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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军辉
出版社湘潭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ISBN9787568704663
出版时间2020-09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2元
货号10775955
上书时间2024-12-20
胡军辉,男,1976年生,湖南娄底市娄星区
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
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基地秘书长、
湖南省调解理论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民事
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等:兼任十余家企事业单位法
律顾问。已经出版学术著作8部,其中独著5部;在
《光明日报》《法学家》《政治与法律》等刊物上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在csscI来源期刊
上发表20余篇;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
部项目等2l项。研究成果曾获2012年陈光中诉讼法
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第一届)、2012年中国法
学会第三届中青年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三
等奖、湖南省第十一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
奖等诸多重要奖项。2014年确定为湖南省普通高校
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2015年入选湘潭市优秀社
科专家库,2016年被评为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
教育优秀教师。在全国率先提出了全真案例演示教
学法。为丰富教学研究素材,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曾
代理过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在省内外高校、企事
业单位开展学术、实务讲座近百场。…直致力于教
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四位一体教学模式
的研发私推广。
第一章征收公共利益认定的泛化与治理
第一节征收公共利益的认定在行政审批中被过度泛化
第二节征收公共利益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被过度泛化
第三节征收公共利益认定泛化现象的根源与危害
第四节关于房屋征收公共利益认定泛化治理的几点思考
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基准时的合理设定
第一节征收基准时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征收行为基准时的效力
第三节征收基准时具体设置
第三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的主体
第二节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拟征收物
第三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文书及其送达
第四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的效力
第五节房屋征收范围确定的程序保障
第四章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的立法与完善
第一节未经登记建筑的内涵及其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的价值
第二节未经登记建筑调查程序的问题与完善
第三节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程序的立法与完善
第四节未经登记建筑处理程序的立法与完善
第五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第一节房屋征收评估制度基本概述
第二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入库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第三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第四节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委托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第五节房屋征收评估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第六章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第一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及其正当性基础
第二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制度的立法现状
第三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制度既存问题之检视:以征收方为视角
第四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制度既存问题之检视:以被征收人为视角
第五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制度之完善
第七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制度在实践中的问题及反思
第一节征收奖励的内涵、立法用意及功能
第二节地方征收奖励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三节征收奖励制度的实践困境
第四节征收奖励制度若干问题的反思
后记
第一章
征收公共利益认定的泛化与治理
第一节征收公共利益的认定在行政审批中被过度泛化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9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在地方规定中,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当提交立项批准文件、规划批复及符合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意见等文件。据此可知,房屋征收程序存在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是审批环节中的一个必经过程。但在征收实践具体运作过程中,行政机关在针对征收项目予以审批时,存在征收公共利益的认定过度泛化现象,主要存在如下几种典型情形:
一、批准超规划范围的征收项目
《征收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8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地方性法规中,或直接援引该条文或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比如《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据此,房屋征收范围作为房屋征收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亦应当符合规划。在征收实践中,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主要有规划审批图纸①、房屋征收范围图②、红线图③、规划红线图④、征地规划红线图⑨、用地红线图⑥等范围依据。在上述依据中,主要可分为依据现有规划直接划定征收范围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制作房屋征收范围图纸确定征收范围等两种类型。无论何种类型,征收范围的确定均应以符合规划为前提。比如《关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中征收范围栏中备注“上述门牌号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地方性法规亦对此作出强调,比如《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7条第3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再比如《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办法第10条规定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合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据此,房屋征收中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依据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应符合规划。
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征收机关对于房屋征收项目的审批存在突破规划、超征收项目应有范围进行征收进而导致公共利益泛化的现象。比如笔者曾代理的一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案中,征收人在《株洲市天元区社会稳定风险一般评估报告表》中确定响浅路(湘芸路至滨江路)项目需土地使用面积仅10666.67平方米(即16亩),后在《株洲市天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审批表》中确定拟征收土地面积35094平方米(即52.7亩),征收项目严重超出范围,存在审批违法。又例如,2013年安徽芜湖市政府实施芜湖火车站东广场枢纽工程征收项目,当地政府决定征收的面积比市规划局许可的征收面积多出12万余平方米,用途不明;对于多征面积,芜湖市政府以“实际征收面积扩大是全国通行做法’’为由进行辩解。该项目前期并未按规定充分征询公众意见,更无相应的法律文件和法定理由来佐证超出部分的公益性质。⑦又如2014年度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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