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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颖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51378
出版时间2018-01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59元
货号9121730
上书时间2024-12-20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回顾
三、研究思路
第一章循环消费信用概念的界定
第一节循环消费信用的起源、演变与创新
一、消费信用道德枷锁的解除
二、消费者支付便捷性需求的推动
三、循环消费信用运作形式的精细化
四、循环消费信用样态的多元化
第二节循环消费信用内涵之辨析
一、“信用”之内涵:消费信贷与消费信用之辨
二、“循环”对信用之界定:信用额度循环与未偿欠款循环之辨
三、“消费”对信用之限定:使用目的与数额
第二章循环消费信用的分类及其共同法律特征
第一节循环消费信用的分类
一、按信用支取方式分类
二、按记账与还款方式分类
第二节循环消费信用的共同法律特征
一、循环消费信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为消费者
二、循环消费信用合同为格式合同、继续性合同
三、循环消费信用与支付服务法律关系紧密关联
第三节循环消费信用的特殊规范需求
一、规范差异是消费信用类型化需求之所在
二、循环消费信用之特征产生差异性规范的现实需求
第三章循环消费信用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信用提供者的法定义务
一、信息披露义务
二、会计义务
三、防范消费者过度负债风险的义务
第二节信用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合同内容变更时的权利义务
一、循环消费信用合同内容变更的特殊性
二、信用提供者变更合同内容的通知义务
三、消费者拒绝合同变更的权利或选择退出合同的权利
四、合同内容变更对消费者还款义务的影响
第四章循环消费信用合同中消费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第一节消费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构成
一、关于逾期还款的内涵及其违约责任的合同约定
二、继续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合同的继续履行
三、滞纳金:惩罚性违约金
四、逾期利息:循环信用利息与惩罚性违约金之和
第二节从继续履行到损害赔偿:循环信用利息计收之终止
一、关于信用提供者作为守约方的救济性权利的合同约定
二、有偿合同的对价关系:提供循环信用服务是计收循环信用利息的前提
三、信用提供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第三节 滞纳金计收之限制
一、滞纳金数额逐期递增的特性
二、滞纳金不得计入本金
三、滞纳金数额的上限
四、滞纳金计收的停止时间
第五章循环消费信用与支付服务双层法律关系下的特殊法律问题
第一节利用循环消费信用支付工具套现的民事责任
一、我国法律规制套现行为的现状及其困境
二、信用提供者因套现行为所受损失的认定
三、套现行为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二节用循环消费信用支付工具为支付的交易中抗辩权的延伸
一、消费信用领域的抗辩权延伸制度
二、抗辩权延伸制度对循环消费信用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三、循环消费信用中抗辩权延伸制度的具体适用
第三节循环消费信用被未经授权之第三人支取的损失负担
一、循环消费信用格式合同中关于损失负担之条款的效力
二、未经授权支取循环消费信用直接侵害的是信用提供者的权利
三、确认信用提供者为损失直接承担者的意义
四、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图表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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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消费信用民法问题研究》:
此当为我国 有关循环消费信用的官方解释。然而,信用卡的分期付款业务以及新出现的京 东白条、蚂蚁花呗等消费信用工具,均仅符合该办法第6条规定,但不满足该办法第20条规定的具体还款规则,那么,其是否属于循环消费信用或循环消费信用工具的范畴呢?申言之,循环消费信用之特性,关键在于“循环”二字,而“循环”定义的是信用的提供和使用方式,还是所生欠款的偿还方式,抑或两者兼而有之呢?此即为关于循环消费信用内涵的信用额度循环与未偿欠款循环之辨。
若“循环”仅是对信用提供和使用方式的界定,则其应指,信用提供者给予消费者的信用额度是可以循环使用的,还款后信用额度即可恢复并再次使用,与还款方式无涉。即无论是合同明确约定了还是消费者自主选择了何种还款方式,均不影响循环消费信用性质的判定。此乃信用额度循环说。有研究者即指出,“由零售商店提供给消费者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信贷额度内随意选购商品的信贷形式,如在30天内全部还清可不付利息,否则要支付偿还期余额的利息”即为循环信贷;循环信贷是零售商将分期付款信贷与30天赊销结合所创造的;“只要信用卡持有人选择了分期付款,就是选择了循环信用”;信用卡业务中,“额度内分期与循环共同构成广义循环信贷业务”。在信用额度循环说之下,循环消费信用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将囊括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公司循环信用类产品以及信用提供者联合第三方支付、社交或电商平台推出的借呗、微粒贷、京 东白条、蚂蚁花呗等,授予消费者可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并允许消费者在信用额度内多次获取消费信用的消费信用工具或产品。
……
《循环消费信用民法问题研究》内容简介:循环消费信用作为一种消费信用新形式,在以银行信用卡为载体被引入我国后,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但近两年,在我国消费信用市场新一轮的发展中,得到了新兴市场主体的青睐,将其与不同的支付系统、支付工具相结合,形成了诸如蚂蚁花呗、京东白条、腾讯微粒贷、北银Mini
循环消费贷等多种新的循环消费信用产品。可以说,循环消费信用已经摆脱了信用卡这一传统载体的束缚,成为我国消费信用市场上与固定数额消费信用相对的一种基础消费信用形式。本书即以此为背景,详细考察了我国市场上循环消费信用产品的运作模式,对循环消费信用进行了概念、分类以及法律特征上的界定,进而对循环消费信用合同本身及其与支付工具相结合所产生的民事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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