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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灿发,赵胜彪
出版社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8056960
出版时间2019-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9元
货号28507643
上书时间2025-01-09
案例一? 家具厂污染土壤,不服处罚提诉讼
一、引子和案例
(一)案例简介
本案是某家具公司不服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原告某家具公司从事家具制造生产。2017 年 3 月 9 日,被告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原告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原告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厂区油漆空桶露天堆放等环境违法行为。3 月 17 日,被告市环保局向原告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被告市环保局分别对原告公司的员工、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发现原告公司水帘喷漆房产生的废水未经治理直接倾倒在车间外未经水泥硬化的空地上,经地面土壤向地下渗透排放。
市环保监测站检测人员对原告公司水帘喷漆房池内的水样进行采样检测,发现水帘喷漆房水池内的水样 pH 值为 6.13,COD 浓度为1,112mg/L,甲苯浓度为 0.102mg/L,二甲苯浓度为 l.05mg/L。之后,被告市环保局委托某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公司废水排放处的两个土壤点位以及周围土壤对照点进行检测,经检测,废水排放处的两个土壤点位的苯浓度分别为 0.793mg/kg 和 0.002mg/kg ;甲苯浓度分别为 13.146mg/kg 和 1.371mg/kg ;二甲苯浓度分别为 2.631mg/kg 和0.526mg/kg,而周围土壤对照点的苯、甲苯、二甲苯浓度未达到检出限值(0.001mg/kg)。7 月 7 日,被告市环保局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
知书》。7 月 17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擅自在公司厂区内从事家具制造生产,生产废气未经治理直接排放,水帘喷漆房废水倾倒至车间外土壤,对环境造成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 7 月 16 日修订。
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款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年)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1. 责令原告按照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停止生产;2. 处罚款人民币 199,400 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7 月 28 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经过审查,于 2018 年 1 月 8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某家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与案例相关的问题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就开工建设的,罚款数额如何确定?
什么是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中的哪一类?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还有哪些?
行政诉讼一审行政判决有几种?
行政诉讼案件中,驳回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哪些情况?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哪一类?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还有哪些?
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二、相关知识
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就开
工建设的,罚款数额如何确定?
答:本案被告市环保局认定原告有两种违法行为,即“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擅自在公司厂区内从事家具制造生产,生产废气未经治理直接排放,水帘喷漆房废水倾倒至车间外土壤,对环境造成污染”。“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
开工建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与案件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学理知识
土壤污染,也称土地污染,指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产生的有害、有毒物质进入土壤,积累到一定程度,超过土壤本身的自净能力,导致土壤形状和质量变化,构成对农作物和人体的影响和危害的现象。土壤污染除了危害生态安全外,对人身健康、其他生物的生存会造成影响, 比如土壤生物直接从污染的土壤中吸收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通过土壤参与食物链终进入人类食物链,污染粮食、蔬菜和畜牧产品,引起食物污染,终危害人体的健康。本书从法律和技术的角度,介绍土壤污染的相关知识,目的是预防土壤污染对人身造成危害,保护环境,并对相关后果进行救济。本书相关法规有土壤污染防治等实体法和相关程序法
土壤污染,也称土地污染,指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产生的有害、有毒物质进入土壤,积累到一定程度,超过土壤本身的自净能力,导致土壤形状和质量变化,构成对农作物和人体的影响和危害的现象。土壤污染除了危害生态安全外,对人身健康、其他生物的生存会造成影响, 比如土壤生物直接从污染的土壤中吸收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通过土壤参与食物链终进入人类食物链,污染粮食、蔬菜和畜牧产品,引起食物污染,终危害人体的健康。本书从法律和技术的角度,介绍土壤污染的相关知识,目的是预防土壤污染对人身造成危害,保护环境,并对相关后果进行救济。本书相关法规有土壤污染防治等实体法和相关程序法
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获“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殊荣。 赵胜彪
部分 民事篇............................................................................1
案例一? 电热厂污染林地,承包人请求赔偿 .................................2
案例二? 鸡粪污水进稻田,赔偿损失找法院 ...............................11
案例三? 电镀厂污染土壤,检察院提起诉讼 ...............................20
案例四? 山地被堆放货物,竟是固废硫酸钠 ...............................30
案例五? 土壤污染起纠纷,一审二审到再审 ...............................40
第二部分 行政篇..........................................................................50
案例一? 家具厂污染土壤,不服处罚提诉讼 ...............................51
案例二? 不履行处罚决定,法院来强制执行 ...............................63
案例三? 环卫局造成隐患,检察院提起诉讼 ...............................74
案例四? 环保局不够尽责,检察院提起诉讼 ...............................84
第三部分 刑事篇..........................................................................96
案例一? 固体废物有污染,单位个人被处罚 ...............................97
案例二? 选矿厂污染土壤,监管人员未处罚 .............................111
案例三? 土壤被废水污染,监管人员却无罪 .............................128
案例四? 非法倾倒废硫酸,污染环境尝恶果 .............................142
土壤污染,也称土地污染,指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产生的有害、有毒物质进入土壤,积累到一定程度,超过土壤本身的自净能力,导致土壤形状和质量变化,构成对农作物和人体的影响和危害的现象。土壤污染除了危害生态安全外,对人身健康、其他生物的生存会造成影响, 比如土壤生物直接从污染的土壤中吸收有害物质,这些有害物质通过土壤参与食物链终进入人类食物链,污染粮食、蔬菜和畜牧产品,引起食物污染,终危害人体的健康。本书从法律和技术的角度,介绍土壤污染的相关知识,目的是预防土壤污染对人身造成危害,保护环境,并对相关后果进行救济。本书相关法规有土壤污染防治等实体法和相关程序法
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获“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的殊荣。 赵胜彪
随着我国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准越来越高,每个人对自身的健康问题也越来越关注。除了通过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和合理安全的饮食保持健康以外,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关注环境质量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甚至有些人因为环境污染导致的健康损害而与排污者对簿公堂。然而,环境健康维权,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并非易事。著名的日本四大公害案件,公害受害者通过十多年的抗争,才得到赔偿,甚至直到现在还有人为被认定为公害受害者而抗争。
我国现在虽然有了一些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规定,但由于没有专门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专门立法,污染受害者在进行环境健康维权时仍然是困难重重。我们组织编写的这套环境健康维权丛书,从我国污染受害者的现实需要出发,除了向社会公众普及环境健康维权的基本知识外,还包括财产损害、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知识和方法、途径,甚至还包括环境刑事案件的办理。丛书的作者,除了有长期从事环境法律研究和民事侵权研究的法律专家外,还有一些环境科学和环境医学的专家。丛书的内容特别注意了基础性、科学性、实用性,是公众和专业律师进行环境健康维权的好帮手。
环境污染,除了可能会引起健康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也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衷心希望当事人和相关主体采取“健康”的方式,即合法、理性的方法维护相关权益。虽然丛书的每位作者和出版社编辑都尽了自己的努力,力求把丛书打造成环境普法的精品,但囿于各位作者的水平和资料收集的局限,其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再版时修改完善。
本书为环境污染中土壤污染与健康维权普法*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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