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安金融法学研究(第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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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金融法学研究(第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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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强力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68817

出版时间2015-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5元

货号23604181

上书时间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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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究竟为何物?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与现行公司、银行、证券、信托、基金法律制度之间如何匹配、衔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需要哪些创新和探索?海峡两岸的相应法律制度框架有何不同?通过重新平衡各类资本性财产权益交易的效率与安全关系,而建构的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不仅是对传统资本市场僵化体制和低效运转的一次颠覆,也将使我们不得不踩着一串串的疑问去推开一扇更为广阔、奇幻新天地的门。

商品简介

  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究竟为何物?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与现行公司、银行、证券、信托、基金法律制度之间如何匹配、衔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需要哪些创新和探索?海峡两岸的相应法律制度框架有何不同?通过重新平衡各类资本性财产权益交易的效率与安全关系,而建构的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不仅是对传统资本市场僵化体制和低效运转的一次颠覆,也将使我们不得不踩着一串串的疑问去推开一扇更为广阔、奇幻新天地的门。

作者简介
强力1961年10月生,陕西彬县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金融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陕西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

目录
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展与规范的法律问题研究  强力

两岸多层次资本市场之法制建构与问题研析  林盟翔

“新三板”建设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孔兵

创业家利用非传统资本市场工具之募资选择——初探美国公众募资制度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张冠群  李慧芳

台湾地区证券市场之国际板——以境外公司来台上市及第二上市的规范问题为探讨核心  刘连煜

台湾地区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监理法律问题之探讨  郭土木

推荐证券商对于跨国上市柜申请案应尽之职责——从英美法系之法制发展出发评析中国大陆及中国台湾地区之法制现况  王志诚

论区域性资本市场之起源与发展——从美国区域性证券交易所法制规范观察  陈俊仁

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同质性及其法制建构  杨为乔

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定位研究——以市场主体及其行为为视角  傅瑜

商业银行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可行性及其法律风险  刘建松

我国区域股权市场功能定位和制度设计  哈立新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税负公平问题研究——基于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  席晓娟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场外交易的自由与规制  朱时敏

反思问题银行处置措施之早期干预——基于公权与私权冲突之视角  凤建军

我国地方政府公债法律问题探析  田静婷

中国生物医药知识产权证券化理论探析  杜小卫

后记

内容摘要
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究竟为何物?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与现行公司、银行、证券、信托、基金法律制度之间如何匹配、衔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需要哪些创新和探索?海峡两岸的相应法律制度框架有何不同?通过重新平衡各类资本性财产权益交易的效率与安全关系,而建构的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不仅是对传统资本市场僵化体制和低效运转的一次颠覆,也将使我们不得不踩着一串串的疑问去推开一扇更为广阔、奇幻新天地的门。

主编推荐
强力1961年10月生,陕西彬县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金融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陕西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

精彩内容

  地方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问题始终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无法绕过的难题。就政治领域而言,或许可以通过地方自治并以此形成自下而上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从而在地方利益与全国利益之间形成某种相互妥协与退让;然而在经济生活领域,地方与中央经济利益与矛盾的解决,实在是一项非常艰难的抉择。
  首先,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地方性市场或者全国性大市场的形成是不是一个市场自发选择的过程?如果这是一个市场自发选择的过程,那么谁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对这些地方性市场加以干预?相反,如果地方性市场的形成并不是由市场规律的力量所促成,那么又是谁要推动、促使这种地方性市场的形成?其目的何在?这两个方面的疑问实际上是对地方性市场产生原因及其存在正当性的追问。显然,对问题的回答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也必然有所不同,对于一部分人来说的常识,或许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就是异端。或许这样的追问在某种条件下会被看作无解或者无意义,然而,对此问题的思考却能够时刻让我们保持对此背景下相关上层法律制度设计方向的敏感与警觉,即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制度?
  其次,如果不做过多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背景分析,仅从现有的社会经济实况来看,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究竟为何物?与之相对应的法律制度体系该如何建构?海峡两岸对此类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体系及其运作建构框架有何不同的理解与思考?也是在制度层面不得不考虑的具体问题。或许,大陆巨大的自然资源分布不均、地域人文社会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非均衡性,使得建立地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求远大于台湾地区;然而,从台湾地区角度考虑,如何在现有社会经济条件下实现岛内经济增长模式更新,并拓展国际融资渠道,进而实现资本市场的多元化开放,也需要考虑建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问题。就此而言,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地区,都需要在新的国际经济、金融市场背景下结合自身经济发展特点,构建符合各自需要和特点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需要在哪些方面进行新的法律制度设计和探索?能否通过对现有法律体系的修修补补来满足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需要?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与现行公司、银行、证券、信托、基金法律制度之间如何匹配、衔接?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建构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核心问题是各类资本性财产权益交易的便捷与安全性问题。现有的股权与产权交易制度,是在严格区分资本性财产权益交易场所、交易条件以及交易主体的前提下所形成的;这一制度体系在试图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交易的达成以及交易成本的增加。而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不仅是对传统资本市场僵化体制和低效运转的一次颠覆,更重要的是它试图让资本性财产权益交易回归到一个更为简单也更加充满风险的境界:更多的交易市场、更多的交易可能。
  在本卷中,有关学者和专家对上述问题分别从不同角度和立场作出了不同程度的答复,相信肯定会使有心的读者对这些问题产生更加强烈的好奇与关注,这也是我们编辑《长安金融法学研究》的感受:
  踩着一串串的疑问去打开一扇更为广阔、奇幻新天地的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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