案专集,形成类案裁判大数据报告。从检索到的海量类案中,挑选出有参考、索引价值的例案,再按照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伦理效果的标准,从这些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提供给法官、律师等使用者参考和评判。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的告知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回复、告知函,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向第三方机构采取的委托审核、协助调查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其移送行为以及随案移送的查封扣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4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申请,出具的食品、药品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5条:
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当事人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6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举报人或被投诉人作出的处理结果,侵害了举报人或投诉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举报人或投诉人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7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及时履行或不全面履行举报奖励给付法定职责的,举报人具有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8条:
非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相对人,其权利义务受到或必将受到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其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9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举报内容证据不足或存疑的,不能直接决定不予受理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0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即使后来履行且行政行为内容并无不当,人民法院也应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1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等特别规定,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等一般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2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若存在明显错误或取得来源不明等严重程序违法情形,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3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行为违法导致消费者直接利益损害的,消费者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或在行政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4条:
食品经营者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能够提供供货者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但采购食品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的,不能对其免予处罚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5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依法取得许可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处罚,但行政机关仅以从食品生产经营者处取得的书证或说明作出处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6条:
举报人、投诉人针对食品、药品安全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被举报、被投诉事项合法性不确定时,行政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7条:
药品采购单位仅持有随货同行单,但未持有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格以及质量保证协议的,不属于合法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情形,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符合法律规定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8条:
针对举报人、投诉人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投诉事项组织调解、责令退赔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19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泄露其举报信息或未依法对举报信息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的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20条:
仅凭消费者持有的购物小票或不合格食品,不能当然认定食品经营者存在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除非经营者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进销记录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21条:
在没有制定国家标准的情形下,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可作为判断地方特色食品是否为合格食品的依据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22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可纳入普通食品生产许可范围
食品药品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23条:
进口食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原则上可作为认定该种食品符合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的情形除外
后 记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以类案为研究对象,以案件焦点事实的相同或相似,以法律问题的相同为标准确定类案,借助现有大数据检索平台,构建类案专集,形成类案裁判大数据报告。从检索到的海量类案中,挑选出有参考、索引价值的例案,再按照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伦理效果的标准,从这些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提供给法官、律师等使用者参考和评判。
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说明
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周强首席大法官提出法官办案应当进行案件检索。为配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落实周强首席大法官的指示要求,循序推进人民法院类案同判工作,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组织了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下设18个专业委员会的力量,开展中国法院类案索引与类判规则专项研究,并循序推出类案索引和裁判规则研究成果。
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分会的研究力量主要有人民法院法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国家法官学院和大专院校专家教授、国家部委与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这些研究力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构成了专项研究力量的主体。与此同时,为体现法为公器,应当为全社会所认识,并利用优秀的社会专业人士贡献智慧力量,专项研究中也有律师、企业法务参加,为专项研究提供经验与智慧,并参与和见证法律适用的过程。以上研究力量按照专业特长组成若干研究团队开展专项研究,坚持同行同专业同平台研究的基本原则。
专项研究团队借助大数据检索平台,形成同类案件大数据报告,为使用者提供同类案件裁判全景;从检索到的海量类案中,挑选可索引的、优秀的例案,为使用者提供法律适用参考,增加裁判信心,提高裁判公信;从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分析裁判规则提要,提供给使用者参考。从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看,此项工作能够帮助法官从浩如烟海的同类案件中便捷找到裁判思路清晰、裁判法理透彻的好判决(即例案),帮助法官直接参考,从这些好判决中提炼、固化裁判规则。如此,方能帮助法官在繁忙工作中实现类案同判。法院类案索引与类判规则专项研究,致力于统一法律适用,实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的统一。这也正是应用法学研究的应有之义。
专项研究的成果体现为电子数据和出版物(每年视法律适用的发展增减),内容庞大,需要大量优秀专业人力长期投入。有关法院裁判案件与裁判内容检索的人工智能并不复杂,算法也比较简单,关键在于"人工",在于要组织投入大量优秀的"人工"建设优质的检索内容。专项研究团队中的专家学者将自己宝贵的时间、智力投入到"人工"建设优质内容的工作中,不仅需要为统一我国法律适用、提升裁判公信力作出贡献的情怀,还需要强烈的历史感、责任感,具备科学的体系思维和强大的理性能力。此次专项研究持续得越久,越能向社会传达更加成熟的司法理性,社会也越能感受到蕴含在优质司法中的理性力量。
愿我们砥砺前行。
曹士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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