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新】 监检衔接机制的系统完善 钱小平主编 东南大学出版社 978757660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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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监检衔接机制的系统完善 钱小平主编 东南大学出版社 978757660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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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钱小平主编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606331

出版时间2022-1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75元

货号12247090

上书时间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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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钱小平,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高校哲社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犯罪学会理事、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监察委员会首届特约监察员。长期从事公职刑法、监察法等方面研究,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课题多项,出版著作多部。



目录

上编监检关系的基本原理

1.我国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衔接机制的基础问题研究

2.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衔接、监督机制研究

3.监察机关职务犯罪调查案件的检察衔接及其制约……陈 伟 郑自飞/ 022

4.对合互补监检衔接关系研究

5.监察调查的检察法律监督实质化研究

6.《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的规范分析与完善路径……高童非李世佳/055

7.形式法治观下监察检察案件衔接若干问题分析

8.案管视角下检察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传索工作浅述

9.监察体制下职务犯罪案件“检一监”工作衔接若干问题的探讨

10.职务犯罪中被调查人认罪反悔问题的检视与破解

11.后监察体制改革时代监检衔接相关实务问题探讨

12.检察侦查权与监察委调查权衔接机制研究

13.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法律监督职能探析

14.论法律监督视角下监察职能的司法化路径

15.监察调查与检察公诉衔接机制研究

16.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研究

17.行政检察监督与监察委监督的关系辨析…

下编监检衔接的程序建构

18.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程序问题研究

19.监检衔接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20.人民检察院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 …申君贵/169

21.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案件管辖上的衔接机制研究

22.职务犯罪调查(侦查)同步录音录像的功能异化及其矫正

23.监检衔接之互涉、介入、证据机制的梳理与重构… …戚翔解传光/191

24.监检衔接视野下自行补充侦查问题研究……杨雪松郑莉张薇/197

25.监察检察主体互涉案件管辖问题检视…

26.配合与制约:监察调查与检察公诉的衔接

27.监察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司法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与处理……单奕铭/221

28.司法渎职侵权犯罪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问题研究……王园园李乐/228

29.监察调查与检察公诉衔接实务问题研究

30.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完善

31.职务犯罪案件审理谈话笔录的证据效力辨析及司法衔接… …姚叙峰/244

32.司法渎职侵权案件监检衔接证据转换研究…



内容摘要

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是近年来对国家监察体制与检察体制的最大调整,增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新内容,形成了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监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等方面的显著区别,同时,也使得我国检察制度更加不同于欧美国家,也不同于越南等社会主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重大政治体制改革,也是对我国法治监督资源的重新配置和其体系的更新,它对于我国检察制度的影响尤为深远。目前,我国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有些类似于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文化大革命”时期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1)。我国监察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衔接机制关系可以分为基础关系与具体关系,其基础关系主要包括:在宪法层面及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等方面的相互关系;其具体关系主要包括:监察调查与检察公诉、监察调查与检察侦查以及在诉讼监督、刑罚执行和行政违法监督、国家赔偿等领域的衔接关系。从配合与制约的角度,监检的关系还可以分为协同性与制权性的关系,这与其基础关系和具体关系具有交叉性,而监检的基础关系又决定着其各类具体关系的走向。梳理近几年来有关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研究成果,在论及监察监督时,多为监察机关三大职能之一的“监督”[2),而非监察机关的属性。在论及检察监督时,通常把它作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简称,如在诸多的三大诉讼法的教科书中,多表述为检察监督原则,而本文所言的检察监督则是指检察机关的属性。

一、我国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发展沿革与属性

明晰我国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基本属性,是构建并且完善监检衔接关系的基础。众所周知,御史制度是我国当代监察制度与检察制度共同的本土渊源。御史制度是我国两千余年里封建主义国家的具有纠举、监督职能作用的国家制度。我国近代社会与现代社会均重视对官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孙中山在我国第一次提出了“监察权”的概念,至今仍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采用。孙中山所提出的五权宪法构架是为了防止个人专权,他认为三权分立在中国仍然是不够的,为了防止出现封建专制主义的回潮,他十分强调监察院的独立性和制权性。目前,我国台湾地区的“监察院”由于监督功能不足,而其“检察署”的反腐败功能凸显,十余年来,台湾地区对“监察院”的存废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我国人民检察制度不仅源自御史制度,而且贯彻了列宁主义中的法律监督理论,借鉴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列宁认为:“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和必须做的只有一件事:监视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而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1)。苏联的检察制度虽然消亡了,但是它开创的法律监督模式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仍然充满活力。现行俄罗斯检察制度并没有模仿英美或者欧洲大陆国家的检察制度,而是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苏联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的定位、独立的组织体制和广泛的职权配制。《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法(上)》第一篇第2条规定:“…2.为了保障法律至上、法制的统一和加强、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以及社会和国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俄罗斯联邦检察院行使以下职能:对各联邦行政机关、俄罗斯联邦侦查委员会、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代议制机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军事管理机关、监督机关、它们的公职人员、对各强制羁押场所保障人权和保障对强制羁押场所人员进行帮助实行社会监督的主体、商业组织和非商业组织的管理机关和领导人、遵守人和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情况实行监督。”[2)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创建的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发展与属性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监察制度。为了加强党内监督和其他各项组织建设,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首次设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随着形势发展的需要,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将“监察委员会”改为“审查委员会”;1933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李维汉为书记的中央党务委员会。这一时期党的监察机关的基本属性为党内的监督机关,它在严肃党纪、纯洁党员队伍和推进党的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精彩内容

本书系2020年10月22日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监检衔接机制的系统完善”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主要围绕“监检关系的基本原理”和“监检衔接的程序建构”等主题进行探究探讨,力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制内理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及其权能分配,为监察体系完善中的原理性、现实性问题贡献法治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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