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专论(2008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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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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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桂明 主编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1532775
出版时间2009-06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60元
货号20672963
上书时间2024-12-28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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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本书是2008年度的“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全书分综合、再审和执行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诉讼中的家长主义;民事诉讼契约探析;浅论法官的说服义务等。本书所收文章内容丰富,论述透彻,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目录
部分 综合
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
为什么必须追加被告
试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若干程序问题
诉讼程序运行中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论略
“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中的家长主义
反思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我国“案例公布制度”的实证考察及其启示
德、日民事诉讼法改革中的法院与当事人
“以原就被”管辖的否定之否定
民事诉讼契约探析
群体诉讼的概念界定
我国普遍推广心理测试技术的条件很不成熟
当事人证明权的诉权之维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基本模式的重构
论网络侵权案件证据的收集
浅论法官的说服义务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撤销
民事诉讼证明对象之范围与内容
常理与推定:心证可否替代举证责任
视听资料若干问题研究
诉讼调解的司法理性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以民事司法效果为中心
梦想、失落与守望
诉权保障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改革之建言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协调与统一
社区ADR探微
第二部分 再审
论再审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论规范出发型的民事抗诉案件审查方法
论新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修改的利弊
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得失谈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再完善
我国再审制度发展和完善探析
《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的修改与适用探析
重新审视再审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简论传统“覆审”制对现代民事再审的消极影响
试述民事再审程序立法之利益考量
涉诉信访与民事再审功能分离的基本思路
既判力之维护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之完善
论民事抗诉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修补
理念、机制与方法
再审之前的“案结事了”
论民事再审之诉
论“管辖错误”不宜作为再审事由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变化
民事再审职权启动的实证分析与反思
比较与修正:民事再审理由再思考
民事再审理由的比较分析
申请再审事由审查阶段的程序保障
论特殊救济程序的边界
从民诉法第179条看民事审判行为的内容规制
论对再审申请的审理
再审程序中法院的角色区分
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角色定位的阐释
民事再审中当事人地位失衡及其矫正
论民事再审新证据
第三部分 执行
人道主义视野下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
论正确适用执行程序有利于缓解执行难
民事执行权的配置
我国强制执行机构改革的理念基础与路径
审执分离与执行权制约
浅论民事执行变更制度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理论构成与实践运用
论违法执行行为救济制度的完善
适度救济
执行中案外人救济途径研究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之评析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处理与救济之实践性分析
浅析案外人异议之诉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效力分析
执行根据:问题探讨与立法完善
论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中法院委托执行协助
论民事执行中的财产调查
论执行曝光措施
执行检察监督问题与执行救济制度构建
在民诉法中建立完善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思考
论我国民事执行的刑法保障
内容摘要
本书是2008年度的“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全书分综合、再审和执行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诉讼中的家长主义;民事诉讼契约探析;浅论法官的说服义务等。本书所收文章内容丰富,论述透彻,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精彩内容
部分 综合
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
196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教授提出了著名的“公地悲剧理论”:公地是英国历史上由封建主在自己的领地中划出一片尚未耕种的土地作为牧场,无偿提供给当地的牧民放牧的一项土地制度。由于是无偿放牧,因此尽管牧民们明知草场上牛羊数量过多将导致草场质量下降,他们还是尽可能多地增加自己的牛羊数量。当每一位牧民都如此思考时,“公地悲剧”就上演了——草场持续退化,直至无法放牧,终导致所有牧民破产。“公地悲剧”昭示人们:私人利益总是个体优先考虑的对象并受到良好的保护,公共利益往往容易受到漠视和侵犯。当今世界,人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遭遇“公地悲剧”的重灾区,人们也逐渐认识到环境公益诉讼是避免悲剧上演的有效途径。问题是,当空气、水源、草原等环境要素遭到破坏时,普通公民对此是否享有诉权?如果有诉权,它的理论根据是什么?探讨环境公益诉权的内涵及其理论基础就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
一、诉权理论研究的时代转型
研究环境公益诉权问题,不能不首先对诉讼法学上的诉权理论予以回顾和反思。在诉讼法理论上,诉权是解决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问题的一个命题。从历史上看,诉权观念早出现在罗马法中。在罗马法初期,并非所有争议都可以提交法院进行裁判,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诉”(actio)的可能性的案件才能提交裁判,即“有诉才有救济”(ubi ius,mi remediurn)。所谓“诉”(actio),在罗马法中原意是指某人诉诸官厅的活动,不论他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又指诉诸官厅的权利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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